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遣返之後幾年才能再去日本|依條文釐清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與第9號的關係
2026/08/13
談到上陸拒否的期間,流傳最廣的往往只剩下「5年」這個數字。實際上,入管法第5條第1項是逐款並列多項事由,各款的性質並不相同:有的款定有期間,有的款完全沒有。如果不知道這個差別就開始安排回國後的計畫,日後很可能會遇到與預期完全不同的結果。本文針對曾因毒品受刑之宣告者所涉的第5號,以及對應退去強制紀錄的第9號,依條文的排列逐一拆解兩者的關係。這是誤解特別多的一個爭點,建議您順著順序讀完。
核心要點
- 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9號依退去強制紀錄等情形,分別定有1年、5年或10年的期間。
- 相對地,同項第5號(曾違反毒品相關法令而受刑之宣告者)並沒有期間的規定。
- 因此,即使第9號的期間已經經過,只要仍該當第5號,上陸拒否事由就依然存在。
- 第5號只要曾受刑之宣告即為已足,罰金也該當;違反外國法令的情形同樣包含在內。
- 該當第5號時,要入境日本,只剩下請求入管法第12條第1項上陸特別許可這條路。
「過了5年就可以再去日本」,這種說法正確嗎?
如果只看退去強制的紀錄,用年數來思考是說得通的。但若當事人曾因違反毒品相關法令而受刑之宣告,這套說法就不再適用。原因在於,入管法第5條第1項是逐款並列多項上陸拒否事由,各款各自獨立發生作用。即使某一款所定的期間已經經過,只要另有一款仍然該當,上陸依然會被拒絕。
換句話說,真正該問的並不是「已經過了幾年」,而是「自己究竟該當哪一款」。把這個順序弄反,對回國之後的預期就會出現很大的落差。
定有期間的款: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9號
第9號採取的結構是:就イ至ヘ所列之人分別定出期間,尚未經過該期間者即為上陸拒否的對象。イ規定,因該當第6號或第8號而被拒絕上陸者,自遭拒絕之日起算1年。ロ規定,因該當第24條各款(第4號オ至ヨ及第4號之3除外)而遭退去強制之人當中,受第52條第5項之決定,並於法務省令所定之日前依同條第4項之許可離境者(擬以短期停留入境者除外),自離境之日起算1年。
ハ以下則依退去強制的紀錄,分別定為5年或10年。這裡真正重要的,是第9號本身具備「期間」這套框架。正因為定有期間,該事由才會隨著期間經過而消滅。
- イ 因第6號或第8號被拒絕上陸者 自遭拒絕之日起1年
- ロ 在一定要件下遭退去強制者 自離境之日起1年
- ハ以下 依退去強制紀錄定為5年或10年
沒有期間規定的款: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
第5號所列的,是曾違反日本國或日本國以外國家關於麻藥、大麻、鴉片、覺醒劑或向精神藥管制之法令而受刑之宣告者。這一款並未像第9號那樣設有期間的規定。
因此,即使自退去強制之日起已經過1年,或已經過5年、10年,只要仍然該當第5號,上陸拒否事由就會持續存在。誤以為第9號的期間屆滿就能入境,是這個領域裡最常見的誤解之一。無論打算以觀光、探親或其他短期停留的名義前往日本,問題終究回到同一點:自己是否仍該當第5號。
只被判罰金也算嗎?在國外受的刑又如何?
第5號以「曾受刑之宣告」為要件,並未依刑的輕重加以限定。因此,即使案件以罰金收場,同樣該當。這一點與以曾受1年以上拘禁刑或相當於此之刑宣告者為對象的第4號,有明顯的差異。第4號設有依刑之輕重所劃的界線,第5號則沒有,用這樣的對比來理解會比較清楚。
此外,第5號明文把違反日本國以外國家法令的情形也納入。也就是說,若曾在日本境外因毒品受刑之宣告,同樣可能在入境日本時成為問題。另外,第6號把非法持有麻藥、覺醒劑等之人,第8號把非法持有槍砲刀劍類等之人,分別列為上陸拒否事由,而這兩者正是第9號イ所定1年的對象。
與退去強制事由那一側的對應關係
與入境這一側第5條第1項第5號相對應的,是離境這一側的第24條第4號チ。第4號チ所列的,是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相關法律、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之人,既未限定刑種,也未限定刑期。
另一方面,第4號リ則是在ニ至チ所列之人以外,以受無期或超過1年拘禁刑宣告之人為對象,並排除受刑之全部緩刑宣告者等。以緩刑為由的排除,是寫在第4號リ的但書裡,並不及於第4號チ。無論是進來的一側或出去的一側,唯獨在毒品這件事上沒有設置緩衝裝置。這就是制度的真實樣貌。
那麼,還能怎麼辦?
該當第5號時,在一般的上陸許可框架下無法入境,所剩下的,是請求入管法第12條第1項的上陸特別許可。這是委由法務大臣裁量的特別許可,結果無法事先保證。即使如此,對於家人留在日本的人來說,這仍是唯一的路徑。
而正因為這條路如此艱難,反過來看,真正的關鍵時刻其實落在受刑之宣告以前,也就是圍繞起訴前處分的那個階段。本所之所以把取得不起訴處分列為最優先目標,前提就是這套結構。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相關解決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會,登錄編號59077,2019年登錄)自接見的第一時間至公判辯論終結,全程親自負責。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相關手續,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在在留特別許可的領域,本所曾承辦一位當事人喪失在留資格、因非法居留遭逮捕起訴的案件,透過與主管機關交涉促成婚姻與認領成立,並分析過去的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此外,在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以不法就勞助長罪追究的案件中,本所提起質疑責任主義射程的訴訟,該案目前仍在進行中,並在同一案件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別許可。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面對「上陸拒否要等幾年」這個提問,精確的回答是:依所該當的款而不同。第9號有年限,第5號沒有。把條文並排來讀,這個差別其實看得很清楚;只是在日常的口耳相傳裡,往往只剩下5年這個數字。建議您先從確認自己的狀況該當哪一款開始。本文屬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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