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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遣返之后还能再入境日本吗|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是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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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遣返之后还能再入境日本吗|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是唯一途径

被遣返之后还能再入境日本吗|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是唯一途径

2026/08/13

离开日本之后,被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是: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再进日本。如果家人还在日本,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生活本身。对于因药物受过刑罚的人来说,情况与一般的退去强制经历不同,制度上并不是过了若干年大门就自动打开。本文先确认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的结构,再说明仅存的手段,也就是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既不渲染希望,也不劝人放弃,只把制度的形状讲清楚。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把违反麻药、大麻、鸦片、觉醒剂或者向精神药取缔相关法令而受过刑罚的人列为上陆拒否事由,并且没有规定期间。
  • 同项第9号规定的1年、5年、10年这些期间,对应的是退去强制经历等事由,第5号并没有与之相当的年限。
  • 第5号只要曾受刑罚即足,罚金同样该当。日本以外国家的法令违反也包含在内。
  • 因此,在通常的上陆许可框架下无法入境,只能寻求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
  • 上陆特别许可属于法务大臣的裁量事项,能否获准无法事先承诺。

过几年之后还能再入境日本吗

对于因药物相关法令违反而受过刑罚的人,制度上并不存在仅凭年数经过、上陆拒否事由即告消灭的机制。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列举的是违反日本国或者日本国以外国家关于麻药、大麻、鸦片、觉醒剂或者向精神药取缔的法令而受过刑罚的人,条文中没有设定任何期间。

这一点与一般的退去强制经历差别很大。同项第9号按照被退去强制的经过情形,分别规定1年、5年、10年,把尚未经过相应期间的人列为上陆拒否对象。规定了期间,反过来说就意味着期间届满后该事由即告解除。第5号没有这样的机制。

按条文原样读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

第5号的要件只有一点:曾因违反药物取缔相关法令而受过刑罚。条文并未追问刑罚的轻重,因此罚金同样该当。而且条文明确把日本以外国家的法令违反也纳入进来,在他国因药物受过刑罚的经历同样如此处理。

这一结构与退去强制事由中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相通。第4号チ列举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者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的人,既不限定刑种,也不限定刑期。就药物而言,进来的那道门与被请出去的那道门,是按同样的严格程度设计的。

  • 不限定刑种,罚金同样该当(第5条第1项第5号)
  • 外国法令违反所受刑罚也包含在内(同号)
  • 作为对照,第5条第1项第4号规定的是曾被处1年以上拘禁刑或者相当刑罚的人
  • 第5条第1项第6号把非法持有麻药、觉醒剂等物品的人本身列为上陆拒否事由

仍然留有的程序: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

既然通常的上陆许可框架无法入境,剩下的就是寻求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这是基于法务大臣裁量的特别许可,并非满足要件即当然给予。因此,可以说存在可能性,但无法用数字给出成功率。

实务上最重要的,是把为什么必须进入日本这件事,不作为抽象的愿望,而作为具体的生活事实呈现出来:与身在日本的配偶、子女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生活状况,因分离而实际产生的困难,以及本人离开日本之后所积累的事实。

离开日本之后的时间应当怎样积累

在寻求上陆特别许可的场合,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不会消失。在此前提之上,被追问的是此后的岁月里发生了什么:就劳与纳税的记录,前往医疗机构就诊以及防止再次滥用的持续行动,与家人往来的实际情形。这些若不以书面与客观材料的形式留存,日后都很难重新还原。

如果家属在日本,可由日本一侧保管的材料也不在少数:汇款记录、往来书信、探望与出入境的记录、子女学校生活的相关材料。这些都可以用来说明,即便分隔两地,家庭的实质依然维系着。

  • 显示在本国持续就劳、纳税、居住的材料
  • 医疗机构就诊情况以及参加治疗项目的记录
  • 与在日家属之间的联络、汇款、会面记录
  • 子女的就学状况,以及抚养教育上现实必要性的材料

被遣返之前能做的事,其实远远更多

坦率地说,在退去强制之后重新打开大门,比在退去强制之前守住在留资格要困难得多。入管法第50条规定了在留特别许可的框架,但同条第3项明确写道,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得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直接决定了可选项的宽窄。

正因如此,本所认为,在外国人的药物案件中,把在公判取得缓刑当作最终目标的辩护方针,从在留的角度看是把目标设定错了。有罪判决不论刑种都该当第24条第4号チ,其后还有第5条第1项第5号在等着。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才是守住在留资格的完整出口。

关于本所的体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从接见的最初一步直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此类案件常常需要一边听取身在海外的当事人与身在日本的家属双方的情况,一边组织程序。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在留资格相关手续,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并提供一站式办理。咨询可通过网站或者微信提出。

可供参考的解决案例

曾有一位以观光目的来到日本的咨询人,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由于婚姻与认知尚未完成,申请一度未被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主管机关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本所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方面亦有办案实绩。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没有设定年限,这一事实确实沉重。但制度并非完全封闭,第12条第1项另设了一个入口,这同样是事实。为站到那个入口前面而需要积累什么,取决于从今天开始怎样度过。本所不会给出轻率的乐观预测,但在听取具体情况之后,可以与当事人一起梳理现实可行的路径。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去的解决案例均以各自的个别情况为基础,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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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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