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認定申請中發生藥物案件|入管法50條1項4款與各程序如何交錯
2026/08/13
正在申請難民認定的人,或從事相關支援工作的人,有時會詢問申請期間發生刑事案件時應如何處理。難民相關程序、藥物案件的刑事程序,以及退去強制程序,這三者各依不同的法律軸線運作,一方的結論並不會直接決定另一方。不過,彼此影響的場合確實存在。本文在條文可以確認的範圍內審慎整理,避免斷言,說明這些程序如何交錯。
核心要點
- 即使正在申請難民認定,只要因藥物案件受有罪判決,仍依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該當退去強制事由。
- 入管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把已受難民認定或補完性保護對象者認定時,列為在留特別許可的情形之一。
- 已受認定的情形與申請中的情形,在條文上的定位並不相同。
- 與送還之間的關係已歷經修法,現行處理方式須依個別狀況加以確認。
- 在刑事階段先行爭執藥物案件的故意,會成為其後入管程序中主張的基礎。
只要在申請難民認定,就不會受藥物案件影響嗎?
很遺憾,並不能這樣說。正在申請難民認定,並未被列為足以消滅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該當性的事由。因藥物案件受有罪判決時,不論是否在申請中,均會該當退去強制事由。
第24條第4款チ所列者,為昭和26年11月1日以後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之人。條文所要求的只有受有罪判決這項事實,既未限定刑種,也未限定刑期,即使僅處罰金或附全部緩刑,同樣該當。
入管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存在的意義
入管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縱使該當退去強制對象者,在一定情形下仍得特別許可其在留。所列的第4種情形,即為已受難民認定或補完性保護對象者認定時。
同項所列舉者共五種:①已受永住許可時,②曾以日本國民身分在本邦有本籍時,③因人口販運等被置於他人支配之下而在留時,④已受難民認定或補完性保護對象者認定時,⑤其他經法務大臣認定有應特別許可在留之情事時。該當其中任一情形時,得依該外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特別許可其在留。
此處條文所說的是「已受認定時」,而非「申請中時」。因此,已受認定者與申請結論尚未作成者,在乘上這一款的方式上並不相同。至於申請中者,一般認為是在⑤這個承接條款之下,就包含本國情勢在內的各項情事作綜合評價。
與送還之間的關係,應該怎麼看待?
關於難民認定申請期間的送還處理方式,近年的修法已變更了相關機制。制度的細節在修法前後有所不同,且依申請次數與程序階段的差異,處理方式也可能改變。因此,本所認為就這一點作出一般性的斷言並不妥當。
實務上重要的是準確掌握自己目前所處的階段。申請是第幾次、何時提出、是否已進入審查請求階段、關於暫時停留的准否是否已受判斷、刑事程序處於哪個階段。這些條件的組合不同,可採取的手段也會隨之改變。
爭執藥物案件的故意,如何連結到後續程序
在申請難民認定者的藥物案件中,不乏背後有代人保管行李、受託運送、在未被告知情由的情況下收受物品等經過的案件。生活基礎處於不穩定地位的人,往往難以拒絕這類請託,這在現實中確實會發生。
在刑事程序中,故意之有無是決定有罪或無罪的核心爭點。此外,本所也抱持一項問題意識:這個爭點是否也應及於入管程序。在入管實務上,長年沿襲著判斷退去強制事由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的作法。松村大介律師目前仍就一件以助長非法就勞為由的退去強制案件進行訴訟,正面追問責任主義的射程是否也應及於作為行政處分的退去強制。
這項論點仍在爭訟之中,無法預先揭示結論。即便如此,實務上仍有可以說的事:在刑事階段徹底爭執故意,並保留過程中取得的供述筆錄、通訊紀錄、關於受託經過的資料,會構成其後入管程序中主張的基礎。等刑事案件結束之後再重新蒐集資料,多數情況並不容易。
尋求在留特別許可時,要備妥哪些材料
入管法第50條第5項規定,法務大臣應考量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入國本邦的經緯、在本邦居留的期間、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並應一併考量國內外諸情勢及對本邦非法居留者所生影響等其他情事。
- 入國本邦的經緯=出國的理由、旅行路徑、來日後申請的經過
- 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關於本國狀況的客觀資料、健康狀態、家人所在
- 素行=案件的經過與背景、防止再犯的具體體制
- 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包含故意之有無在內的案件實質內容
本所的體制與過去的承辦情形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之初至公判辯論終結為止全程親自處理。在難民程序與刑事程序並行的案件中,由一位律師通盤掌握經過,會左右判斷的品質。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通譯之外,當事人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其他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程序結束後與在留資格有關的事宜,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舉承辦案例而言,曾有諮詢者喪失在留資格而因非法居留遭逮捕、起訴,本所透過與當局交涉整理其身分關係,並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許可案例,以一次申請取得在留特別許可。此外,在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指涉助長非法就勞罪、面臨強制遣返危機的案件中,本所取得前所未見的在留特別許可,並就退去強制事由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的既有實務提起訴訟,目前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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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程序與刑事程序同時推進的狀況,對當事人與從事支援的人而言,都難以掌握全貌。即便如此,條文所定的架構是可以確認的,在哪個階段提出哪一項主張也是可以設計的。不把不明白的部分擱在一旁,而是一項一項確認清楚,本所認為這一點很重要。又,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外,文中介紹的過去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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