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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滞在与游客涉毒被查获|从机场边境查验到回国后能否再次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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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滞在与游客涉毒被查获|从机场边境查验到回国后能否再次入境

短期滞在与游客涉毒被查获|从机场边境查验到回国后能否再次入境

2026/08/13

为观光、商务或者探亲来到日本的人,在机场检查区或者住宿地成为毒品案件的当事人。这类咨询本所接手过不少。短期滞在的事案有着其他在留资格所没有的固有难点:在留期间本就短暂,刑事程序尚未走完期间即已届满;生活重心不在日本,请求继续在留的主张难以组织;而回国之后,再次入境的通道又会被入管法5条1项5号封住。本文按顺序梳理这三个局面,看看究竟还留有哪些可行的手段。

核心要点

  • 即便是短期滞在,一旦因毒品犯罪被判有罪,依入管法24条4号チ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由于在留期间短暂,刑事程序进行途中期间即告届满,从而叠加出非法残留状态的情形时有发生。
  • 非法持有毒品之人依入管法5条1项6号属于上陆拒否对象,可能在边境查验阶段即不被允许入境。
  • 一旦被处刑罚,依入管法5条1项5号成为没有期间限制的上陆拒否对象,不会随年数经过而消灭。
  • 正因为这一类型难以组织在留主张,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意义才相对更大。

以短期滞在身份被查获后,会有哪些程序同时推进

在短期滞在的事案中,刑事程序与在留问题几乎同时启动,却以各自不同的速度推进。理解这一构图,是一切讨论的出发点。

刑事一侧依次经过逮捕、送致、请求勾留、勾留讯问,起诉前的人身拘束加上延长可达20天左右。而在留一侧,短期滞在的在留期间本就规定得很短,在人身被拘束期间即告届满并不罕见。当事人事实上没有出境的自由,于是在非本意的情况下叠加出超期滞留的状态,也就是入管法24条4号ロ成为问题的状态。

在此基础上,一旦受有罪判决,入管法24条4号チ还会独立启动。该号列举的是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者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之人,既未限定刑种也未限定刑期,罚金或者附缓刑的判决同样该当。

在机场被拦下时|入管法5条1项6号这道边境规定

如果在入境之前于机场即被发现,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根本不被允许上陆。入管法5条1项6号把非法持有麻药、精神药物、罂粟、鸦片、罂粟壳、觉醒剂、觉醒剂原料或者鸦片烟吸食器具之人,列为上陆拒否事由。

该规定不问是否已被处刑罚,而是直接抓住非法持有这一事实本身。因此,它无须等待刑事程序的结局,即在能否入境这一场合独立发挥作用。即使当事人以为该产品在境外属于合法商品而随身带入,在日本法令上如何评价,仍是另一回事。

回国之后就算结束了吗|5条1项5号没有年限意味着什么

即便刑事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因回国而告一段落,能否再次踏上日本国土仍是另一个问题。此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入管法5条1项5号。

该号把因违反日本国或者日本国以外国家有关麻药、大麻、鸦片、觉醒剂或者精神药物取缔的法令而曾被处刑罚之人,列为上陆拒否事由。该规定并未设置5条1项9号那样的期间限定。9号依退去强制经历等情形分别规定1年、5年、10年的期间,5号则没有。

因此,就毒品被处刑罚之人而言,其上陆拒否事由并不会随年数经过而消灭。而且5号只要求“曾被处刑罚”,罚金同样该当,违反外国法令的情形也包括在内。此后若欲入境,就需要研究取得入管法12条1项上陆特别许可的路径。

  • 5条1项5号=因毒品被处刑罚之人。无年限规定。罚金亦该当。违反外国法令亦包括在内
  • 5条1项9号=依退去强制经历等情形,设有1年、5年、10年的期间规定
  • 5条1项4号=曾被处1年以上拘禁刑等之人(政治犯罪除外)
  • 如欲再次入境,需要研究12条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

正因为在留主张难以组织,起诉前才是决战阶段

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上,入管法50条5项规定应当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境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该期间内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予以关照的必要性等事项。

短期滞在者在上述列举中的“在本邦在留的期间”“家族关系”等项目上,很难呈现出与长期在留者同等的厚度。生活重心不在日本这一事实,无从改变。正因如此,本所认为在这一类型中应当把辩护活动的重心放在起诉前阶段。只要不存在有罪判决,24条4号チ就不会启动,5条1项5号的问题也不会发生。

在起诉前有限的时间里做什么,依事案性质而定。持有或者进口类事案,需要从行李的管理状况和出入境经过入手,审查故意的有无。使用类事案,则需要检讨采尿程序的任意性、令状的合法性、鉴定检材的同一性与保管链条。这些都不是脱离个案情事就能给出结论的事项,但值得作为争点加以检讨的场合确实存在。

写给本国的家属|应当如何看待日本的程序

在日本的刑事程序中,从逮捕到作出起诉与否判断的期间由法律划定,其间辩护人可以会见,也可以向检察官陈述意见。对外国人还设有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b)的领事通报机制。能否以当事人自己的语言准确传达情况,会极大左右这段期间的质量。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既往办理情况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会见一直到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短期滞在的事案初动时间有限,辩护人本人从一开始就掌握事实关系,意义尤为重大。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翻译。其他语种视个案情况安排翻译人员;程序结束后有关在留资格的事项,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应对。

办理案例方面,曾有委托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经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本所亦有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实绩。此外,还有一名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经综合主张其主观方面的情事而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以为只是旅行或者出差,却在异国被拘束人身自由,这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都是难以想象的处境。即便如此,日本的程序设有明确的节点,每一个节点上都存在可以采取的手段。建议先从冷静梳理事实关系开始。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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