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去强制事由真的不需要故意与过失吗|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本所仍在诉讼中的论点)
2026/08/13
在药物案件的咨询里,说得最恳切的一句话往往是:我真的不知情。在刑事审判中,有无故意会被正面审理。可是在其后的退去强制程序中,长期沿袭的做法却是不把故意与过失当作要件。即便本人并不知情,只要形式上符合要件,就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对照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处理真的理所当然吗?松村大介律师目前仍在就这一问题进行诉讼。本文不预先给出结论,只说明论点的结构,以及这场争论在药物案件中具有怎样的实务意义。
核心要点
- 在入管实务中,长期沿袭的做法是: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时不把故意与过失当作要件。
- 本所在一起以不法就劳助长为理由的退去强制案件中,就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是否应当及于作为行政处分的退去强制提起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以受有罪判决的人为要件,因此有无故意由刑事程序来判断,制度上是这样的结构。
- 在药物案件中,运毒案件、代为保管行李的案件、争执对成分是否有认识的案件等,故意的有无常常具有决定性意义。
-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并把记录保留下来,会成为日后入管程序中提出主张的基础。
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会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吗
以既往入管实务的做法为前提,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时并不把故意与过失当作要件。给出的理由是,退去强制属于行政处分,而不是刑罚。但本所认为,不应当把这一做法当作既定前提照单全收。
退去强制会使一个人的生活基础被连根拔起:工作、与家人同住、抚养子女、与医疗的联系,全都可能因一项处分而中断。既然效果如此重大,仅凭行政处分这一形式上的性质界定,就可以完全不问责任要素吗?沿袭已久,并不等于可以免于检验。
退去强制事由的条文是怎样的结构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列举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者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的人。这里把有罪判决这一刑事程序的结果嵌入了要件,因此有无故意首先在刑事审判中判断。
另一方面,即便同在第24条第4号之内,要件的构造也并不一致。第4号リ以ニ至チ所列人员之外、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为对象,同时把被宣告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等排除在外。另外,第4号之2规定的是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因一定犯罪被处拘禁刑的情形。既有以刑事审判结果为中介的类型,也有由行政机关自行认定事实并判断该当性的类型。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之所以在后一种场合变得尖锐,原因就在这里。
什么是责任主义,为什么在行政处分中成为问题
无责任即无刑罚,是置于刑事法基础之上的原则。其基本想法是,只有在存在可以非难行为人的情事时,才能科以制裁;这一原则同时与正当程序保障这一宪法上的要求相连。
问题在于,这一原则是否只停留在刑罚的场合,还是应当及于实质上造成重大不利益的行政处分。本所的问题意识是:仅仅在形式上区分行政处分与刑罚,有些场合是说明不通的。如果处境相同的人之间待遇发生分歧,从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的角度看,也存在检讨的余地。当然,本所并不是在说这一点已有确立的解释。
关于仍在审理中的诉讼
松村大介律师在一起女性因冤案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救济诉讼中,为推翻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与过失这一沿袭已久的实务做法,就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提起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之中。同一案件中,本所还取得了在不法就劳助长罪认定案件中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
既然案件仍在审理之中,本所对结论无可奉告,既不谈胜诉前景,也不预告判决内容。想传达的只是这样一个事实本身:一件长期被当作理所当然的事,如今正交由法院作出判断。
在药物案件中,故意会在哪些场面成为争点
药物案件是故意有无最常被争执的典型领域。在不知内容物的情况下运送行李、代为保管的包里装有药物、所购买的产品中含有受管制成分。这些情形的外形事实往往难以撼动,而结论却取决于有无认识。
在这类案件中,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并把由此获得的证据与主张作为记录保留下来,具有双重意义。第一,它左右刑事程序本身的结果。第二,即便结果不利,也会成为在后续入管程序中就事实关系提出主张的基础。
- 受托的经过与报酬的内容,作为通常的运送是否自然
- 行李的交接、保管、上锁等实际管理状况
- 出入境与移动的经过、费用由谁负担、与同行者的关系
- 产品的购买时间与购买地点,以及有无关于成分的说明
三道防线这一思路
本所把外国人的药物案件设计为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在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检讨构成要件该当性、故意以及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力求在起诉之前了结。第二道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争执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本文所谈的责任主义适用范围就位于这一环节。
第三道是在留特别许可:围绕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法定的考虑要素组织主张,并就与公布案例之间的均衡展开论证。三者并不彼此独立,而是前一阶段留下的记录支撑后一阶段的连续结构。
本所的体制与相关解决案例
松村大介律师从接见的最初一步直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在争执故意的案件中,当事人陈述的细节与经过的还原是生命线,因此承办人不更换在实务上具有实际意义。中文方面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本所曾就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与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方面亦有办案实绩。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长期延续下来的做法,未必就是正确的。对于伴随如此沉重效果的退去强制处分,责任要素究竟应当追问到什么程度?这一问题目前正交由法院判断,本所不会预测结论。但是,存在一个正在被争执的论点,这件事本身对处境相同的人来说值得知晓。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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