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去強制事由真的不需要故意、過失嗎|追問責任主義的射程(本所仍在爭訟中的爭點)
2026/08/13
在毒品案件的諮詢中,最懇切被說出口的一句話往往是「我真的不知道」。刑事審判裡,故意的有無會被正面審理;可是在其後的退去強制程序中,長期沿用的作法卻是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即使本人不知情,只要形式上符合要件,就成為退去強制的對象。對照法的原則,這樣的處理真的理所當然嗎?松村大介律師正面處理這個問題的訴訟,目前仍在進行中。本文不先行提示結論,要說明的是這個爭點的結構,以及這場討論在毒品案件中具有的實務意義。
核心要點
- 在入管實務上,長年沿用的見解是:判斷退去強制事由時,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 本所在一件以不法就勞助長為理由的退去強制案件中,提出責任主義的射程是否也應及於作為行政處分的退去強制,該訴訟目前仍在進行中。
- 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以受有罪判決之人為要件,故意的有無因此是在刑事程序中被判斷的結構。
- 毒品案件中,運送者的案件、代為保管行李的案件、爭執對成分有無認識的案件等,故意的有無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場面非常多。
- 在刑事階段徹底爭執故意並留下紀錄,會成為日後入管程序中主張的基礎。
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也會成為退去強制的對象嗎?
若以既有的入管實務見解為前提,判斷退去強制事由並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理由被說明為:退去強制是行政處分,而不是刑罰。不過本所認為,這樣的作法不應該被當成既定前提照單全收。
退去強制帶來的效果,是把一個人的生活基礎連根拔除:工作、與家人同住、養育子女、與醫療的連結,全都可能因為一個處分而中斷。既然如此,是否可以僅憑「這是行政處分」這種形式上的性質定位,就不去追問責任的要素?沿用得久,並不表示可以免於檢驗。
退去強制事由的條文,結構是什麼樣子
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所列的,是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相關法律、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之人。這裡把「有罪判決」這個刑事程序的結果編進要件,因此故意的有無,首先是在刑事審判中被判斷。
另一方面,即使同樣在第24條第4號之中,要件的立法方式也不一致。第4號リ是在ニ至チ所列之人以外,以受無期或超過1年拘禁刑宣告之人為對象,並排除受刑之全部緩刑宣告者等。此外,第4號之2規定的是以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在留之人,因一定之罪受拘禁刑宣告的情形。有些類型以刑事審判的結果為媒介,也有些類型是由行政機關自行認定事實、判斷該當與否。責任主義的射程之所以成為尖銳的問題,正是在後者的場面。
什麼是責任主義?為什麼在行政處分中會成為問題
無責任即無刑罰,這是置於刑事法基礎的原則。必須存在可以非難行為人的情事,才能科以制裁;這個想法,也與正當程序保障這項憲法上的要求相連結。
問題在於,這項原則是止於刑罰的場面,還是也應及於實質上課予重大不利益的行政處分。本所的問題意識是:僅僅在形式上區別行政處分與刑罰,有些場面是說不通的。若處境相同的人之間出現不同的對待,從日本國憲法第14條第1項平等原則的觀點,也會產生檢討的空間。不過,本所並不是在說已經存在確立的見解。
關於仍在進行中的訴訟
松村大介律師在一件救濟因冤案被以不法就勞助長罪追究、面臨強制遣返危機之女性的訴訟中,為了推翻「退去強制事由不需要故意、過失」的既有實務見解,提起質疑責任主義、過失責任主義射程的訴訟,該案目前仍在進行中。在同一案件中,本所也取得了以不法就勞助長罪認定案件而言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別許可。
既然仍在爭訟之中,關於結論本所沒有可以說的話。既不談勝訴的展望,也不預告判決的內容。想傳達的只是這樣一個事實:一向被當作理所當然的事情,如今已被交付法院判斷。
毒品案件中,故意會在哪些場面成為爭點?
毒品案件是故意有無最常被爭執的典型領域。在不被告知內容的情況下運送行李、受託保管的包內藏有毒品、購買的產品含有受管制的成分。這些情形的外形事實都難以推翻,卻由有無認識來分出結論。
在這類案件中,於刑事階段徹底爭執故意,並把取得的證據與主張留成紀錄,具有雙重意義。第一,會左右刑事程序本身的結果。第二,即使結果不利,也會成為在後續入管程序中主張事實關係的基礎。
- 受託的經過與報酬的內容,作為一般的運送是否自然
- 行李的交付、保管、上鎖等管理的實際狀況
- 出入境與移動的經過、費用由誰負擔、與同行者的關係
- 產品的購買時間與購買地點,以及有無關於成分的說明
三道防線的思考方式
本所把外國人的毒品案件設計成三道防線。第一道是在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處分,逐一檢討構成要件該當性、故意,以及蒐證程序的適法性,力求在起訴前解決。第二道是在退去強制程序中爭執退去強制事由該當性本身,本文所談的責任主義射程,就位於這裡。
第三道是在留特別許可。把入管法第50條第5項所法定的考量要素逐項組建起來,並主張與公開案例之間的均衡。這三者並非各自獨立,而是前一階段留下的紀錄支撐後一階段的連續結構。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相關解決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會,登錄編號59077,2019年登錄)自接見的第一時間至公判辯論終結,全程親自負責。在爭執故意的案件中,當事人說明的細節與經過的重現是命脈,承辦人不更換,在實務上因此具有意義。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
本所曾承辦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的案件,透過徹底的證據分析以及被告訊問與交互詰問,為其取得無罪判決。本所也具有承辦國際刑事案件與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的實績。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沿用已久的作法,未必就是正確的。對於伴隨如此沉重效果的退去強制處分,責任的要素究竟應該追問到什麼程度?這個問題正交由法院判斷之中,本所不會預測結論,也不會就判決內容作任何預告。不過,有一個爭點正在被爭執,這個事實本身,對處於相同處境的人而言是值得知道的。本文屬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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