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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入管廳公開案例讀在留特別許可|平等原則這個視角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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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入管廳公開案例讀在留特別許可|平等原則這個視角該怎麼用

從入管廳公開案例讀在留特別許可|平等原則這個視角該怎麼用

2026/08/13

查閱在留特別許可的資料時,很多人會撞上「法務大臣裁量極廣」這句話,然後就停在那裡。裁量廣,是不是就代表我方的主張沒有送達的餘地?並非如此。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平成16年(2004年)起,逐年度公開在留特別許可的許可案例與不許可案例。這些是行政機關自己認定值得許可的先例累積。本文以入管法第50條第5項與日本國憲法第14條第1項的平等原則為線索,說明這些公開案例該怎麼讀,又該怎麼組建成主張。

核心要點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平成16年起,逐年度公開在留特別許可的許可案例與不許可案例。
  • 公開案例是行政機關自己認定應予許可的先例累積,可以作為主張的基礎資料。
  • 由於入管法第50條第5項把考量要素法定化,與公開案例的對照變得更容易結構化。
  • 同種情事既有許可實績卻受到不同對待,其合理性可以從日本國憲法第14條第1項平等原則的觀點提出質疑。
  • 公開案例中有實績並不保證獲得許可,結論終究取決於個別情事。

情況相似的人獲准了,我是不是也會獲准?

本所無法說「您也會獲准」。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取決於個別情事,制度上並不保證會得到與先例相同的結論。這一點,本所不會做出讓人抱持過度期待的說明。

但另一方面,公開案例確實有它的用處。從中可以具體了解行政機關過去認定應予許可的情事類型,並據以回推:本案要呈現什麼,才站得上判斷的擂台。它是一張地圖,讓主張不至於流於瞎猜,也讓資料的蒐集有了焦點。

所謂的公開案例,究竟是什麼樣的東西?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平成16年起,逐年度整理並公開給予在留特別許可的案例與未予許可的案例。其特徵是以簡潔的形式呈現違反的態樣、在日期間、家庭結構、被發覺的經過、素行等情事。

不過,基於個人資料與處分理由的考量,記載相當抽象化。因此,想找到與本案細節完全一致的案例並不實際。實務上是從情事的本質類似性著眼,也就是從「哪一項要素可以讀出是支撐判斷的關鍵」這個角度來對照。

要如何與入管法第50條第5項的考量要素接軌?

入管法第50條第5項列出法務大臣應予考量的事項: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進入日本的經過、在日本在留的期間、該期間內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此外並考量國內外的各種情勢,以及對日本國內非法居留者所生的影響等其他情事。

考量要素被寫進法律,意義並不小。閱讀公開案例時,可以依這些項目把要素拆解開來,再把本案的情事放進同一套框架裡並列。過去容易流於印象式的對照作業,如今可以按條文項目一一結構化,這樣說應該不為過。

  • 希望在留的理由,是否有生活實態作為佐證
  • 家庭關係方面,是否有同住、扶養、養育的具體事實
  • 在留期間與該期間內的法律地位,是如何一步步累積起來的
  • 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之事實的評價,是否反映了案件的實質
  • 需要人道上考量的情事,是否有客觀資料佐證

依日本國憲法第14條第1項平等原則的組建方式

具有同種情事的案件過去既有許可實績,本案卻受到不同的對待,那麼這樣的區別究竟有沒有合理的理由,就會被追問。這個提問,可以構成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日本國憲法第14條第1項所為的主張。

實務上,僅僅羅列類似案例並不足夠。公開案例中的哪一項要素可以讀出是支撐許可的關鍵?本案是否具備該項要素?若有欠缺的要素,能夠補足它的情事又是什麼?走完這三段整理,質疑區別合理性的主張才算真正成立。

毒品案件的難處,以及仍然存在的立足點

坦白說,毒品案件站在不利的起點。第50條第5項的考量要素之中,素行與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這兩項,都往不利的方向作用。掩蓋這個現實而說出樂觀的預測,稱不上是誠實的說明。

另一方面,條文結構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立足點。入管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受無期或超過1年拘禁刑宣告之人(受刑之全部緩刑宣告者等除外),或該當第24條第3號之2、第3號之3、第4號ハ或オ至ヨ之人,以有欠人道上考量的特別情事存在者為限,課予這樣的加重。而這份列舉之中,並不包含規定毒品案件的第4號チ。也就是說,只要不是超過1年的實刑,就不是依加重要件,而是依一般框架接受判斷。

實際抽取公開案例的步驟

作業本身相當扎實。通覽各年度的公開資料,挑出與本案在本質上相近的案例,再依第50條第5項的項目把要素重新排列。在此之上,盤點本案欠缺的要素,落實成一份應蒐集資料的清單。

在這個過程中,時常會有意想不到的發現:當事人與家屬原本以為理所當然的日常事實,其實正好與公開案例中一向被重視的要素重疊。正因如此,本所都是從仔細詢問生活的細節開始。

  • 通覽各年度的公開資料,抽出與本案相近的類型
  • 把抽出的案例依第50條第5項的項目拆解整理
  • 把本案的情事放進同一套框架並列,讓共通點與相異點可見
  • 為補足相異點而確定所需資料,並擬定蒐集計畫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相關解決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會,登錄編號59077,2019年登錄)自接見的第一時間至公判辯論終結,全程親自負責。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本所曾承辦一位以觀光目的來到日本的當事人喪失在留資格、因非法居留遭逮捕起訴的案件。由於婚姻與認領尚未完成,一度被機關拒絕受理;本所自憲法的觀點與主管機關交涉,促成婚姻與認領成立,並在國籍國核發的公文書幾乎不存在的狀況下蒐集有利證據,透過分析入管機關過去的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此外,在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以不法就勞助長罪追究的案件中,本所提起質疑責任主義射程的訴訟,該案仍在進行中,並在同一案件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別許可。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公開案例,是行政機關親手留下的判斷紀錄。仔細讀出其中呈現的要素,再依條文的框架把本案的情事排列出來。這樣的累積,就是不在「裁量極廣」這句話面前止步的方法。結論無法保證,但把主張送達出去的路徑,確實是存在的。本文屬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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