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去强制程序全景|从违反调查到裁决与令书发付的时间轴梳理
2026/08/13
接到被收容者本人的联系,或者收到入管寄来的文书,却弄不清自己眼下究竟处在哪一阶段。这类咨询本所接手过很多。退去强制程序由若干阶段层层叠加而成,每一阶段负责的职员不同,可以采取的应对也不同。反过来说,只要能确认当前位置,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其实是可以预见的。本文把从违反调查到退去强制令书发付的全过程按时间轴排列,帮助各位确认自己所处的位置。
核心要点
- 退去强制程序依次经过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与认定、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与判定、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与裁决、退去强制令书发付。
- 因毒品犯罪被判有罪时,依入管法24条4号チ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50条4项规定,须在服从47条3项的认定或者48条8项的判定,或者经过49条3项的裁决之后,方可作出在留特别许可。
-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之人或者受监理措施决定之人提出(50条2项)。
-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得申请在留特别许可(50条3项)。
先把程序骨架作为一条流程掌握下来
退去强制程序大体按以下顺序推进。先把这个骨架记在心里,收到的文书意味着什么就容易看清了。
入管职员进行违反调查,若判断存在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嫌疑,即转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认定是否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对该认定不服的,可以请求由特别审理官进行口头审理,并据此作出判定。对判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并就此作出裁决。经裁决仍被认定为退去强制对象者时,即发付退去强制令书。
这一流程的各个阶段均设有法定期间。一旦逾期,进入下一阶段的机会即告丧失,因此记下收到文书的日期十分重要。
- ① 违反调查(入国警备官)
- ② 违反审查与认定(入国审查官)/47条3项
- ③ 口头审理与判定(特别审理官)/48条8项
- ④ 异议申出与裁决(法务大臣)/49条3项
- ⑤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
我现在究竟处在哪一阶段
从收到文书的名称,以及与之交谈者的职务名称,大致可以判断所处位置。
正在接受调查的,属于违反调查阶段。已被出示收容令书并被收容的,说明正走向违反审查。已收到告知认定的书面的,接下来就要判断是否请求口头审理。已收到判定的,下一步是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已收到裁决通知的,则意味着令书发付近在眼前。
违反调查与收容阶段
违反调查是查明是否存在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嫌疑的程序。在毒品案件中,只要刑事程序的结果存在有罪判决,即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チ。该号列举的是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者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之人。
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阶段可以争什么
这两个阶段正面追问的,是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有罪判决明确存在的事案中,看上去争执的余地似乎有限。但如果作为判断对象的事实关系本身存在疑义,细致地指出这些疑点仍有意义。
本所在这一阶段所持的问题意识,是故意与过失的定位。入管实务长期沿袭的做法是,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松村大介律师目前仍在推进一起诉讼,在以助长非法就劳为由的退去强制事案中,正面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也应当及于退去强制这一行政处分。该论点尚在争讼之中,无法预先给出结论。
毒品案件中,确实存在当事人不知代管行李中装有何物、受托运送另有隐情的事案。在刑事程序中彻底争执故意并保存好相关记录,就是这一阶段主张的基础。口头审理阶段设有提交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
异议申出、裁决,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位置
对向法务大臣提出的异议申出所作的判断,就是裁决。而在留特别许可在这一流程中被赋予了明确的位置。50条4项规定,须在服从47条3项的认定或者48条8项的判定,或者经过49条3项的裁决之后,方可作出在留特别许可。也就是说,在留特别许可是设在程序后段的机制。
关于申请主体,法条同样有规定。50条2项规定,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向法务大臣提出。
关于判断内容,50条5项将考虑要素予以法定:应当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境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该期间内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予以关照的必要性等事项;并依50条10项,作出不许可时须尽速以附具理由的书面予以通知。
各阶段家属可以做的事
在当事人被收容的状况下,家属的作用会变得很大。户籍与住民票、子女的在校证明、纳税证明、在职证明、家属陈述书,这些文件如果等到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阶段才匆忙收集,往往时间不够。建议从程序早期就一点一点着手准备。
- 入管寄来的文书,连同日期一并保管
- 当事人所听到的说明内容,每次都记录下来
- 尽早开始收集有关家族关系、就业、纳税的资料
- 确认刑事案件记录中可以取得的部分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既往办理情况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律师从刑事会见直至入管程序全部亲自负责。这一方针的目的,是避免因各阶段更换负责人而导致信息流失。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翻译。其他语种视个案情况安排翻译人员;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应对。
办理案例方面,在一起因冤案而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并一并提起诉讼,追问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做法是否妥当。此外,还有针对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咨询人,通过与当局交涉并分析既往许可案例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退去强制程序从外部看仿佛是一条连续不断的流程,实际上却具有按阶段划分的结构。了解这些分界,也就等于知道下一步应当准备什么。请从确认收到文书的日期开始着手。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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