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陆拒否期间到底是几年|用条文厘清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与第9号的关系
2026/08/13
谈到上陆拒否期间,常常只剩下五年这个数字在到处流传。实际上,入管法第5条第1项并列了若干号,各号所定事由性质不同。有的号规定了期间,有的号则没有。若不了解这一差别就着手准备回国,日后很可能遇到与预想完全不同的局面。本文沿着条文的排列顺序,细致解开与受过药物刑罚的人有关的第5号,以及对应退去强制经历的第9号之间的关系。这是误解极多的一个论点,请随本文逐步确认。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按照退去强制经历等情形,分别规定1年、5年或者10年的期间。
- 与之相对,同项第5号(因药物相关法令违反而受过刑罚的人)没有规定期间。
- 因此,即使第9号的期间已经经过,只要仍该当第5号,上陆拒否事由依然存在。
- 第5号只要曾受刑罚即足,罚金同样该当,外国法令违反也包含在内。
- 该当第5号时,要入境只能寻求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
过了五年就能进日本,这个说法对吗
如果只看退去强制经历,按期间计算的思路是成立的。但对于因药物相关法令违反而受过刑罚的情形,这个说法并不适用。入管法第5条第1项分号并列了多项上陆拒否事由,各号独立发挥作用。某一号的期间已经经过,只要还该当另一号,入境仍会被拒绝。
换句话说,应当追问的不是过了几年,而是该当哪一号。把这个顺序搞反,对回国之后的前景就会产生重大误判。
规定了期间的号(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
第9号采取的结构是:对イ至ヘ所列各类人员,在各自所定期间尚未经过时列为上陆拒否对象。イ针对因该当第6号或者第8号而被拒绝上陆的人,规定自被拒绝之日起1年。ロ针对该当第24条各号(第4号オ至ヨ以及第4号之3除外)而被退去强制的人当中,取得第52条第5项决定,并在法务省令所定日期之前依第52条第4项的许可离境者(以短期滞在入境者除外),规定自离境之日起1年。
在ハ以下各目,则按退去强制经历分别规定5年或者10年。此处要紧的,是第9号本身具备期间这一框架。正因为设有期间,期间经过之后该事由即告消灭。
- イ 因第6号或者第8号被拒绝上陆的人 自被拒绝之日起1年
- ロ 在一定要件下被退去强制的人 自离境之日起1年
- ハ以下 按退去强制经历分别为5年或者10年
没有规定期间的号(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
第5号列举的是违反日本国或者日本国以外国家关于麻药、大麻、鸦片、觉醒剂或者向精神药取缔的法令而受过刑罚的人。该号并未设置第9号那样的期间规定。
因此,即便自退去强制之日起已过1年,或者已过5年、10年,只要仍该当第5号,上陆拒否事由就会一直存在。以为第9号的期间届满即可入境,是这一领域最常见的误解之一。
罚金也算吗,在国外受的刑罚怎么办
第5号以曾受刑罚为要件,未按刑罚轻重设限,因此罚金同样该当。这一点与以曾被处1年以上拘禁刑或者相当刑罚的人为对象的第4号形成明确对比。第4号按刑罚轻重划线,第5号没有这条线,这样对照理解会比较清楚。
此外,第5号明文把日本国以外国家的法令违反也包含在内。在日本境外因药物受过刑罚的经历,同样可能构成问题。顺带说明,第6号把非法持有麻药、觉醒剂等物品的人,第8号把非法持有枪炮刀剑类等物品的人,分别列为上陆拒否事由,这两类属于第9号イ所定1年的对象。
与退去强制事由一侧的对应关系
与入境一侧的第5条第1项第5号相对应的,是离境一侧的第24条第4号チ。第4号チ列举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者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的人,既不限定刑种,也不限定刑期。
另一方面,第4号リ以ニ至チ所列人员之外、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为对象,同时把被宣告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等排除在外。缓期执行所带来的排除,只写在第4号リ的但书里,并不及于第4号チ。无论进来的一侧还是出去的一侧,唯独药物没有设置缓冲装置,这就是制度的真实面貌。
那么应当怎么办
该当第5号时,在通常的上陆许可框架下无法入境,因此只能寻求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这属于法务大臣裁量的特别许可,无法事先承诺结果。即便如此,对于家人身在日本的人来说,这是唯一的路径。
正因为这条路如此艰难,真正的胜负关键其实在受刑之前,也就是围绕起诉与否的处分作出之前的那个阶段。本所之所以把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正是以这一制度结构为前提。
本所体制与相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从接见的最初一步直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中文方面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相关手续,由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共同办理。
在在留特别许可领域,本所曾就一位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咨询人,与主管机关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通过分析过去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另有一起女性因冤案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本所就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提起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之中,并在该案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对上陆拒否期间这一问题,准确的答案是:因该当的号而异。第9号有年限,第5号没有。把条文并排来读就能看清这一差别,但在日常谈话中,往往只剩下五年这个数字。建议先从确认自身情况究竟该当哪一号开始。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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