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退去強制程序的全貌|從違反調查到裁決、令書發付的時間軸
2026/08/13
接到被收容的當事人打來的電話,或是收到入管寄來的文書,卻完全不知道自己現在走到哪一步。這類詢問,本所處理過非常多。退去強制(強制遣返)的程序,是由好幾個階段層層堆疊而成的結構,每一個階段負責的公務員不同,能夠採取的因應方式也不同。反過來說,只要能確認自己目前的位置,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其實是可以預見的。本文依時間順序,把從違反調查到發付退去強制令書為止的流程排列出來,讓您能夠對照確認自己所在的位置。
核心要點
- 退去強制程序依序為:違反調查、入國審查官的違反審查與認定、特別審理官的口頭審理與判定、向法務大臣提出異議申出與裁決,最後是退去強制令書的發付。
- 毒品案件一旦受有罪判決,依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即構成退去強制事由。
- 入管法第50條第4項規定,在留特別許可必須在服從第47條第3項的認定或第48條第8項的判定之後,或經過第49條第3項的裁決之後,才能作成。
- 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限於依收容令書遭收容之人,或受監理措施決定之人提出(第50條第2項)。
- 退去強制令書一旦發付,即不得再申請在留特別許可(第50條第3項)。
先把程序的骨架當成一條流程記住
退去強制程序大致依下列順序推進。先把這個骨架放在心裡,收到的文書代表什麼意思,就比較看得懂了。
入管職員進行違反調查,若認為有構成退去強制事由的嫌疑,即移交入國審查官進行違反審查,認定是否屬於退去強制對象者。對認定無法接受時,可以請求特別審理官進行口頭審理,並由此作成判定。對判定仍無法接受時,可以向法務大臣提出異議申出,法務大臣就此作成裁決。經裁決後仍被認定為退去強制對象者,即發付退去強制令書。
上述流程的每一個階段,都有法定的期間。一旦逾期,就失去進入下一階段的機會,因此把收到文書的日期記下來,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
- ① 違反調查(入國警備官)
- ② 違反審查與認定(入國審查官)/第47條第3項
- ③ 口頭審理與判定(特別審理官)/第48條第8項
- ④ 異議申出與裁決(法務大臣)/第49條第3項
- ⑤ 退去強制令書的發付
我現在到底走到哪一個階段?
從收到的文書名稱,以及與您接觸的公務員職稱,大致可以判斷所在的位置。
若還在接受詢問,那是違反調查階段。若已出示收容令書並遭收容,表示正朝違反審查前進。若已收到告知認定的書面,接下來就要判斷是否請求口頭審理。若已收到判定,下一步是向法務大臣提出異議申出;若已收到裁決通知,則表示發付令書已在眼前。
違反調查與收容的階段
違反調查,是查明有無構成退去強制事由嫌疑的程序。在毒品案件中,只要刑事程序的結果是有罪判決,即該當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該款所列,是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相關法律、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之人。
違反審查與口頭審理,能夠爭執什麼?
這兩個階段正面被審究的,是有無該當退去強制事由。在有罪判決存在明確的案件裡,有時看起來似乎沒有什麼爭執的餘地。不過,如果作為判斷對象的事實關係本身存有疑義,仔細指出這一點仍然有其意義。
本所特別關注的,是這個階段中故意與過失的定位問題。在入管實務上,長年沿用的見解是:判斷退去強制事由時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松村大介律師在一件以不法就勞助長為理由的退去強制案件中,正面提出責任主義的射程是否也應及於作為行政處分的退去強制,該訴訟目前仍在進行中。這是仍在爭訟中的爭點,本所無法先行提示結論。
在毒品案件中,確實存在當事人不知道受託保管的行李內容為何,或是受託運送的經過另有隱情的情形。在刑事程序中徹底爭執故意,並把過程留下紀錄,正是這個階段主張的基礎。口頭審理時,可以提出證據並陳述意見。
異議申出、裁決,以及在留特別許可的位置
對於向法務大臣提出的異議申出所作成的判斷,就是裁決。而在留特別許可,在這條流程中有明確的位置。第50條第4項規定,必須在服從第47條第3項的認定或第48條第8項的判定之後,或經過第49條第3項的裁決之後,才能給予在留特別許可。換言之,在留特別許可是被安排在程序後段的機制。
關於申請的主體,條文也有明文。第50條第2項規定,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由依收容令書遭收容的外國人,或受監理措施決定的外國人,向法務大臣提出。
至於判斷的內容,第50條第5項則以法律明定考量要素: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進入日本的經過、在日本在留的期間、該期間內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等等。並且依第50條第10項,作成不許可處分時,應迅速以附記理由的書面通知。
各個階段,家屬可以做的事
當事人遭到收容時,家屬的角色就變得很重要。戶籍謄本、住民票、子女的在學證明、納稅證明、在職證明、家屬的陳述書。這些資料如果等到要聲請在留特別許可時才開始趕著蒐集,時間往往不夠用。建議從程序的早期階段就一點一點準備起來。
- 入管寄來的文書,連同收受日期一併保存
- 當事人被告知的內容,每次都記錄下來
- 及早著手蒐集家庭關係、就業、納稅方面的資料
- 確認刑事案件紀錄中可以取得的部分
本所的體制與過往承辦的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從刑事接見一路直接負責到入管程序。這樣安排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因為承辦人在各階段更換,導致資訊在移交過程中流失。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了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之外,當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宜,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過往承辦的案例,例如一名女性因冤案被以不法就勞助長罪追究、面臨強制遣返危機,本所為她取得了此類案件前所未見的在留特別許可,同時針對「退去強制事由不需要故意、過失」的既有實務見解提起訴訟,該案目前仍在進行中。另有一位當事人因失去在留資格、以非法居留遭逮捕起訴,本所透過與主管機關交涉並分析過去的許可案例,為其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退去強制程序從外面看好像是一條連續的流程,實際上卻是由一段一段的階段所構成。認識這些段落,也就是認識下一步該準備什麼。請從確認收到文書的日期開始做起。另外,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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