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者因毒品案件被判有罪|永住许可能否成为在留特别许可的入口
2026/08/13
取得永住许可,需要漫长的在留年限,也需要纳税、社会保险等一轮又一轮审查的累积。当永住者成为毒品案件的当事人,多数咨询最先提出的问题都是:永住者也会被遣返吗?制度给出的答案很遗憾,是“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过,话并未就此说尽。入管法50条1项明文把取得永住许可列为在留特别许可的第一种情形,等于给出一个入口。本文依照法条顺序,探讨如何把这个入口衔接到具体程序之中。
核心要点
- 永住者无需办理在留期间更新,因此不会经由素行要件的路径丧失在留资格,但会直接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チ。
- 入管法50条1项把取得永住许可明确列为在留特别许可的第一种情形。
- 50条1项但书的列举中不含24条4号チ,只要不是超过1年的实刑,就不会被课以加重要件。
- 50条2项规定,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之人,或者受监理措施决定之人提出。
- 50条3项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得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因此尽早把握程序的先后顺序十分重要。
永住者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需要先行确认
即便是永住者,一旦因毒品犯罪被判有罪,依据入管法24条4号チ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取得永住许可并未被规定为可以消解该当性的事由。这就是讨论的出发点。
24条4号チ列举的对象,是自昭和26年11月1日以后,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者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之人。法条只写了“受有罪判决之人”,既无刑种、刑期的限定,也无因缓刑而排除适用的规定,更没有区分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与就业资格、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文字。
入管法50条1项1号“取得永住许可时”究竟意味着什么
入管法50条1项规定,即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在一定情形下仍可特别许可其在留。所列举的第一种情形,就是取得永住许可时。
该项列举的情形共有五种:①取得永住许可时;②曾作为日本国民在本邦拥有本籍时;③因人口贩运等原因被置于他人支配之下而在留时;④取得难民认定或者补充性保护对象者认定时;⑤此外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事由时。
多数在留特别许可事案由⑤这一兜底条款处理。相比之下,永住者可以正面落入①这一法条明文列举的情形。当然,落入①并不意味着必然获得许可,判断仍依照50条5项的考虑要素作出。即便如此,法条本身赋予永住许可这一地位以专门位置,这件事在构建书面时就是可用的立足点。
准确核对与50条1项但书的关系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在特定情形下会被课以加重要件。50条1项但书规定,当事人属于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之人(受全部缓刑宣告之人,以及受部分缓刑宣告而未被缓期执行的部分在1年以下之人除外)时,或者属于24条3号の2、3号の3、4号ハ或者オ至ヨ所定之人时,仅限于认定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上关照的特别情事存在时,方可许可。
此处需要仔细读出的一点是:但书的列举中并不包含24条4号チ。因此,不会仅因属于毒品犯罪本身,就被课以该加重要件。只要没有被处超过1年的实刑,判断就按通常框架进行。
这种读法会反过来影响量刑层面。实刑是否超过1年,其意义不止于刑事案件本身,同时是在留特别许可判断框架是否被加重的分水岭。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无法割裂考虑的理由,在这里再次显现。
三道防线应当按什么顺序设计
本所在办理外国人毒品案件时,采取依次设计三道防线的方针。永住者的事案同样适用这一设计。
第一道防线是在刑事案件中争取不起诉处分。审查构成要件该当性、故意的有无、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把辩护活动的重心放在起诉之前。只要不存在有罪判决,24条4号チ根本不会启动。第二道防线是争执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第三道防线则是在留特别许可。
- 第一道防线=争取不起诉处分(起诉前20天左右的决战)
- 第二道防线=争执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
- 第三道防线=在留特别许可(以50条1项1号为入口,构建50条5项的考虑要素)
申请程序,以及作为期限的50条3项
围绕在留特别许可,令和5年修法把程序予以明确。50条2项规定,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向法务大臣提出;50条4项规定,须在服从47条3项的认定或者48条8项的判定,或者经过49条3项的裁决之后,方可作出在留特别许可。
而50条3项明确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得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换言之,申请必须在令书发付之前完成。此处并非要制造不安,只是希望各位尽早理解:程序有先后,也有截止之处。
另外,50条10项规定,作出不许可处分时须尽速以附具理由的书面通知。理由以书面形式呈现,也就意味着其当否可以在后续程序中接受检验。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既往办理情况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会见一直到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原因在于,刑事程序中查明的事实关系,会直接成为在留特别许可主张的基础。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翻译。其他语种视个案情况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手续,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应对。
办理案例方面,曾有咨询人丧失在留资格后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通过与当局交涉整理其身份关系,并分析入管当局既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外,还有在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接头人”并被多次再逮捕的事案中,取得全部不起诉的案例。
永住许可是耗费漫长岁月才取得的地位。一起毒品案件并不会使该地位当即消失,但当事人被推上退去强制程序这一另外的场域,也是事实。正因如此,才需要把从刑事程序最初阶段直到在留特别许可的全过程,作为一条连贯的线来设计。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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