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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捕时公司应如何应对:解雇、入管申报与助长非法就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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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捕时公司应如何应对:解雇、入管申报与助长非法就劳风险

员工被捕时公司应如何应对:解雇、入管申报与助长非法就劳风险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外籍员工被捕的消息,多数并非来自警方,而是经由本人家属或同事辗转传到公司。公司往往在事实尚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必须在短时间内决定:雇佣关系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向入管申报、如何向其他员工与客户说明。判断失当,不仅可能使本人丧失在留资格,公司自身亦可能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等责任,并留下受入机关的不良记录。本文从劳务处理、入管法上的义务,以及协助本人防御这三个角度,梳理公司应当采取的应对。并说明在本人获得不起诉之前,公司应当保留哪些选项。

核心要点

  • 在起诉前阶段急于解雇,对本人的在留与公司的法律地位均可能不利。
  • 雇佣关系发生变动时,将涉及入管法第19条之17所定所属机关的申报义务。
  • 若本人的活动持续三个月以上未进行,可能成为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的对象。
  • 若曾使其从事在留资格范围外的业务,公司将面临入管法第73条之2助长非法就劳罪的问题。

公司能否与本人会见以确认事实?

公司负责人能够与本人直接会见,原则上须待羁押决定作出之后,且以未附禁止接见决定为限。因此,通过辩护人了解事实关系较为现实。此处需要提醒的是,公司自行推进内部调查、向同事逐一取证并制成报告书的做法,视案件情形,可能成为被怀疑串供或制造证据的契机,甚至反过来使公司人员被列为调查对象。尤其是本人所负责业务的记录、门禁进出记录以及电脑数据,应依通常的业务保存规则予以保全,避免发生删除或覆盖。对于侦查机关要求任意提交或实施搜索时的应对方式,亦宜事先在公司内部作出决定并指定对口窗口,以免临时混乱。在此之前,任何对外说明宜由辩护人协助确认后再行发出。

可以在起诉前阶段径行解雇吗?

结论是,仅凭被捕的消息即刻解雇,应当审慎。逮捕不过是基于嫌疑的人身拘束,并不意味有罪已经确定。是否该当就业规则所定的惩戒事由,须经事实确认后判断;未经确认即行解雇,往往埋下劳动纠纷的隐患。此外,从在留角度看,失去雇佣本身对本人即属决定性的不利。别表第一的就劳资格以在所属机关从事活动为前提,一旦离职即产生在留资格该当性的问题,并可能触及入管法第22条第4项第1款所定、以三个月以上未从事该活动为由撤销在留资格的情形。故建议先行研讨停职或居家待命等中间性选项,待处分结果明朗后再作最终决定。无论选择何种处理,均应将决定的内容与理由留下书面记录。

入管法上公司有哪些申报义务与风险?

接收中长期在留者的机关,依入管法第19条之17在若干情形下负有申报义务,雇佣关系终止即为典型。若未确认申报的要否与期限即行处理,日后可能被要求作出说明。更为严重的是曾使其从事超出在留资格所许范围的业务。此时本人将产生违反入管法第19条的资格外活动问题,公司则面临第73条之2的助长非法就劳罪;该罪在对不知情存在过失的情形下亦可能成立,仅以不知道为由难以免责。建议借此次事件之机,对全体外籍员工普查在留卡记载的在留资格与实际业务内容、劳动时间管理是否一致,并将确认记录留存备查。此项普查本身,日后亦可作为公司已尽注意义务的佐证。

为使本人获不起诉并维持在留,公司能做什么?

公司的协助在起诉前的辩护活动中具有实际分量。其一,如有继续雇佣的意向,载明此意的书面既可用于争执羁押必要性,亦可用于向检察官请求起诉犹予,属有力材料。其二,上司与同事的指导监督体制、对工作态度的评价、为防再犯而安排的岗位调整计划,可以印证身元引受的实效性。其三,关于被害赔偿的资金来源,若能预支工资或提供借款,则有助于提前促成和解,而和解的成立时点往往决定终局处分的走向。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意味着不存在有罪判决,可回避多数退去强制事由,故公司的协助对本人的在留具有直接意义。反之,若公司在事实未明阶段即表明不再雇佣,上述各项努力将难以展开。

常见问题

被捕员工的工资是否需要支付?

因人身拘束而未提供劳务的期间是否产生工资请求权,取决于劳动合同与就业规则的约定。实务上多按无薪缺勤处理,亦有允许使用年休假的例子。宜先确定处理方针,并通过辩护人告知本人,同时保留社会保险与住民税的扣缴安排说明,以防日后争议。亦宜同时确认社会保险资格的处理方式。

应向其他员工与客户说明到何种程度?

原则上应避免传达尚未确定的事实,仅限于业务交接所必需的范围。若广泛共享被捕事实或罪名,可能引发名誉方面的问题,且日后获不起诉时亦难以回复。建议将对内对外的说明措辞交由单一窗口,并与辩护人确认后予以统一。对外说明宜限于交货期与联络窗口的调整,不涉及个人事由。

若获不起诉,是否即可继续工作?

获不起诉即不存在有罪判决,故不该当以判决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惟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会考量素行,宜备妥继续雇佣意向书与出勤状况材料。至于是否存在资格外活动、申报义务是否履行,均与刑事处分分别判断,须另行研讨。建议在处分结果确定后,尽早研讨更新申请的时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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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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