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住者在留資格與藥物案件|如何把日裔居民的生活基礎反映到在留特別許可
2026/08/13
對日裔巴西人、日裔祕魯人等以定住者在留資格長年在日本生活的人而言,藥物案件會動搖至今累積起來的生活根基。孩子在日本的學校就讀,職場上有同事,生活的實質全都在日本。即使如此,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仍不問在留資格種類即會發動。本文依條文整理定住者面臨藥物案件時,制度上會發生什麼,以及應如何把長年累積的生活實態反映到在留特別許可的程序之中。
核心要點
- 定住者雖屬入管法別表第二的在留資格,但第24條第4款チ不問在留資格種類均有適用,僅憑藥物案件的有罪判決即該當退去強制事由。
- 僅以別表第一為對象的第24條第4款之2雖不及於定住者,但就藥物而言,這項區別並不起作用。
- 由於入管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的列舉不包含第4款チ,只要不是逾1年的實刑,即不會被課予加重的要件。
- 長期定居、在日本出生成長的子女、工作與納稅的實績,均可依第50條第5項的考量要素結構性地加以主張。
- 從守住在留資格的觀點來看,比起公判的量刑,在起訴前階段取得不起訴處分才是最重要的目標。
縱使是定住者,藥物的有罪判決仍構成退去強制事由
先講結論。即使持有定住者的在留資格,一旦因藥物案件受有罪判決,仍依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該當退去強制事由。刑的輕重不在問題之列。無論是罰金、免除其刑,或附全部緩刑的判決,都同樣該當。
第24條第4款チ所列者,為昭和26年11月1日以後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鴉片煙相關之罪)而受有罪判決之人。條文所要求的只有「受有罪判決」這項事實,既未限定刑種與刑期,也未設有排除緩刑的規定。
明明是別表第二,為什麼在藥物案件中在留資格的強度不管用?
因為在留資格的強度有作用的場合與沒有作用的場合,在條文上是分開的。入管法第24條第4款之2,是以別表第一在留資格居留者因刑法特定各章之罪,或汽車駕駛致死傷處罰法第2條、第6條第1項之罪等而受拘禁刑宣告時為退去強制事由。該規定不適用於別表第二。對定住者而言,這裡是一道確實的防波堤。
然而藥物案件並非第4款之2的問題,而是第4款チ的問題。第4款チ並未把主體限定於別表第一,因此好不容易築起的防波堤就這樣被繞了過去。就勞資格者因一般刑法犯罪而受拘禁刑宣告的場合,與定住者因藥物被判有罪的場合,兩者所依據的條文根本不同。
從統計看日裔社群與藥物案件
依警察廳「令和7年組織犯罪情勢」,外國人藥物案件的檢舉人員為1,502人,較前一年增加214人。依國籍、地區觀察,巴西為229人、祕魯為47人,日裔人口較多的國家出現在前段。
又,同一份資料所載來日外國人犯罪檢舉人員總數12,777人,依在留資格區分,定住者為1,469人,占整體的11.5%。這些數字並不能說明每一位當事人的處境,但日裔社群成員確實會成為案件當事人,本所認為這一點應當坦率面對。
- 外國人藥物案件檢舉人員1,502人(較前一年增加214人)/警察廳・令和7年
- 依國籍、地區區分,巴西229人、祕魯47人
- 來日外國人犯罪依在留資格區分,定住者1,469人(11.5%)
長年累積的生活基礎,在在留特別許可中會被評價到什麼程度?
對定住者而言,實質上的勝負關鍵,多半在於能否在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中具體呈現生活的實態。此時可資憑藉的,是令和5年修法所明文化的入管法第50條第5項。
該項規定,法務大臣應考量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入國本邦的經緯、在本邦居留的期間、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並應一併考量國內外諸情勢及對本邦非法居留者所生影響等其他情事。
- 居留期間與法律地位=居民票的歷程、在留卡的更新紀錄、無資格外活動等違規紀錄
- 家庭關係=子女的在學證明、成績單、家人的陳述書、養育分擔情形
- 素行=納稅證明、社會保險加保紀錄、有無前科前歷、任職單位出具的說明書
- 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子女的學齡與語言能力、在本國生活與就學的現實可能性
- 希望在留的理由=雇主的續僱意向書、住居確保情形、與地區社會的連結
依公開案例,從平等原則的觀點建構主張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平成16年以降,逐年度公開在留特別許可的許可案例與不許可案例。這些正是行政機關自身判斷「予以許可為適當」的先例集合。本所會把這些公開案例有體系地整理,並抽取與諮詢案件相近的類型,作為撰寫書面的起點。
倘若具有相同情事的案件已有許可實績,而僅對本案作出不同處理又找不到合理理由,即有餘地從憲法第14條第1項平等原則的觀點提出質疑。由於第50條第5項已將考量要素法定化,就哪一項要素與哪一件先例相比較,也更容易依條文項目結構性地呈現。
不過,公開案例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的考量,記載經過抽象化處理,要找到完全一致的案件並不容易。實際上是以情事的本質類似性為軸來建構。這並非能夠保證結果的手法,但本所認為它是支撐主張說服力的支柱之一。
刑事階段的目標設定,與本所的承辦情形
從守住在留資格的觀點來看,在公判取得全部緩刑的判決並非終點。既然是有罪判決,第24條第4款チ的門就已經打開。因此辯護活動的第一目標,設定在起訴前階段取得不起訴處分。本所把這項作法稱為不起訴目標主義。
在本所過去的承辦案件中,與本文主題較為相近者包括: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本所透過徹底的證據分析與被告訊問、交互詰問取得無罪判決的案例;諮詢者喪失在留資格而因非法居留遭逮捕、起訴,本所與當局交涉並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許可案例,以一次申請取得在留特別許可的案例;以及在被認定成立助長非法就勞罪的案件中,取得前所未見的在留特別許可的案例。
本所的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之初至公判辯論終結為止全程親自處理。由辯護人本人掌握生活的整體樣貌,才能讓入管程序中的主張更具厚度。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通譯之外,當事人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葡萄牙語、西班牙語及其他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手續,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身為定住者的歲月,在書面上或許只是一行記載,實際上卻是當事人與家人的生活本身。把那份厚度依第50條第5項的各個項目,轉換成文字與資料,本所認為這正是在留特別許可程序的核心工作。又,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外,文中介紹的過去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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