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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如何組建入管法第50條第5項的考量要素|正面面對素行與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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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如何組建入管法第50條第5項的考量要素|正面面對素行與案件事實

毒品案件如何組建入管法第50條第5項的考量要素|正面面對素行與案件事實

2026/08/13

要製作聲請在留特別許可的書面時,常聽到的一句話是:不知道該寫些什麼。寫家庭的事嗎?寫悔意嗎?還是寫生活的辛苦?令和5年修法後,入管法第50條第5項以法律列舉了考量要素,這個問題因此有了一定的答案。本文以毒品案件這個最嚴苛的類型為前提,依實務的順序,思考第50條第5項的各個項目底下應該放進什麼。其中無法迴避的「素行」與「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我們正面處理。

核心要點

  • 入管法第50條第5項列舉的考量要素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進入日本的經過、在留期間、該期間內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等。
  • 毒品案件中,「素行」與「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是最重的項目,迴避這兩項的書面不會有說服力。
  • 防止再度施用的體制,必須以具體的就醫與監督機制呈現,而不是以決心的表態呈現。
  • 第50條第1項但書的列舉不含第24條第4號チ,只要不是超過1年的實刑,就不會被課予加重要件。
  • 考量要素的建構,若從刑事階段就開始,內容才會有厚度。

先精確掌握第50條第5項列舉的項目

入管法第50條第5項規定,法務大臣在判斷在留特別許可時應考量的事項如下: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進入日本的經過、在日本在留的期間、該期間內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除此之外,並應考量國內外各種情勢,以及對日本國內非法居留者所生的影響等其他情事。

至於判斷框架被加重的情形,則規定在第50條第1項但書。受無期或超過1年拘禁刑宣告之人(受刑之全部緩刑宣告者,以及受部分緩刑宣告而未緩刑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等,以認為不許可在留將有欠人道上考量的特別情事存在者為限。而這份但書的列舉之中,並不包含以毒品案件為對象的第24條第4號チ。

毒品案件裡,哪一個項目最重?

是「素行」與「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這兩項。毒品案件依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不問刑度輕重即該當退去強制事由;而案件本身,又會作為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而受到評價。

本所建議採取相反的順序。正面記述案件的經過,具體說明是什麼使當事人走到那一步,然後再呈現:為了不讓同樣的事情重演,已經建立了什麼樣的機制。依這種順序書寫的書面,會讓其他項目的記述也一併獲得信賴。

「素行」要累積什麼|呈現的是機制,不是決心

素行這個項目要呈現的,不是心理準備,而是可以驗證的事實。悔悟的言詞是必要的,但只有言詞,判斷者沒有辦法查證。

毒品案件中,有些案件背後存在成癮問題,有些則沒有。依警察廳令和7年的資料,大麻案件的初犯者比率為72.6%,覺醒劑案件的再犯者比率為64.6%。同樣稱為毒品案件,案件的性質可能相差很大。懷疑有成癮問題的案件,關鍵在於接上醫療;沒有成癮問題的案件,則以排除導致該行為的具體情境為中心。

  • 醫療機構的就診紀錄、診斷書、治療計畫書
  • 顯示參與防止再度施用課程情況的資料
  • 同住並負責監督者的切結書,以及其生活狀況的資料
  • 職場主管或雇主關於今後接納與監督的書面
  • 納稅證明、社會保險加保紀錄、工作實績的資料
  • 顯示本案以外並無前科前歷的事證

家庭關係、在留期間、法律地位這幾項要怎麼寫?

這幾個項目共通的要點,是避開抽象名詞,落到生活的具體層面。家庭關係方面:誰、幾歲、就讀哪一所學校、日常對話使用什麼語言。在留期間方面:何時來到日本、以哪一種在留資格度過多長的時間、辦過幾次更新。法律地位方面:在這段期間內是否一直是合法在留。這些都要逐一具體地記述下來。

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這個項目怎麼用

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功能上是承接其他項目容納不下的情事。實務上比較容易發揮作用的,是指出:一旦退去強制實現,會對誰造成什麼樣的具體不利益。在日本出生長大的子女若不懂母國語言,他的就學會變成什麼樣子?家中若有需要持續治療的成員,這份治療要如何維持?加入留在日本的家屬那一側的敘述,這個項目就會帶有具體性。

另一方面,第50條第5項也把國內外各種情勢,以及對日本國內非法居留者所生的影響等其他情事列為考量對象。正因為其中包含了單憑個別情事難以撼動的要素,對於可以撼動的項目,就更需要用資料仔細地填實。

作為第三道防線的設計|其實從刑事階段就開始了

本所對外國人的毒品案件,把防禦設計成三個階段。第一是在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處分;第二是爭執退去強制事由的該當性;第三則是在留特別許可。組建第50條第5項考量要素的作業,屬於第三道防線。

重要的是,第三道防線的準備,實際上從刑事階段就已經開始。何時開始就醫、負責監督的人從哪個階段起參與、雇主在知悉案件之後是否仍表示願意接納。這些都是時間本身具有意義的事情,事後無法製造出來。

此外,量刑的階段也與第三道防線直接相關。一旦成為超過1年的實刑,第24條第4號リ會重疊發動,第50條第1項但書的加重要件也會啟動。刑事辯護與入管程序之所以不能分開設計,理由就在這裡。

本所的體制與過往承辦的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從接見的第一時間直接負責到入管程序的書面製作。把事實逐項配置到第50條第5項各個項目底下的作業,本所認為,若不是熟知案件細節的人,精確度不容易出得來。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了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之外,當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宜,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承辦的案例中,有一位當事人失去在留資格、以非法居留遭逮捕起訴,本所透過與主管機關交涉整理其身分關係,並分析過去的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另有在不法就勞助長罪的認定案件中取得前所未見的在留特別許可的案例,以及在詐騙集團面交取款車手的案件中取得全部不起訴的案例。

在留特別許可的書面,不是抒發心情的文章,而是把事實配置到條文項目上的作業成果。尤其在毒品案件裡,從最不利的項目寫起的勇氣,反而支撐了全篇的說服力。準備需要時間,希望您能從早期階段就一點一點累積起來。另外,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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