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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入管厅公布案例读懂在留特别许可|平等原则这一视角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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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入管厅公布案例读懂在留特别许可|平等原则这一视角怎么用

从入管厅公布案例读懂在留特别许可|平等原则这一视角怎么用

2026/08/13

查阅在留特别许可的资料时,很多人会撞上法务大臣裁量极其宽泛这句话,然后就停在那里。裁量宽泛,是不是意味着己方的主张根本送不进去?并非如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以来,按年度公布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案例与不许可案例。这些正是行政机关自己认定值得许可的先例的积累。本文以入管法第50条第5项与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为线索,说明如何阅读这些公布案例,又如何把它们组织成主张。

核心要点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以来,按年度公布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案例与不许可案例。
  • 公布案例是行政机关自己判定为应予许可的先例的积累,可以作为主张的基础资料使用。
  • 由于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已将考虑要素法定化,与公布案例的对照在结构上更容易展开。
  • 既有同类情事获准许可的实绩,却对本案作不同处理,其合理性可以从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的角度加以追问。
  • 公布案例中存在实绩,并不保证获得许可,结论终究取决于个别情况。

情况相似的人获准了,我是不是也能获准

本所无法说一定会获准。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取决于个别情况,制度上并不保证与先例相同的结论。在这一点上,本所不会作让人抱有期待的说明。

另一方面,公布案例确有实实在在的用处。通过它们可以具体了解行政机关过去认定为应予许可的情事类型,并由此反推:本案要展示什么,才能进入判断的擂台。它可以避免主张流于盲目猜测,把材料收集的焦点集中起来,起到一张地图的作用。

公布案例究竟是什么样的东西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以来,按年度整理并公布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与未予许可的案例。其特点是以简洁的形式列出违反态样、在日期间、家庭构成、被发觉的经过、素行等情事。

不过,出于对个人信息与处分理由的顾虑,记载相当抽象。因此,试图找到与本案细节完全一致的案例并不现实。对照的着眼点应当放在情事的本质类似性上,也就是从中读出哪些要素支撑了当时的判断。

与入管法第50条第5项的考虑要素怎样衔接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规定,法务大臣应当考虑的事项包括:希望继续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在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给予关照的必要性,以及国内外形势、对日本国内非法滞留者的影响等其他情事。

考虑要素被写入法律,其意义不容小觑。阅读公布案例时,也可以沿着这些项目把要素拆解开来,再把本案的情事放进同一框架里并排比较。可以说,过去容易流于印象判断的对照工作,如今能够按条文项目实现结构化。

  • 希望继续在留的理由,是否有生活的实际状况作支撑
  • 家族关系方面,是否存在同居、扶养、抚养教育的具体事实
  • 在留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是怎样一步步积累起来的
  • 对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所作评价,是否反映了案件的实质
  • 需要人道上给予关照的情事,是否有客观材料支撑

如何依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组织主张

既然对具备同类情事的案件过去存在许可实绩,却唯独对本案作不同处理,那么这一区别对待是否具有合理理由,就成为必须回答的问题。这一追问,可以构建为依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第14条第1项提出的主张。

在实务上,仅仅罗列类似案例并不够。公布案例中的哪些要素可以读作支撑了许可,本案是否具备这些要素,若有欠缺的要素,又以什么情事加以弥补。只有经过这三层梳理,追问区别合理性的主张才能成立。

药物案件的难处,以及仍然存在的着力点

坦率地说,药物案件的起点是不利的。第50条第5项的考虑要素当中,素行与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这两项,都朝着沉重的方向发挥作用。掩盖这一现实、给出乐观预测,算不上诚实的说明。

另一方面,条文结构中还有一处常被忽略的着力点。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对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被宣告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等除外),或者该当第24条第3号之2、第3号之3、第4号ハ或者オ至ヨ的人,附加了限于存在欠缺人道上关照的特别情事时方可许可的加重要件。而规定药物犯罪的第4号チ,并不在这份列举之中。也就是说,只要不是超过1年的实刑,就不适用加重要件,而是按通常框架进行判断。

实际抽取公布案例的步骤

这项工作相当扎实琐碎:通览各年度的公布资料,挑出与本案在本质上接近的案例,再按第50条第5项的项目把要素重新排列。在此基础上,梳理出本案欠缺的要素,落实为需要收集的材料清单。

在这一过程里,常常会有意想不到的发现。当事人与家属原本以为稀松平常的日常事实,恰恰与公布案例中一向被看重的要素重合。正因如此,本所总是从细致询问生活的细节开始。

  • 通览各年度公布资料,抽出与本案接近的类型
  • 把抽出的案例按第50条第5项的项目拆解整理
  • 把本案情事放进同一框架并排比较,使共同点与差异可视化
  • 确定弥补差异所需的材料,并制定收集计划

本所的体制与相关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从接见的最初一步直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中文方面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由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共同办理。

在一起以观光目的来到日本的咨询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案件中,由于婚姻与认知尚未完成,申请一度未被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主管机关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状况下收集到有利证据,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另有一起女性因冤案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本所就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提起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之中,并在该案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公布案例是行政机关自己写下的判断记录。细致读解其中展示的要素,再按条文框架把本案的情事排列出来。这项工作的积累,正是不在裁量宽泛这句话面前止步的方法。本所无法承诺结论,但把主张送到决定者面前的路径确实存在。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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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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