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滯在、旅客因藥物遭查獲|從機場邊境到回國後能否再入境
2026/08/13
為觀光、商務或探親而來到日本的人,在機場檢查區或住宿地成為藥物案件的當事人。這類諮詢,本所承辦過不少。短期滯在的案件,具有其他在留資格所沒有的特有難處:在留期間短,刑事程序尚未結束期間就已屆滿;生活重心不在日本,難以組織請求繼續在留的主張;以及回國之後,再入境的路會被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堵住。本文依序整理這三個局面,思考還有哪些手段可用。
核心要點
- 即使是短期滯在,只要因藥物案件受有罪判決,仍依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該當退去強制事由。
- 由於在留期間短,可能在刑事程序進行中即告屆滿,並與非法殘留的狀態重疊。
- 非法持有藥物者依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6款屬上陸拒否對象,可能在邊境即不被准許入境。
- 受刑之後,依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成為沒有期間限制的上陸拒否,不會因年數經過而消滅。
- 正因為這是難以組織在留主張的類型,起訴前取得不起訴處分所具有的意義相對更大。
以短期滯在身分遭查獲時,會有哪些程序同時進行?
在短期滯在的案件中,刑事程序與在留資格的問題幾乎同時、卻以各自不同的速度推進。先理解這個結構,是一切的出發點。
在刑事這一面,程序依逮捕、移送、聲請羈押、羈押訊問的順序推進,起訴前的人身拘束連同延長在內可達20多天。另一方面,在在留資格這一面,短期滯在的在留期間本來就定得很短,在人身受拘束期間屆滿的情形並不罕見。當事人事實上沒有出國的自由,因而在非其本意之下形成逾期居留的狀態,也就是與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ロ的問題重疊。
在此之上,若受有罪判決,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即獨立發動。該款所列者,為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之人,既未限定刑種,也未限定刑期,即使僅處罰金或附有緩刑亦屬該當。
在機場被攔下時|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6款這道邊境規定
若在入境之前於機場被發覺,還會發生根本不准上陸這個另外的問題。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6款把非法持有麻藥、向精神藥、罌粟、鴉片、罌粟殼、覺醒劑、覺醒劑原料或鴉片煙吸食器具之人,列為上陸拒否事由。
這項規定不問是否曾受刑之宣告,而是直接掌握非法持有這件事本身。因此,它不必等待刑事程序的結果,就會在准否入境的場合獨立發生作用。即使是把在國外被認為合法的商品,依其原本認知帶進日本的案件,在日本法令上如何評價仍是另一回事。
回國就結束了嗎|第5條第1項第5款沒有年限的意義
縱使因回國而使刑事程序與退去強制程序告一段落,能否再度造訪日本仍是另一個問題。此處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款。
該款把曾違反日本國或日本國以外國家關於麻藥、大麻、鴉片、覺醒劑或向精神藥取締之法令而受刑之人,列為上陸拒否事由。這項規定並未設有如第5條第1項第9款那樣的期間。第9款依退去強制紀錄等分別定有1年、5年、10年的期間,第5款則沒有。
因此,曾因藥物受刑之人,在結構上並不會因年數經過而使上陸拒否事由消滅。而且第5款只要求「曾受刑之宣告」,罰金亦屬之,違反外國法令的情形也包含在內。日後入境,就必須檢討循入管法第12條第1項的上陸特別許可一途。
- 第5條第1項第5款=因藥物受刑之人。未設年限。罰金亦該當。包含違反外國法令的情形
- 第5條第1項第9款=依退去強制紀錄等,定有1年、5年、10年的期間
- 第5條第1項第4款=曾受1年以上拘禁刑等宣告之人(政治犯罪除外)
- 若欲再度入境,須檢討第12條第1項的上陸特別許可
正因為在留主張難以組織,起訴前才是關鍵
在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上,入管法第50條第5項規定應考量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入國本邦的經緯、在本邦居留的期間、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以及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等事項。
短期滯在的人在上述列舉中,於「在本邦居留的期間」「家庭關係」這類項目上,結構上難以呈現與長期居留者相同的厚度。生活重心不在日本這項事實無從改變。正因如此,本所認為在這個類型中,應把辯護活動的重心放在起訴前階段。只要不存在有罪判決,第24條第4款チ就不會發動,第5條第1項第5款的問題也不會產生。
起訴前有限的期間內要做什麼,依案件性質而異。持有或輸入的案件,會從行李的管理狀況與旅行經過精查故意之有無。使用的案件,則檢討採尿程序的任意性、令狀的合法性、鑑定資料的同一性與保管的連鎖。這些都不是脫離個別情事就能給出結論的事項,但值得作為爭點加以檢討的場合,確實存在。
給在本國的家屬|該如何看待日本的程序
在日本的刑事程序中,自逮捕至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為止的期間有法律上的界線,其間辯護人可以接見,並向檢察官陳述意見。就外國人而言,另有依領事關係維也納公約第36條第1項(b)所定的領事通報機制。能否以當事人的語言準確傳達狀況,會大幅左右這段期間的品質。
本所的體制與過去的承辦情形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最初的接見起至公判辯論終結為止全程親自處理。短期滯在案件的初期時間有限,因此辯護人本人從一開始就掌握事實關係,意義格外重大。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通譯之外,當事人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其他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程序結束後與在留資格有關的事宜,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承辦案例方面,曾有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本所透過徹底的證據分析與被告訊問、交互詰問取得無罪判決。本所亦有承辦國際刑事案件、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關注報導之重大案件的實績。此外,也曾就一名被認定為特殊詐欺提款車手的20多歲女性,綜合主張其主觀情事而取得不起訴處分。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在原本只是打算旅行或出差的國家被拘束人身,對當事人與家屬而言,都是難以想像的事。即便如此,日本的程序有其階段,每個階段也都有可以採取的手段。建議先從冷靜整理事實關係開始。又,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外,文中介紹的過去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