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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结束之后会发生什么|释放、刑期届满与移交入管的实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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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结束之后会发生什么|释放、刑期届满与移交入管的实际情形

刑事程序结束之后会发生什么|释放、刑期届满与移交入管的实际情形

2026/08/13

收到判决宣告,或者接到不起诉处分的通知。对家属而言,这大概是终于告一段落的时刻。然而在外国人毒品案件中,刑事程序的终结并不当然意味着人身自由。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分属不同制度,一方结束之时,恰恰是另一方启动之日。本文分为三个局面加以梳理:获得不起诉时、被判处附缓刑的判决时,以及被判实刑并服刑至刑期届满时,其后各自可能发生什么。

核心要点

  • 刑事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是彼此独立的制度,刑事上的人身拘束解除后,入管程序仍可能继续。
  • 因毒品犯罪被判有罪时,依入管法24条4号チ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起诉处分不存在有罪判决,因此该号不会启动。
  • 50条2项规定,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之人,或者受监理措施决定之人提出。
  • 刑事阶段收集的材料会直接成为入管程序中主张的基础,有意识地保存下来十分重要。

刑事案件结束,与在留资格得以保全,是两件事

先讲整体图景。刑事程序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以及刑罚的程序,退去强制程序则是决定能否继续在日本在留的行政程序。两者的目的与依据法律均不相同,一方的结论并不当然拘束另一方。

不过,入管法24条4号チ这一条文把两者牢牢连在一起。该号把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者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之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既未限定刑种也未限定刑期,罚金、免除刑罚、附全部缓刑的判决同样该当。

获得不起诉之后,入管会如何行动

作出不起诉处分时,由于不存在有罪判决,入管法24条4号チ不会启动。无论不起诉的理由是起诉犹予、嫌疑不足还是没有嫌疑,结论均相同。本所之所以把辩护活动的重心放在起诉前阶段,原因正在于此。

不过,也不能说不起诉就对在留资格毫无影响。持有期限型在留资格的人,在在留期间更新或者变更的审查中,仍要接受包含素行善良在内的要件判断。在这一审查中,成为处分对象的事实关系的实质内容,有时会被纳入审视。

被判附缓刑的判决获释之后会怎样

被判处全部缓刑时,人会从刑事设施获释。但只要属于有罪判决,24条4号チ的该当性就已经产生。因此在这一局面下,退去强制程序会另行推进。

家属常常问:“既然判了缓刑,是不是就没问题了?”在一般犯罪类型中,缓刑确实存在有助于维持在留资格的场合。原因在于,24条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为对象,同时以但书排除了受全部缓刑宣告之人等。然而4号リ在柱书中写明“除ニ至チ所列之人以外”,因此该但书的恩惠并不及于毒品犯罪。

被判实刑并服刑|刑期届满当日会发生什么

被判实刑并服刑的情形,服刑期满即离开刑事设施。到了这一局面,在留问题多数早已显现。服刑期间在留期间届满属于常态,退去强制事由也因有罪判决确定而产生该当性。

实务上,会围绕离开刑事设施的日期进行协调,并可能就此直接转入入管程序。家属在出狱当天前去迎接却见不到人,原因就在于这一转接。事先共享好预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错过。

另外,一旦成为超过1年的实刑,24条4号リ会重叠适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亦将适用50条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该但书规定,对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受全部缓刑宣告之人,以及受部分缓刑宣告而未被缓期执行的部分在1年以下之人除外)等,仅限于认定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上关照的特别情事存在时,方可许可。

刑事辩护人着眼于入管程序应当保存哪些东西

刑事程序过程中会产生许多在其后入管程序中具有价值的材料,其中有关案件经过与故意有无的记录尤为重要。入管实务长期沿袭的做法是,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对此本所持有一个问题意识,即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也应当及于退去强制这一行政处分,并在以助长非法就劳为由的退去强制事案中提起诉讼追问该点。该论点尚在争讼之中,但手头是否留有材料,会直接改变可采主张的幅度。

  • 有关案件经过与受托情况的客观资料(通信记录、行李交接记录、出入境经过)
  • 有关家族关系的资料(户籍、住民票、在校证明、家属陈述书)
  • 就业与纳税记录(在职证明、源泉征收票、纳税证明、社会保险加入记录)
  • 有关防止再犯的资料(医疗机构就诊记录、治疗计划、担任监督者之人的保证书)
  • 刑事记录中可以取得的部分(判决书、有关不起诉处分记录的事项)

按三道防线来设计

本所在办理外国人毒品案件时,把防御分为三个阶段设计。第一是在刑事案件中争取不起诉处分。审查构成要件该当性、故意的有无、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把力量集中在起诉前有限的时间里。

第二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争执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前述责任主义的论点就在此处成为问题。第三是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5项规定应当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境的经过、在留的期间、该期间内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予以关照的必要性等事项,主张与材料即依照这些项目加以组织。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既往办理情况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会见一直到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在局面由刑事转向入管的事案中,由贯通掌握全部经过之人应对,意义重大。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翻译。其他语种视个案情况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应对。

办理案例方面,曾在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接头人”并被多次再逮捕的事案中,通过应对讯问与主张举证取得全部不起诉。此外,还有针对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咨询人,经分析既往许可案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以及在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刑事案件的终结,对当事人和家属都是重要的节点。能否把这一节点用作下一程序的起点,会改变其后的走向。建议在判决或者处分内容确定的阶段,就在留问题的前景作一次整体梳理。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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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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