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涉及毒品案件,回母國之後也會被處罰嗎|面對雙重風險時的整理方法
2026/08/13
等到日本這邊的程序終於看得見輪廓,另一個念頭常常就浮上來了:回國之後怎麼辦?在日本被處分過這件事,母國會不會也拿來追究?會不會又被調查一次?帶著這種不安過日子的人並不在少數。先講結論:對這個問題,本所沒有辦法給出一個統一的答案。各國國情不同,法制與實際運作都不一樣,本所並不處於能對母國法律作出確定說明的立場。本文避開斷言,改為指出一條路徑:該確認什麼、該向誰確認、又該怎麼確認。
核心要點
- 母國會不會處罰,因各國制度而異,並不是日本律師能一概回答的事情。
- 有些國家的刑法設有處罰在國外實施之行為的規定。
- 同一行為不受二次處罰的原則,跨越國境之後能適用到什麼程度,同樣依各國制度而不同。
- 母國的居留、職業資格、護照等是否受影響,各國作法也不一樣,向母國的律師確認最為確實。
- 相對地,日本這一側的結果在條文上是明確的。理解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與第5條第1項第5號的效果之後,把力氣集中在日本的程序上比較實際。
在日本被處分了,回母國之後也會被罰嗎?
無法一概回答。這不是為求謹慎而說的場面話,而是事實如此。刑法的適用範圍、對在國外實施之行為如何處理、對外國所為的處罰又如何斟酌,這些論點都由各國法律各自規定,國與國之間差異很大。
網路上流通著針對特定國家斷言的資訊。然而修法與運作的變更並不罕見,而且依當事人的國籍、行為的內容、在日本所受處分的種類,結論也可能不同。本所對日本法會依條文明確說明,但對外國法,本所的方針是不以推測作答。各國國情不同,這部分請務必向母國的律師確認。
關於「處罰國外犯」這個概念
許多國家的刑法,原則上處罰在本國領域內實施的行為,同時在一定情形下,也把在國外實施的行為列為處罰對象。以本國國民在國外的行為為對象的類型,或是就特定重大犯罪把國外行為列為對象的類型,都是常見的作法。
至於同一行為不受二次處罰的原則,跨越國境之後究竟能適用到什麼程度,各國的想法也不相同。外國的確定判決在本國程序中如何處理、在外國已執行的刑是否折抵,這些都必須查閱該國法律才能判斷。因此,最好不要認為日本的結果會自動決定母國的結果。
母國會透過什麼管道知道這件事?
什麼樣的資訊、經由什麼管道傳到母國的主管機關,同樣無法一般化地回答,因為這取決於各方之間的協定內容與各自的運作方式。這一點,本所同樣認為應該避免憑臆測說明。
另外,外國籍者遭逮捕時,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6條第1項(b)款,可以請求通報本國的領事機關。這是為了讓人身遭到拘束的人能夠獲得本國保護而設的機制。是否提出請求,要先確認當事人的意願再行斟酌。
向母國的律師諮詢時,該問哪些問題
事先把該確認的事項整理好,即使諮詢時間有限,也能抓住重點。前提是要把在日本所受處分的內容正確傳達出去,因此請妥善保存記載處分內容的書面,必要時預先準備翻譯。
- 本國刑法是否設有處罰在國外實施之毒品相關行為的規定
- 在外國的有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在本國程序中會如何被處理
- 回國之後,護照的核發、換發或出境是否可能受到限制
- 職業上的執照、資格或公務上的登記是否可能受到影響
- 本國的居留、戶籍或住居登記、社會保障的處理是否會有變化
即使如此,仍希望您先把力氣集中在日本這一側的理由
相對於母國的處理充滿不確定,日本這一側的結果則以條文的形式明確定下。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把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相關法律、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之人列為退去強制事由,既未限定刑種,也未限定刑期。再者,第5條第1項第5號把曾違反毒品相關法令而受刑之宣告者列為上陸拒否事由,並且沒有期間的規定。
這兩個條文的意思很明白:只要在日本沒有受到有罪判決,兩者都不會啟動。因此,在外國人的毒品案件中,守住在留的完整出口,不是在公判取得緩刑,而是在起訴前的階段取得不起訴處分。與其掛念不確定的未來,不如把力氣集中在現在還能著力的場面,能得到的東西會更多。
關於本所的辦案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會,登錄編號59077,2019年登錄)自接見的第一時間至公判辯論終結,全程親自負責。含有國際因素的案件,當事人說明的細節往往就決定了結論。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了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之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都可以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
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一站式處理。至於母國法制的問題,本所無法提供確定的答覆,但可以協助您整理出應該確認的爭點。
可供參考的解決案例
本所具有承辦國際刑事案件、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關注報導之重大案件的實績。在跨越國境的案件中,證據的所在與相關人士的居所分散在數個國家,光是重現事實關係本身就相當困難。
本所曾承辦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的案件,透過徹底的證據分析以及被告訊問與交互詰問,為其取得無罪判決。另有一位喪失在留資格、因非法居留遭逮捕起訴的當事人,在國籍國核發的公文書幾乎不存在的困難狀況下,本所蒐集有利證據,並分析入管機關過去的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擔心回國之後的事,是很自然的心情。不過這些不安,有很大一部分只要去確認就會浮現輪廓。母國的制度問母國的律師,日本的制度問日本的律師。把角色分開來逐一確認,前景就會一點一點清晰起來。本文屬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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