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不在在留特别许可“但书”之列|逐字细读入管法50条1项但书
2026/08/13
在退去强制事由这一场合,毒品犯罪受到极为严苛的对待,原因是入管法24条4号チ不问刑罚轻重一律认定为退去强制事由。然而把目光移到在留特别许可的场合,条文的面貌却发生了变化:加重判断框架的50条1项但书,其列举中并不包含24条4号チ。这一事实,是办理毒品事案时为数不多的抓手之一。本文逐句确认但书的文字,克制而准确地梳理由此能够得出什么、又不能得出什么。
核心要点
- 入管法50条1项但书对特定情形课以“有欠人道上关照的特别情事”这一加重要件。
- 但书列举的是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全部缓刑等情形除外),以及属于24条3号の2、3号の3、4号ハ或者オ至ヨ所定之人。
- 以毒品犯罪为对象的24条4号チ,并不在该列举之中。
- 因此,只要不是超过1年的实刑,就不会仅以属于毒品犯罪为由被课以加重要件。
- 不属于但书对象并不意味着必然获得许可,只意味着按通常框架接受判断。
结论|24条4号チ不在但书的列举之中
入管法50条1项规定,即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在一定情形下仍可特别许可其在留。紧接正文的但书,则规定了加重判断框架的情形。
但书规定,当该外国人属于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受全部缓刑宣告之人,以及受部分缓刑宣告而未被缓期执行部分的期间在1年以下之人除外)时,或者属于24条3号の2、3号の3、4号ハ或者オ至ヨ所定之人时,仅限于认定不许可其在本邦在留将有欠人道上关照的特别情事存在时,方可许可。
退去强制事由中最严、在留特别许可中却在列举之外|这种不对称如何理解
在同一部入管法之中,毒品犯罪的待遇因场合而异。24条4号チ规定,无论罚金、免除刑罚,还是附全部缓刑的判决,只要属于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是一条覆盖极广的规定。相对地,50条1项但书采取明示列举加重对象的方式,其中并未写入4号チ。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入口处捕捉得最广,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框架中却不设特别加重,这一对比可以从条文中读出。
不过,不能从这种不对称中推导出过大的结论。不属于但书对象,意味着不被课以加重要件,也就是按通常框架接受判断,仅此而已,不多也不少。判断的内容仍依照50条5项的考虑要素,逐案作出。
为什么唯独“超过1年的实刑”成为分水岭
因为但书前段以刑罚的内容来划分是否加重。其对象为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并从中排除了受全部缓刑宣告之人,以及受部分缓刑宣告而未被缓期执行的部分在1年以下之人。
同样的结构也出现在退去强制事由一侧。24条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为退去强制事由,同时以但书排除受全部缓刑宣告之人等。不过4号リ在柱书中写明“除ニ至チ所列之人以外”,毒品犯罪本来就在其射程之外。
- 全部缓刑=不落入但书前段
- 部分缓刑且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不落入但书前段
- 实刑在1年以下=不落入但书前段
- 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实刑=落入但书前段
避免实刑超过1年,究竟有什么意义
刑事辩护中的量刑之争,通常被理解为服刑期间长短的问题。但在外国人毒品案件中,还叠加了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框架是否被加重这一层意义。据令和6年犯罪白皮书(原始资料为司法统计年报),地方法院有期刑的科刑情况为: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总数4,770人,其中全部缓刑1,717人(36.0%),实刑(含部分缓刑)3,053人(64.0%);违反大麻取缔法总数2,326人,其中全部缓刑1,959人(84.2%),实刑367人(15.8%)。
为避免误解|不属于但书对象的界限
但书所课的,是“仅限于认定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上关照的特别情事存在时”这一判断门槛。不属于其对象,只意味着不被课以这道门槛,许可与否的判断本身仍依照50条5项的考虑要素作出。
此外,在留特别许可另有程序上的框架。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提出(50条2项);须在服从认定、判定,或者裁决之后方可作出(50条4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则不得提出(50条3项)。
第一目标依然是争取不起诉处分
从守住在留资格的角度看,最好的结果是根本不存在有罪判决,也就是取得不起诉处分。据令和6年犯罪白皮书(原始资料为检察统计年报),起诉犹予率为:违反觉醒剂取缔法8.5%,违反大麻取缔法35.5%,违反麻药取缔法15.9%,违反麻药特例法52.5%。作为参照,除违反道路交通法以外的特别法犯整体的起诉犹予率为45.5%。
在此基础上,若无法避免起诉,则把在量刑层面避免超过1年的实刑,作为次一级目标。本所所称的不起诉目标主义,就是先确定这一优先顺位,再由此倒推设计辩护活动的思路。不以入管法的结构为前提,这一设计根本无从搭建。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既往办理情况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会见一直到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要把量刑层面与在留层面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判断,就需要熟知案件细节之人参与到最后。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翻译。其他语种视个案情况安排翻译人员;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应对。
办理案例方面,曾有委托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经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本所亦有办理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以及国际刑事案件的实绩。此外,还有针对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咨询人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准确读懂条文这项工作看似平淡,实则是在确定可采手段的边界。50条1项但书中没有写入24条4号チ这一点,就是毒品事案构建主张时的出发点。既不高估也不低估,按其本来的含义加以运用,这一点至关重要。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