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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涉药物案件,回国之后本国还会不会再处罚|面对双重风险时的梳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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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涉药物案件,回国之后本国还会不会再处罚|面对双重风险时的梳理方法

在日本涉药物案件,回国之后本国还会不会再处罚|面对双重风险时的梳理方法

2026/08/13

当日本一侧的程序总算看到眉目时,很多人心里会浮出另一个念头:回国以后怎么办。在日本受过处分这件事,本国会不会追究?会不会再被侦查一次?抱着这样的不安度日的人并不少。先说结论:对于这个问题,本所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各国的法律制度与实际运作互不相同,本所也不处在能对外国法作出确定性说明的位置。本文在避免下断言的前提下,说明应当向谁、就哪些事项、以怎样的方式去确认。

核心要点

  • 本国是否也会处罚,因国而异,日本的律师无法一概作答。
  • 有的国家在刑法中设有对境外实施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 同一行为不受二次处罚这一原则,跨越国境之后能适用到什么程度,同样因各国制度而异。
  • 对本国的居留资格、职业资格、护照等的影响,各国处理方式也不一致,向本国律师确认最为可靠。
  • 相对地,日本一侧的后果由条文写得很清楚。理解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与第5条第1项第5号的效果之后,把力气集中在日本的程序上才是现实的做法。

在日本受了处分,回国以后本国也会处罚吗

无法一概作答。这不是出于谨慎的措辞,而是事实如此。刑法的适用范围、对境外实施行为的处理、如何斟酌在外国已受的处罚,这些论点都由各国法律自行规定,国与国之间差异很大。

网络上流传着不少针对特定国家下断言的说法。然而修法与运作变更并不罕见,而且结论还会因当事人的国籍、行为的具体内容以及在日本所受处分的种类而不同。本所对日本法会依据条文作出明确说明,但对外国法,本所的方针是不作推测性回答。

关于境外犯罪处罚这一思路

许多国家的刑法以处罚在本国领域内实施的行为为原则,同时在一定情形下把境外实施的行为也纳入处罚对象。较为人知的类型,有以本国国民在境外所为为对象者,也有针对特定重大犯罪把境外行为纳入者。

同一行为不受二次处罚这一原则,在跨越国境的场合能够适用到什么程度,各国的看法也不一致。外国的确定判决在本国程序中如何对待,在外国已服的刑罚是否折抵,这些都必须查阅该国法律才能判断。因此,最好不要认为日本一侧的结果会自动决定本国一侧的后果。

信息会通过什么渠道传到本国

哪些信息、经由何种渠道传到本国当局,同样无法一概而论,因为这取决于国家之间的约定内容以及各国的实际运作。在这一点上,本所同样认为应当避免基于臆测的说明。

另外,外国籍人士被逮捕时,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项(b),可以要求向本国领事机关通报。这一机制的目的,是让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能够获得本国的保护。是否请求通报,需要在确认本人意愿之后再作研究。

向本国律师咨询时应当问些什么

事先把需要确认的事项列好,即便咨询时间有限,也能抓住要点。前提是准确转达在日本所受处分的内容,因此显示处分内容的书面文件请妥善保管,必要时预先准备译文。

  • 本国刑法中,是否设有处罚境外实施的药物相关行为的规定
  • 在外国所受的有罪判决或者不起诉处分,在本国程序中如何对待
  • 回国之后,护照的签发、换发或者出境是否会受到限制
  • 职业方面的执照、资格以及公共登记是否可能受到影响
  • 在本国的居留、户籍居民登记以及社会保障的处理是否会发生变化

即便如此,也请先把精力集中在日本一侧的程序上

与本国一侧的不确定相比,日本一侧的后果以条文的形式写得十分明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把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者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既不限定刑种,也不限定刑期。此外,第5条第1项第5号把因药物相关法令违反而受过刑罚的人列为上陆拒否事由,并且没有规定期间。

这两个条文的含义十分清楚:只要在日本不受有罪判决,两个条文都不会启动。因此,在外国人的药物案件中,真正守住在留资格的完整出口,不是在公判争取缓刑,而是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与其忧虑不确定的将来,不如把力气集中在现在还能施加影响的环节,收获会更大。

关于本所的体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从接见的最初一步直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含有国际因素的案件中,当事人陈述的细节常常左右结论。中文方面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中都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并提供一站式办理。对于本国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本所无法给出确定性答复,但可以协助整理出应当确认的论点。

可供参考的解决案例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方面均有办案实绩。跨境案件中,证据所在与相关人员的居所分散在多个国家,仅仅还原事实关系本身就相当困难。

本所曾就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另外,对于一位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咨询人,本所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担心回国之后的事,是人之常情。不过,这些不安大多在确认之后就会显出清晰的轮廓。本国的制度问本国的律师,日本的制度问日本的律师。分清角色逐项确认下去,前景就会一点点明朗起来。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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