从刑事程序终结到入管程序:收容、违反审查与在留特别许可
2026/08/13
刑事案件明明已经了结,人却在走出设施的同时被入管收容。在外籍人士的案件中,这种情形确实会发生。原因在于刑事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属于各自独立的制度,刑事处分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在留即获承认。本文依收容、违反调查与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法务大臣裁决与在留特别许可的顺序,说明刑事程序结束后随即展开的入管程序全貌,并一并介绍用以避免收容的监理措施。理解整体流程,方能在每一个节点上及时提出应当提出的材料,避免错失时机。
核心要点
- 刑事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彼此独立,获释的同时可能即被入管收容。
- 退去强制程序采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的多阶段构造。
- 在留特别许可依入管法第50条判断,应予考量的事情已由法律明定。
- 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设有以社会内生活替代收容的监理措施。
明明已获释放,为何又被入管收容?
刑事程序中的人身拘束,与退去强制程序中的收容,其法律依据与目的均不相同。前者是为侦查与审判而进行的拘束,后者则是就涉有退去强制事由之人,为审查与遣送而确保其身柄。因此,纵获不起诉处分,或刑罚业已执行完毕,只要被认为有该当退去强制事由的嫌疑,仍可能依收容令书遭到收容。实务上,亦有在自刑事设施或留置设施获释之际,入管职员已在门外等候的例子。事前作出预判,并明确一旦被收容由何人如何应对,方能避免延误。此外,若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同时熟悉入管手续,即可在释放之前完成衔接的准备,减少断点,家属亦应事先约定联络方式。
退去强制程序依何种顺序推进?
程序首先自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开始;若认定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即予收容并移交入国审查官。入国审查官进行违反审查,认定该当退去强制事由时,本人可选择服从认定而出境,或请求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由特别审理官负责;对其判定仍有不服者,得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在就该异议作出裁决的阶段,将以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为前提,进而判断是否仍存在应予准许在留的事情,此即在留特别许可。理解此一阶层构造,方能把握各阶段应提出何种材料。各阶段所作的陈述均会留存于记录,故与刑事程序相同,须先行整理事实后再行应答,尤其不宜前后不一。
在留特别许可会考量哪些事情?
在留特别许可系依入管法第50条所作的判断,令和五年修法已将应予考量的事情明定于法律之中,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的经过、在留的期间、在本邦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以及有无人道上考量的必要等。因此,提出申请之际,实质上就是逐项附具材料、具体加以填充的作业。在日本出生成长的子女的就学状况、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的实质、长年纳税与社会保险的履行、在地域社会中的活动等,均具有意义。仅仅抽象地表明反省,并不足够。材料的具体程度与整理方式,往往比事情本身的多寡更能影响判断,宜依法条所列项目逐一编排。
用以避免收容的监理措施是怎样的制度?
监理措施是不经收容而准许于社会内生活,并在监理人的监督之下推进程序的制度,规定于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监理人负有掌握本人生活状况、于知悉一定事由时予以申报等职责。该制度与既有的假释放在依据与要件上均不相同,故须先行厘清究竟以何种框架应对。另需说明,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判断在何种程度上须以本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实务上尚有争议;本所亦已就责任主义的射程提起诉讼,现正系属之中。关于结果的展望,我们不作断定性的预测。实务上,能否确保适格的监理人,往往直接决定本人能否免于收容,故家属宜及早物色人选。
常见问题
获不起诉后仍可能被入管收容吗?
存在这种可能。退去强制事由并非一概以有罪判决为要件,例如非法残留与资格外活动,即与刑事处分的有无分别判断。故在刑事程序终结之际,宜一并检视在留状况有无问题,并预作必要的准备。非法残留的期间越长,其后的判断往往越趋严格,故宜及早整理在留状况。
一旦被退去强制,是否再也不能来日本?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定有上陆拒绝期间:退去强制经历为第一次者五年,第二次以后者十年;毒品相关则有不设期间的类型。若系依出国命令出境者为一年。此三者须分别理解,不可一概而论。上陆拒绝期间的起算时点与例外情形,宜结合个案具体确认后再作规划。
是否应当请求口头审理?
因案件而异。请求之后程序得以延续,但相应地也需要时间;反之,未经口头审理,可供主张的机会亦较为有限。宜结合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有多大,与辩护人一同确定方针。作出决定之前,宜先评估可供提出的材料是否充分,并将本人的意愿列为首要考量。时间的余裕亦是判断要素之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