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事案中如何构建入管法50条5项的考虑要素|正面面对素行与案件事实
2026/08/13
在撰写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书面时,很多人不知道该写些什么。是写家庭情况,写悔过的心情,还是写生活的艰辛?令和5年修法之后,入管法50条5项以法律形式列举了考虑要素,这个问题因而有了一定的答案。本文以毒品事案这一最为严峻的类型为前提,依照实务顺序探讨应当把哪些内容配置到50条5项的各个项目之下,尤其正面面对无从回避的“素行”与“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
核心要点
- 入管法50条5项把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境的经过、在留期间、该期间内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予以关照的必要性等列为考虑要素。
- 在毒品事案中,“素行”与“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是最重的项目,回避这两项的书面不会具备说服力。
- 防止再次滥用的体制,不应止于决心的表白,而须以具体的就诊与监督机制加以呈现。
- 50条1项但书的列举中不含24条4号チ,因此只要不是超过1年的实刑,就不会被课以加重要件。
- 考虑要素的构建从刑事阶段就开始着手,才能形成厚度。
先准确把握50条5项所列举的项目
入管法50条5项规定,法务大臣在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应当考虑的事项如下: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境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该期间内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予以关照的必要性。除考虑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考虑国内外各种情势以及对本邦非法滞留者所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
另外,关于判断框架被加重的情形,由50条1项但书作出规定。对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受全部缓刑宣告之人,以及受部分缓刑宣告而未被缓期执行的部分在1年以下之人除外)等,仅限于认定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上关照的特别情事存在时,方可许可。该但书的列举中,并不包含以毒品犯罪为对象的24条4号チ。
毒品事案中最重的项目是哪些
是“素行”与“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这两项。毒品犯罪依入管法24条4号チ,不问刑罚轻重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而案件本身,又会作为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进入评价对象。
本所建议采取相反的顺序:正面记述案件经过,具体说明是什么导致了该行为,在此基础上展示为杜绝重演而建立起怎样的机制。按这一顺序写成的书面,对其他项目的记述也会带来信赖感。
“素行”一项应当积累什么|呈现机制而非决心
素行一项应当呈现的不是心态,而是可以验证的事实。悔过之言固然必要,但仅有此项,判断一方无从加以核实。
毒品犯罪中,既有背后存在依赖问题的事案,也有并非如此的事案。据警察厅令和7年的资料,大麻犯罪的初犯者率为72.6%,觉醒剂犯罪的再犯者率为64.6%。可见同为毒品犯罪,事案性质仍可能大相径庭。存在依赖嫌疑的事案,关键在于接入医疗;不存在依赖问题的事案,重心则在于消除导致该行为的具体情事。
- 医疗机构就诊记录、诊断书、治疗计划书
- 显示参加防止再次滥用项目情况的资料
- 共同居住并承担监督之人的保证书,以及显示该人生活状况的资料
- 工作单位上司或者雇主就今后接纳与监督出具的书面
- 纳税证明、社会保险加入记录、显示出勤实绩的资料
- 显示除本案外并无前科前历的情事
家族关系、在留期间、法律地位应当如何记述
这几个项目共同的要点,是避免抽象名词,落到生活的具体层面。家族关系方面,谁多少岁、就读哪所学校、日常对话使用何种语言。在留期间方面,何时来日、以何种在留资格度过多长时间、办理过几次更新。法律地位方面,则要具体记述在这段期间内是否一直合法在留。
人道上予以关照的必要性这一项目该怎么用
人道上予以关照的必要性,发挥着承接其他项目容纳不下的情事的作用。实务上较易产生意义的做法,是呈现一旦退去强制实现,将对谁造成何种具体不利益。在日本出生长大的子女如果不懂本国语言,其就学将会如何?家中如有需要持续治疗的成员,该治疗又如何维系?加入留在日本的家属一方视角的记述,这一项目才会具备具体性。
另一方面,50条5项还规定应当考虑国内外各种情势以及对本邦非法滞留者所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正因为其中包含仅凭个案情事难以撼动的要素,对于可以撼动的项目,才更需要以材料细致地加以充实。
作为第三道防线的设计|其实从刑事阶段就已开始
本所在办理外国人毒品案件时,把防御分为三个阶段设计。第一是在刑事案件中争取不起诉处分,第二是争执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第三是在留特别许可。构建50条5项考虑要素的工作,正属于第三道防线。
重要的是,第三道防线的准备实际上从刑事阶段就已经开始。何时开始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承担监督之人从哪一阶段起参与进来,雇主在知晓案件之后是否仍表明接纳意向。这些事项本身以时间的累积为意义所在,事后无法凭空制造。
此外,量刑层面也与第三道防线直接相连。一旦成为超过1年的实刑,24条4号リ会重叠适用,50条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也随之启动。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不可割裂设计的理由,正在于此。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既往办理情况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会见直至入管程序的书面起草全部亲自负责。原因在于,把事实逐一配置到50条5项各个项目之下的工作,若非熟知案件细节之人,很难做出精度。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翻译。其他语种视个案情况安排翻译人员;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应对。
办理案例方面,曾有咨询人丧失在留资格后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通过与当局交涉整理其身份关系,并分析既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外,还有在被认定构成助长非法就劳罪的案件中取得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以及在特殊诈骗“取款接头人”事案中取得全部不起诉的案例。
在留特别许可的书面并非诉诸情感的文章,而是把事实逐项配置到条文项目之下的工作成果。尤其在毒品事案中,从最不利的项目落笔的勇气,反而支撑起整篇书面的说服力。由于准备需要时间,建议从早期阶段起一点一点加以积累。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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