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退去強制之後,還能再去日本嗎|入管法第12條第1項上陸特別許可這條唯一的路
2026/08/13
離開日本之後,最常被問到的一句話是:到底什麼時候才能再入境日本?如果家人還在日本,這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生活本身。因毒品被判刑的人,情況與其他退去強制紀錄不同,並不是時間一過門就自動打開的機制。本文先確認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的結構,再說明僅存的手段,也就是第12條第1項的上陸特別許可。我們不煽動期待,也不過度勸人死心,只把制度的形狀說清楚。
核心要點
- 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把因違反麻藥、大麻、鴉片、覺醒劑或向精神藥取締相關法令而受刑之宣告者列為上陸拒否事由,且沒有期間的規定。
- 同項第9號所定的1年、5年、10年,對應的是退去強制紀錄等情形,第5號並無相當的年限。
- 第5號只要受過刑之宣告即為已足,罰金也該當;違反日本以外國家法令的情形亦包含在內。
- 因此在一般的上陸許可框架下無法入境,只能請求入管法第12條第1項的上陸特別許可。
- 上陸特別許可屬法務大臣的裁量,能否獲准無法事先保證。
過幾年就能再入境日本嗎?
因違反毒品相關法令而受刑之宣告的人,並不是靠時間經過就能讓上陸拒否事由消滅。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所列,是因違反日本國或日本國以外國家關於麻藥、大麻、鴉片、覺醒劑或向精神藥取締之法令而受刑之宣告者,而該款並未設有期間的規定。
這一點與一般的退去強制紀錄有很大的不同。同項第9號依退去強制的經過,分別定有1年、5年、10年的期間,並以尚未經過該期間者為上陸拒否對象。既然定有期間,反過來說,期間一過,該事由所生的拒否就會解除。第5號並沒有這套機制。
照條文讀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
第5號所定的要件只有一點:曾因違反毒品取締相關法令而受刑之宣告。刑的輕重並不在問。因此,即使是罰金也該當。而且條文把違反日本以外國家法令的情形也包含在內,所以在其他國家因毒品受刑之宣告的經歷,同樣受到相同的處理。
這個結構,與退去強制事由的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相通。第4號チ所列,是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相關法律、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之人,既不限刑種,也不限刑期。進來的那扇門與被送出去的那扇門,對毒品都是以同樣的嚴格程度設計的。
- 不限刑種,罰金也該當(第5條第1項第5號)
- 因外國法令違反所受之刑亦包含在內(同款)
- 作為對照,第5條第1項第4號規定的是曾受1年以上拘禁刑或相當之刑宣告者
- 第5條第1項第6號則把非法持有麻藥、覺醒劑等之人本身列為上陸拒否事由
僅存的程序:入管法第12條第1項的上陸特別許可
既然在一般的上陸許可框架下無法入境,剩下的就是請求入管法第12條第1項的上陸特別許可。這是法務大臣裁量的特別許可,並非符合要件就當然給予。因此,可以說有機會,但無法用數字呈現可能性。
實務上重要的,是把「為什麼必須入境日本」呈現為具體的生活事實,而不是抽象的期望。與在日本的配偶、子女之間的關係,他們的生活狀況,分隔兩地所造成的實際障礙,以及離開日本之後所累積起來的事實。
離開日本之後的時間該怎麼累積?
在請求上陸特別許可的場面,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不會消失。在這個前提之上,被追問的是:之後的歲月裡發生了什麼。工作與納稅的紀錄、持續就醫或參與防止再度施用課程的情形、與家人往來的實際狀況。這些如果沒有以書面與客觀資料留下來,事後幾乎無法重現。
家人在日本的情形,有不少資料可以在日本這一側保存。匯款紀錄、往返的書信、會面與往返旅行的紀錄、子女學校生活的資料。這些都是可以顯示即使分隔兩地、家庭實質仍然維繫著的素材。
- 在母國持續工作、納稅、居住的資料
- 就醫狀況或參與治療課程的紀錄
- 與在日本家人之間的聯絡、匯款、會面紀錄
- 子女的就學狀況,以及養育上現實需要的資料
被遣送之前能做的事,遠比之後多
坦白說,退去強制之後要把門打開,比退去強制之前守住在留,要困難得多。入管法第50條定有在留特別許可的框架,但同條第3項明文規定,退去強制令書發付之後即不得申請。時間的順序,直接決定了選項的寬窄。
正因為如此,本所認為,在外國人的毒品案件中,把公判取得緩刑當成最終目標的辯護方針,從在留的角度看是設錯了目標。有罪判決不問刑種都該當第24條第4號チ,而在那之後還有第5條第1項第5號等著。在起訴前階段取得不起訴處分,才是守住在留的完整出口。
關於本所的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師從接見的第一時間到公判辯論終結,全程直接負責。在不少場面,必須同時聽取人在海外的當事人與人在日本的家屬雙方的說明,才能把程序組建起來。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
在留資格相關手續,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一站式處理。諮詢可以透過網站或微信提出。
可供參考的解決案例
曾有一位以觀光目的來到日本的當事人,與日本籍女性之間有了孩子,卻失去在留資格,以非法居留遭逮捕起訴。由於婚姻與認領尚未完成,一度被機關拒絕受理;本所從憲法的觀點與主管機關交涉,促成婚姻與認領成立。在國籍國核發的公文書幾乎不存在的困難狀況下,本所蒐集有利證據,並分析入管機關過去的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本所也有承辦國際刑事案件、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以及受到國際報導之重大案件的實績。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沒有設年限,這個事實確實沉重。不過,制度並沒有完全關閉,第12條第1項另外備有一個入口,這同樣是事實。要站上那個入口,需要累積什麼,取決於從今天開始怎麼過日子。本所不會提出輕率的樂觀預測,但在聽取您的情況之後,可以一起整理出現實上可走的路。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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