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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发生毒品案件|入管法50条1项4号与三重程序的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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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发生毒品案件|入管法50条1项4号与三重程序的交错

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发生毒品案件|入管法50条1项4号与三重程序的交错

2026/08/13

正在申请难民认定的当事人,以及从事支援工作的人士,时常询问申请期间发生刑事案件应当如何处理。难民相关程序、毒品案件的刑事程序、退去强制程序,这三者各自沿着不同的法律轴线运行,一方的结论并不会直接决定另一方。不过,彼此产生影响的场合确实存在。本文在入管法条文可以确认的范围内谨慎把握内容,避免断言,梳理这些程序究竟如何交错。

核心要点

  • 即便正在申请难民认定,一旦因毒品犯罪被判有罪,依入管法24条4号チ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入管法50条1项4号把取得难民认定或者补充性保护对象者认定时,列为在留特别许可的情形之一。
  • 已经取得认定的情形,与尚在申请中的情形,在法条上的定位并不相同。
  • 与遣送的关系已经历修法,现行处理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状况加以确认。
  • 在刑事阶段就毒品案件的故意展开争执,会成为其后入管程序中主张的基础。

只要在申请难民认定,就不会受毒品案件影响吗

很遗憾,无法这样断言。正在申请难民认定这一事实,并未被规定为可以消解入管法24条4号チ该当性的事由。一旦因毒品犯罪被判有罪,无论是否处于申请之中,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24条4号チ列举的对象,是自昭和26年11月1日以后,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者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之人。法条所要求的仅为有罪判决这一事实,既未限定刑种也未限定刑期,罚金或者附全部缓刑的判决同样该当。

入管法50条1项4号存在的意义

入管法50条1项规定,即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在一定情形下仍可特别许可其在留。作为其中第4种情形列举的,就是取得难民认定或者补充性保护对象者认定时。

该项列举的情形共有五种:①取得永住许可时;②曾作为日本国民在本邦拥有本籍时;③因人口贩运等原因被置于他人支配之下而在留时;④取得难民认定或者补充性保护对象者认定时;⑤此外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事由时。符合其中任一情形时,可依该外国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

此处法条所写的是“取得认定时”,而非“申请中”。因此,已取得认定之人与申请结论尚未作出之人,落入该号的方式并不相同。就申请中的当事人而言,可以认为将在⑤这一兜底条款之下,对包括本国情势在内的各项情事作综合评价。

与遣送的关系应当如何理解

关于难民认定申请期间的遣送处理,近年的修法已对机制作出变更。制度细节在修法前后并不相同,且申请次数与程序所处阶段不同,处理也可能随之改变。因此,就这一点作出一般性的断言并不妥当。

实务上真正重要的,是准确把握自己当前所处的阶段:申请是第几次、何时提出、是否已进入审查请求阶段、关于临时滞留的准否是否已获判断、刑事程序又走到哪一步。这些要素的组合不同,可以采取的手段也随之变化。

在刑事阶段争执故意,如何衔接到其后的程序

难民认定申请人的毒品案件中,不乏受人之托保管行李、被委托运送、在不知情的状态下代为收取等背景。生活基础处于不稳定境地的人,难以拒绝此类请托,这在现实中确实可能发生。

在刑事程序中,故意的有无是区分有罪与无罪的核心争点。此外,本所还持有一个问题意识:这一争点是否也应当延伸至入管程序。入管实务长期沿袭的做法是,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松村大介律师目前仍在推进一起诉讼,在以助长非法就劳为由的退去强制事案中,正面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也应当及于退去强制这一行政处分。

该论点尚在争讼之中,无法预先给出结论。即便如此,实务上仍有可以确定的一点: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并保存好该过程中形成的供述笔录、通信记录、有关受托经过的资料,会构成其后入管程序中主张的基础。等刑事案件结束之后再重新收集材料,多数情况下并不容易。

请求在留特别许可时,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入管法50条5项规定,法务大臣应当考虑的事项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境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该期间内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予以关照的必要性;此外还应当考虑国内外各种情势以及对本邦非法滞留者所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

  • 入境本邦的经过=离开本国的原因、出入境路线、来日后申请的进展
  • 人道上予以关照的必要性=有关本国状况的客观资料、健康状态、家属所在
  • 素行=案件的经过与背景、为防止再犯而建立的具体体制
  • 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包含故意有无在内的案件实质内容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既往办理情况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会见一直到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在难民程序与刑事程序并行的事案中,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掌握全部经过,会直接左右判断的质量。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翻译。其他语种视个案情况安排翻译人员;程序结束后有关在留资格的事项,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应对。

办理案例方面,曾有咨询人丧失在留资格后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通过与当局交涉整理其身份关系,并分析入管当局既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外,在一起因冤案而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并进而提起诉讼,追问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做法是否妥当。

难民程序与刑事程序同时推进的局面,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支援者,都难以看清前路。即便如此,法条所设定的框架是可以确认的,在哪一阶段提出哪一项主张也是可以设计的。不把不清楚的部分搁置为不清楚,而是逐项加以确认,这一点至关重要。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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