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不在在留特別許可的「但書」範圍內|逐句細讀入管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2026/08/13
在退去強制事由這個場面,毒品案件受到極為嚴苛的對待,因為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不問刑度輕重,一律作為退去強制事由。可是把目光移到在留特別許可的場面,條文的樣貌就變了:加重判斷框架的第50條第1項但書,其列舉之中並不包含第24條第4號チ。本所認為,這個事實是承辦毒品案件時為數不多的立足點之一。本文逐一確認但書的文字,並且克制地、但精確地整理出:從中可以推導出什麼,又不能推導出什麼。
核心要點
- 入管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在一定情形下課予「有欠人道上考量的特別情事」這項加重要件。
- 但書列舉的是:受無期或超過1年拘禁刑宣告之人(全部緩刑等除外),以及該當第24條第3號之2、第3號之3、第4號ハ或オ至ヨ之人。
- 以毒品案件為對象的第24條第4號チ,並未列入其中。
- 因此,只要不是超過1年的實刑,就不會僅以屬於毒品案件為由而被課予加重要件。
- 不在但書範圍內,並不等於會獲得許可,只是意味著依一般框架判斷而已。
結論|第24條第4號チ並未列入但書之中
入管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即使該當退去強制對象者,在一定情形下仍得特別許可其在留。緊接本文之後的但書,則規定了加重判斷框架的情形。
但書規定:該外國人為受無期或超過1年拘禁刑宣告之人(受刑之全部緩刑宣告者,以及受刑之部分緩刑宣告而未緩刑部分之期間在1年以下者,除外)時,或該當第24條第3號之2、第3號之3、第4號ハ或オ至ヨ之人時,以認為不許可其在日本在留將有欠人道上考量的特別情事存在者為限。
退去強制事由最嚴、在留特別許可卻不在列舉內|這種不對稱該怎麼讀
在同一部入管法之中,毒品案件的待遇因場面而異。第24條第4號チ是極為寬廣的規定:不論罰金、免除其刑,或是附全部緩刑的判決,只要是有罪判決,就該當退去強制事由。相對地,第50條第1項但書採取的是明示列舉加重對象的方式,而其中並未列入第4號チ。在退去強制事由的入口採取最寬的捕捉範圍,在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框架卻不設特別加重。這樣的對比,是可以從條文讀出來的。
不過,不能從這種不對稱推導出過大的結論。不在但書範圍內,意思是不被課予加重要件,也就是依一般框架判斷,不多也不少。判斷的內容,仍然依第50條第5項的考量要素,按個案作成。
為什麼分水嶺只落在「超過1年的實刑」?
因為但書前段是依刑的內容來區分是否加重。以受無期或超過1年拘禁刑宣告之人為對象,並從中排除受刑之全部緩刑宣告者,以及受部分緩刑宣告而未緩刑部分在1年以下者。
相同的結構,在退去強制事由那一側也出現過。第24條第4號リ以受無期或超過1年拘禁刑宣告之人為退去強制事由,並以但書排除受全部緩刑宣告者等。不過第4號リ的柱書寫明「除ニ至チ所列之人外」,毒品案件本來就在它的守備範圍之外。
- 全部緩刑=不該當但書前段
- 部分緩刑而實際執行部分在1年以下=不該當但書前段
- 1年以下的實刑=不該當但書前段
- 無期或超過1年的實刑=該當但書前段
避免超過1年的實刑,究竟有什麼意義?
刑事辯護中的量刑之爭,通常被理解為服刑期間長短的問題。但在外國人的毒品案件裡,還疊加了另一層意義: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框架是否會被加重。依令和6年犯罪白皮書(原始資料為司法統計年報),地方法院科處有期拘禁刑的情形是: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總數4,770人,其中全部緩刑1,717人(36.0%)、實刑(含部分緩刑)3,053人(64.0%);違反大麻取締法總數2,326人,其中全部緩刑1,959人(84.2%)、實刑367人(15.8%)。
為了避免誤解|不在但書範圍內的界限
但書所課予的,是「以認為不許可在留將有欠人道上考量的特別情事存在者為限」這道判斷門檻。不在其適用範圍內,僅表示不必跨越這道門檻;至於許可與否的判斷本身,仍然依第50條第5項的考量要素作成。
此外,在留特別許可另有程序上的框架。申請由依收容令書遭收容的外國人,或受監理措施決定的外國人提出(第50條第2項);必須在服從認定、判定之後,或經裁決之後才能作成(第50條第4項);退去強制令書發付之後即不得為之(第50條第3項)。
第一個目標,仍然是取得不起訴處分
從守住在留這個角度看,最好的結果是根本不存在有罪判決,也就是不起訴處分。依令和6年犯罪白皮書(原始資料為檢察統計年報),起訴猶予率(檢察官裁量不起訴的比率)為:違反覺醒劑取締法8.5%、違反大麻取締法35.5%、違反麻藥取締法15.9%、違反麻藥特例法52.5%。作為對照,扣除違反道路交通法之後的特別法犯整體起訴猶予率為45.5%。
在此之上,若無法避免起訴,那麼在量刑階段避免超過1年的實刑,就是接下來的目標。本所所稱的「不起訴目標主義」,指的就是先確定這個優先順序,再從那裡回推來設計辯護活動的思考方式。如果沒有把入管法的結構納入考慮,這樣的設計是組建不起來的。
本所的體制與過往承辦的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從接見的第一時間到公判辯論終結,全程直接負責。要把量刑的場面與在留的場面連成一氣來判斷,本所認為,必須由熟知案件細節的人參與到最後。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了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之外,當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宜,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承辦的案例中,有一位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本所透過徹底的證據分析,以及被告訊問與交互詰問,為其取得無罪判決。本所也有承辦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受到國際報導的重大案件與國際刑事案件的實績。另有以非法居留遭逮捕起訴的當事人取得在留特別許可的案例。
精確地讀條文,是一件不起眼的工作,但同時也是確定可用手段範圍的工作。第50條第1項但書沒有列入第24條第4號チ,這一點會成為毒品案件組建主張時的起點。不高估也不低估,就照它原本的意思去使用,本所認為這是最重要的。另外,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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