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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住者在留资格与毒品案件|日裔侨民的生活根基如何反映到在留特别许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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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住者在留资格与毒品案件|日裔侨民的生活根基如何反映到在留特别许可之中

定住者在留资格与毒品案件|日裔侨民的生活根基如何反映到在留特别许可之中

2026/08/13

对于日裔巴西人、日裔秘鲁人等以定住者在留资格长期在日本生活的人士而言,一起毒品案件足以动摇多年积累起来的全部生活根基。孩子在日本的学校就读,工作单位有朝夕相处的同事,生活的实质全部落在日本。即便如此,入管法24条4号チ仍然不区分在留资格的种类而一律适用。本文依照法条顺序梳理两个问题:定住者遭遇毒品案件时,制度层面究竟会发生什么;以及如何把长年累积的生活实态,转化为在留特别许可程序中可以主张的内容。

核心要点

  • 定住者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但24条4号チ不问在留资格种类一律适用,仅凭毒品犯罪的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仅以别表第一为对象的24条4号の2不适用于定住者,然而在毒品问题上这一区分并不发挥作用。
  • 入管法50条1项但书的列举中并不包含4号チ,因此只要不是超过1年的实刑,就不会被课以加重要件。
  • 长期定居的事实、在日本出生长大的子女的存在、就业与纳税的实绩,均可依照50条5项的考虑要素进行结构化主张。
  • 从守住在留资格的角度看,比起公审阶段的量刑,在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才是最重要的目标。

即使是定住者,毒品有罪判决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先说结论。即便持有定住者在留资格,一旦因毒品犯罪被判有罪,依据入管法24条4号チ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刑罚的轻重在所不问。无论是罚金,还是免除刑罚,抑或附全部缓刑(全部执行犹予)的判决,结论均无不同。

24条4号チ列举的对象,是自昭和26年11月1日以后,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者刑法第2编第14章(鸦片烟相关犯罪)而受有罪判决之人。法条所要求的只有“受过有罪判决”这一事实,既未限定刑种,也未限定刑期,更没有将缓刑排除在外的规定。

同样属于别表第二,为何在毒品案件中在留资格的稳固性失去作用

原因在于,在留资格的稳固性发挥作用的场合与不发挥作用的场合,在法条上本来就是分开的。入管法24条4号の2规定,以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在留之人,因刑法特定各章之罪或者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2条、6条1项之罪等被处以拘禁刑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该规定不适用于别表第二。对定住者而言,这里确实是一道可靠的防波堤。

然而毒品犯罪并非4号の2的问题,而是4号チ的问题。4号チ并未把主体限定为别表第一,于是这道防波堤就被径直绕开。持就业类资格之人因一般刑法犯被处拘禁刑的情形,与定住者因毒品被判有罪的情形,所依据的法条从一开始就不相同。

从统计数据看日裔社群与毒品犯罪

根据警察厅《令和7年组织犯罪形势》,外国人毒品犯罪的检举人数为1,502人,较上一年增加214人。按国籍、地区划分,巴西为229人,秘鲁为47人,日裔人口较多的国家出现在前列。

同一资料中,来日外国人犯罪的检举总人数为12,777人,按在留资格划分,定住者为1,469人,占整体的11.5%。这些数字并不能说明每一位当事人的具体处境,但日裔社群成员成为案件当事人的情形确实存在,这一点有必要坦率面对。

  • 外国人毒品犯罪检举人数1,502人(较上年增加214人)/警察厅·令和7年
  • 按国籍、地区划分,巴西229人,秘鲁47人
  • 来日外国人犯罪按在留资格划分,定住者1,469人(11.5%)

多年积累的生活根基,在在留特别许可中能获得多大程度的评价

对定住者来说,实质性的胜负手多数落在一点上:能否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把生活实态展示得足够具体。可供依托的抓手,是令和5年修法予以明文化的入管法50条5项。

该项规定,法务大臣应当考虑的事项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境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该期间内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予以关照的必要性;此外还应当考虑国内外各种情势以及对本邦非法滞留者所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

  • 在留期间与法律地位=住民票的记载沿革、在留卡的更新记录、无资格外活动等违规记录
  • 家族关系=子女的在校证明、成绩通知单、家属陈述书、抚养分担情况
  • 素行=纳税证明、社会保险加入记录、有无前科前历、工作单位出具的上申书
  • 人道上予以关照的必要性=子女的学龄与语言能力、在本国生活与就学的现实可能性
  • 希望在留的理由=雇佣延续意向书、住所落实情况、与所在社区的联系

以公开案例为基础,从平等原则的角度构建主张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起,按年度公开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案例与不许可案例。这些案例正是行政机关自身判定“予以许可为妥当”的先例累积。本所把体系性整理这些公开案例、抽取与咨询事案相近类型的工作,放在书面起草的起点位置。

如果对具有同种情事的事案已有许可实绩,却唯独对本案作出不同处理且找不到合理理由,就存在从宪法14条1项平等原则的角度提出问题的余地。由于50条5项已将考虑要素法定化,就哪一项要素与哪一件先例进行比较,也更便于沿着法条项目结构化地予以呈现。

不过,公开案例出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考虑而记载抽象,要找到完全一致的事案并不容易。构建主张时只能以本质情事的类似性为轴心。这并非可以保证结果的手法,但足以成为支撑主张说服力的支柱之一。

刑事阶段的目标设定与本所的办理情况

从守住在留资格的角度看,在公审中取得附全部缓刑的判决并非终点。因为只要属于有罪判决,24条4号チ的大门就已经打开。因此,辩护活动的第一目标设定为在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本所把这一方针称为不起诉目标主义。

在既往办理的案件中,与本文主题较为接近的有:某委托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经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某咨询人丧失在留资格后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与当局交涉并分析入管当局既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以及在被认定构成助长非法就劳罪的案件中取得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所的办案体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会见一直到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辩护人本人掌握当事人生活的全貌,正是入管程序中主张厚度的来源。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翻译。葡萄牙语、西班牙语及其他语种,则视个案情况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手续,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应对。

定住者身份下度过的岁月,写在书面上不过一行文字,实际上却是当事人与家人的全部生活。把这份厚度依照50条5项的各个项目,逐一转化为文字与材料,正是在留特别许可程序的核心工作。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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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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