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結束之後會發生什麼|釋放、刑期屆滿與移交入管的實際情形
2026/08/13
收到判決宣示,或接到不起訴處分的通知。對家屬而言,這是終於告一段落的時刻。然而在外國人的藥物案件中,刑事程序的結束並不當然意味著恢復人身自由。刑事程序與入管程序是不同的制度,一方結束之際,另一方才開始運作,這正是其結構。本文分為獲不起訴、受緩刑判決、受實刑服刑而刑期屆滿三個局面,整理其後可能發生的事。
核心要點
- 刑事程序與退去強制程序是各自獨立的制度,刑事上的人身拘束解除後,入管程序仍可能繼續。
- 因藥物案件受有罪判決時,依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該當退去強制事由。
- 不起訴處分並不存在有罪判決,因此該款不會發動。
- 第50條第2項規定,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由依收容令書受收容之人或受監理措施決定之人提出。
- 刑事階段所蒐集的資料會直接成為入管程序主張的基礎,因此有意識地加以保留相當重要。
刑事案件結束,與在留資格得以保住,是兩件事
先說明整體樣貌。刑事程序是決定犯罪是否成立與刑罰的程序;退去強制程序則是決定能否繼續在日本居留的行政程序。兩者的目的與依據法令都不相同,一方的結論並不會直接拘束另一方。
不過,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這項條文,把兩者緊密連結在一起。該款把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之人,列為退去強制事由。由於未限定刑種與刑期,即使僅處罰金、免除其刑,或附全部緩刑,同樣該當。
獲不起訴時,入管會如何動作?
獲不起訴處分時,由於不存在有罪判決,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不會發動。無論不起訴的理由是起訴猶豫、嫌疑不足或無嫌疑,這一點都相同。本所之所以把辯護活動的重心放在起訴前階段,理由正在於此。
不過,也不能說不起訴就對在留資格毫無影響。持有定期在留資格的人,在在留期間更新或變更的審查中,會就包含素行善良在內的要件受到判斷。在這項審查中,成為處分理由的事實關係實質,有時仍會被檢視。
獲判緩刑而被釋放之後,會怎麼樣?
受全部緩刑判決時,會自刑事設施獲釋。然而既然是有罪判決,第24條第4款チ的該當性仍然發生。因此在這個場合,退去強制程序會另行推進。
常有家屬詢問「既然判了緩刑,應該就沒事了吧」。在一般犯罪類型中,緩刑確實有連結到維持在留資格的場合。因為第24條第4款リ雖以受無期或逾1年拘禁刑宣告者為對象,卻在但書中排除受全部緩刑宣告者等。但第4款リ在柱書中規定「除ニ至チ所列者外」,因此該但書的利益並不及於藥物案件。
受實刑判決服刑時|刑期屆滿當天會發生什麼
受實刑判決而服刑者,會因刑期屆滿而離開刑事設施。在這個局面,在留資格的問題多半早已浮現。服刑期間在留期間屆滿是常態,而退去強制事由方面,也已因有罪判決確定而發生該當性。
在實務上,會就離開刑事設施的日期進行調整,並可能就此轉入入管的程序。家屬即使在出所當天前往迎接卻見不到本人,原因就在於這道轉銜。事先共享這樣的預期,相當程度可以避免錯身而過。
此外,若判處逾1年的實刑,第24條第4款リ會重疊發生問題,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上也會適用第50條第1項但書的加重要件。該但書規定,對於受無期或逾1年拘禁刑宣告者(受刑之全部緩刑宣告者,以及一部緩刑中未受緩刑部分為1年以下者除外)等,僅限於認定不許可在留即欠缺人道上考量的特別情事時,方得許可。
刑事辯護人應著眼入管程序而預先保留的資料
在刑事程序的過程中,會產生許多在其後入管程序中具有價值的資料。其中,關於案件經過與故意之有無的紀錄尤其重要。在入管實務上,長年沿襲著判斷退去強制事由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的作法;本所則抱持責任主義的射程是否也應及於作為行政處分的退去強制這項問題意識,並就一件以助長非法就勞為由的退去強制案件提起訴訟,追問這一點,目前仍在進行中。這項論點尚在爭訟之中,但手上有無材料,會使可採取的主張範圍有所不同。
- 關於案件經過與受託情形的客觀資料(通訊紀錄、物品收受的紀錄、旅行經過)
- 關於家庭關係的資料(戶籍、居民票、在學證明、家人的陳述書)
- 工作與納稅的紀錄(在職證明、扣繳憑單、納稅證明、社會保險加保紀錄)
- 關於防止再犯的資料(就醫紀錄、治療計畫、擔任監督者之人的切結書)
- 刑事紀錄中可以取得者(判決書、與不起訴處分紀錄有關的事項)
以三道防線來設計
本所處理外國人藥物案件時,把防禦分為三個階段來設計。第一是在刑事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仔細檢視構成要件該當性、故意之有無、證據蒐集程序的合法性,把力量集中在起訴前有限的期間。
第二是在退去強制程序中爭執退去強制事由的該當性,前述責任主義的論點即在此處成為問題。第三是在留特別許可。入管法第50條第5項規定應考量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入國的經緯、居留的期間、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等事項,實務上即依這些項目組織主張與資料。
本所的體制與過去的承辦情形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最初的接見起至公判辯論終結為止全程親自處理。在局面自刑事轉向入管的案件中,由通盤掌握經過的人來因應,意義相當重大。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通譯之外,當事人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其他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宜,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承辦案例方面,曾在當事人被指為特殊詐欺取件車手而多次遭再度逮捕的案件中,透過偵訊對應與主張舉證,取得全部案件不起訴的結果。此外,也有就因非法居留遭逮捕、起訴的諮詢者,透過分析過去的許可案例而取得在留特別許可的案例,以及在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的案件中取得無罪判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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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終結,對當事人與家屬而言是重要的節點。能否把這個節點當作下一段程序的起點來運用,會使其後的發展有所不同。建議在判決或處分的內容確定之後,先就在留資格的走向作一次整理。又,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外,文中介紹的過去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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