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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因毒品被判有罪|通往在留特别许可的立足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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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因毒品被判有罪|通往在留特别许可的立足点在哪里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因毒品被判有罪|通往在留特别许可的立足点在哪里

2026/08/13

作为日本人的配偶组建家庭的人,一旦因毒品案件被判处有罪,即便凭借这一在留资格的强度,也无法免于退去强制事由的适用。这一点,必须在开头准确说明。不过,话并未就此终结。循着入管法的条文可以看到,对这一类型的人而言,法律上另有可以借力的规定。本文依据条文,梳理其中的严厉之处与可借力之处两个方面。

核心要点

  •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
  • 但毒品案件属于不问别表区分即行启动的第24条第4号チ的对象,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规定在留特别许可的第50条第1项但书所列举的事由中,并不包含第4号チ。
  • 因此,只要不是超过1年的实刑,就会依通常框架而非加重要件加以判断。
  • 第50条第5项把家庭关系、在留期间、人道上关怀的必要性等列为法定的考虑要素。

即便属于别表第二,在毒品案件中也站在同一战场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是入管法别表第二所列的在留资格。它与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并列,基于身分或地位而非活动而给予,性质上不同于别表第一的就劳资格与留学。

这一差别体现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上。该号是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刑法特定各章所列之罪等被判处拘禁刑时启动的退去强制事由,持别表第二资格者不适用。在在留期间更新方面,其着力点也与以活动要件为中心接受审查的别表第一资格不同。

然而,就毒品案件而言,这一区分并不起作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规定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及《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之人,并未追问在留资格的种类。既无刑种与刑期的限定,也不因缓刑而排除适用。

即便如此,持有这一在留资格仍有意义吗?

有意义。因为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局面上,条文准备了不同的待遇。

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规定,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受刑罚全部缓刑宣告者,以及部分缓刑中未获缓刑执行的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或者该当第24条第3号之2、第3号之3、第4号ハ或オ至ヨ之人,仅限于认定存在“有欠人道上关怀的特别情事”时方可给予,属于加重要件。

此处关键在于,第4号チ并未列入但书的列举之中。并非仅因属于毒品案件,就要承受这一加重要件。只要未至超过1年的实刑,即在通常框架之内加以判断。

避免超过1年实刑的制度意义

从上述结构中,可以导出刑事程序中的目标设定。

最为理想的,是在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不起诉并非“有罪判决”,故第24条第4号チ根本不会启动。既然第4号チ没有但书,把在公判中取得缓刑作为最终目标的方针,从在留资格的角度看就是目标设定有误。

即便已被起诉,量刑的结果也会决定第50条第1项但书是否适用。刑事辩护的目标,不应仅仅设定为减轻刑罚,而须结合这一分岔点来设定。

第50条第5项的考虑要素要如何层层堆叠?

这是把具体材料逐项对应到法定要素之上的工作。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规定,除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进入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关怀的必要性之外,还应考虑国内外各项形势,以及对本邦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

在毒品案件中,素行与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构成最大障碍。正因如此,既要把其余要素堆叠得更厚,也要把防止再犯的具体举措落到实处。

  • 显示婚姻实态的材料(同居状况、生活费负担、日常记录)
  • 关于子女就学与抚育的材料
  • 就业与收入状况,以及纳税、社会保险的履行情况
  • 就医记录,以及为防止再犯所作努力的记录
  • 关于配偶、亲属、雇主等监督体制的说明

依据公开案例主张平等原则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以来,按年度公开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与不许可案例。这些无非是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宜予许可的先例集合。

因此,本所会抽取与委托人案件本质类似的案例,若同类情事既有许可实绩,却唯独对本案作出不同处理,便主张其属于欠缺合理理由的差别对待,从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的角度存在问题。

公开案例的记载经过抽象化处理,故对照时以情事的本质类似性为标准。结论取决于个案情事,本所无法给出断定性的预判。

本所的办案体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由松村大介律师从首次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等代为处理。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事的翻译。英语、越南语、韩语等语种,本所会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过往承办案例

曾有一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以致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D-1)。由于婚姻与认领均未完成,最初申报未获受理,本所遂从宪法角度与当局反复交涉,最终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

在此基础上,本所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状况下,收集了佐证家庭关系与生活实态的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构建主张,结果仅经1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从身分关系的形成本身入手加以处置的做法,同样适用于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案件。

此外,另有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本所在救济过程中就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主义的射程提起诉讼,该案仍在进行中(D-2)。在同一案件中,本所亦曾在已认定助长非法就劳罪的案件中取得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这一在留资格,在毒品案件中并不能充当盾牌。但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场面上,条文之中仍留有可以借力之处。避免超过1年的实刑,以及用材料逐项填满法定的考虑要素。及早着眼于这两点,是有意义的。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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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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