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者因藥物案件被判有罪|永住許可能否成為在留特別許可的入口
2026/08/13
取得永住許可之前,必須累積長年的在留歲月,並通過納稅與社會保險等各項審查。當永住者成為藥物案件的當事人,多數諮詢最先問到的都是「永住者也會被遣返嗎」。制度上的答案很遺憾是「會該當退去強制事由」。不過,話並未就此結束。入管法第50條第1項明文把已受永住許可列為在留特別許可的入口。本文依條文的順序,思考如何把這個入口與後續程序連結起來。
核心要點
- 永住者無須辦理在留期間更新,因此不會經由素行要件的途徑失去在留資格,但仍會直接該當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
- 入管法第50條第1項明定,已受永住許可者為在留特別許可的第一種情形。
- 第50條第1項但書的列舉不包含第24條第4款チ,只要不是逾1年的實刑,即不會被課予加重要件。
- 第50條第2項規定,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由依收容令書受收容之人或受監理措施決定之人提出。
- 第50條第3項規定,退去強制令書發付後即不得申請在留特別許可,因此及早掌握程序的順序相當重要。
永住者同樣會該當退去強制事由,請容本所先說明這一點
即使是永住者,一旦因藥物案件受有罪判決,仍依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該當退去強制事由。已受永住許可,並未被列為足以消滅該當性的事由。這就是出發點。
第24條第4款チ所列者,為昭和26年11月1日以後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之人。條文只寫「受有罪判決者」,既無刑種與刑期的限定,也沒有因緩刑而排除適用的規定,更未設有區分永住者、定住者等別表第二在留資格與就勞資格、留學等別表第一在留資格的文字。
入管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已受永住許可時」有什麼意義?
入管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縱使該當退去強制對象者,在一定情形下仍得特別許可其在留。其中所列的第一種情形,就是已受永住許可時。
同項所列舉者共有五種:①已受永住許可時,②曾以日本國民身分在本邦有本籍時,③因人口販運等被置於他人支配之下而在留時,④已受難民認定或補完性保護對象者認定時,⑤其他經法務大臣認定有應特別許可在留之情事時。
多數在留特別許可案件是透過⑤這個承接條款處理。相對地,永住者則可以直接乘上①這項法文上明示的情形。當然,這並不表示只要該當①就會獲得許可,判斷仍依第50條第5項的考量要素進行。即便如此,條文賦予永住許可這項地位固有的位置,本身在建構書面時就是一個立足點。
準確確認與第50條第1項但書的關係
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有時會被課予加重的要件。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受無期或逾1年拘禁刑宣告者(受刑之全部緩刑宣告者,以及一部緩刑中未受緩刑部分為1年以下者除外),或該當第24條第3款之2、第3款之3、第4款ハ或オ至ヨ者,僅限於認定不許可在留即欠缺人道上考量的特別情事時,方得許可。
此處希望特別留意的是,該但書的列舉並不包含第24條第4款チ。因此,並不會單純因為屬於藥物案件,就被課予這項加重要件。只要未受逾1年實刑的宣告,就會在通常的架構之下受到判斷。
這樣的讀法也會回過頭來影響量刑的階段。實刑是否逾1年,不只在刑事案件上有意義,同時也是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架構是否被加重的分水嶺。刑事辯護與入管程序無法切割思考的理由,於此也表露無遺。
三道防線要依什麼順序設計?
本所處理外國人藥物案件時,採取依序設計三道防線的方針。永住者的案件同樣不改變這項設計。
第一道防線是在刑事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仔細檢視構成要件該當性、故意之有無、證據蒐集程序的合法性,把辯護活動的重心放在起訴前階段。只要不存在有罪判決,第24條第4款チ根本不會發動。第二道防線是爭執退去強制事由的該當性,第三道防線則是在留特別許可。
- 第一道防線=取得不起訴處分(起訴前20多天的關鍵期)
- 第二道防線=爭執退去強制事由的該當性
- 第三道防線=在留特別許可(以第50條第1項第1款為入口,建構第50條第5項的考量要素)
申請的程序,以及作為期限的第50條第3項
關於在留特別許可,令和5年的修法把程序明確化。第50條第2項規定,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由依收容令書受收容之外國人或受監理措施決定之外國人向法務大臣提出;第50條第4項則規定,須在服從第47條第3項的認定或第48條第8項的判定,或經第49條第3項的裁決之後,方得為在留特別許可。
而第50條第3項明文規定,退去強制令書發付後即不得申請在留特別許可。換言之,申請必須在令書發付之前完成。本所並無意藉此製造不安,只是希望各位及早理解程序有其順序與界線。
另外,第50條第10項規定,作成不許可處分時,應迅速以附具理由的書面通知。理由既然以書面呈現,也就意味著其當否可以在其後的程序中受到檢驗。
本所的體制與過去的承辦情形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之初至公判辯論終結為止全程親自處理。因為在刑事程序中掌握到的事實關係,會直接成為在留特別許可主張的基礎。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通譯之外,當事人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其他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手續,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承辦案例方面,曾有諮詢者喪失在留資格而因非法居留遭逮捕、起訴,本所透過與當局交涉整理其身分關係,並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許可案例,以一次申請取得在留特別許可。此外,也曾在當事人被指為特殊詐欺取件車手而多次遭再度逮捕的案件中,取得全部案件不起訴的結果。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永住許可是耗費長久歲月才取得的地位。它並不會因為一件藥物案件就立即消失,但被推上退去強制程序這個不同的戰場,確實是事實。正因如此,必須從刑事程序的最初階段起,就把直到在留特別許可為止的流程視為一體加以設計。又,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外,文中介紹的過去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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