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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滞在的配偶或子女涉及毒品案件|对扶养人的影响,以及避免一家人分离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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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滞在的配偶或子女涉及毒品案件|对扶养人的影响,以及避免一家人分离的准备

家族滞在的配偶或子女涉及毒品案件|对扶养人的影响,以及避免一家人分离的准备

2026/08/13

持就劳资格或留学在留资格者作为扶养人,配偶或子女以家族滞在的在留资格生活在日本。在这样的家庭里,一旦其中一位家人成为毒品案件的当事人,最先浮现的疑问想必是“我自己的在留资格会怎样”“一家人会不会被迫分离”。在制度上,这两个疑问有各自不同的答案。只要沉住气逐项梳理,眼下该做什么自然会浮现出来。以下说明这条路径。

核心要点

  • 家族滞在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须反复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方能持续在留。
  • 毒品案件不问别表区分,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对别表第一附加适用的第24条第4号之2是关于刑法特定之罪等的规定,毒品并不属于该号,而属于第4号チ的问题。
  • 扶养人本人的在留资格,并不会因家人的刑事案件而立即丧失。
  •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把家庭关系列为法定的考虑要素。

家族滞在这一在留资格的性质

家族滞在是入管法别表第一所列的在留资格。它着眼于接受扶养这一活动而授予,设有在留期间,须经更新方能持续在留。与基于身分或地位而给予的别表第二资格,差别正在于此。

对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入管法另设第24条第4号之2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该号在因刑法特定各章所列之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特定之罪、《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或第6条第1项之罪等被判处拘禁刑时该当,即便附有缓刑亦予适用。持别表第二资格者不在适用之列。

不过,毒品案件并非该号的问题。毒品属于不问在留资格种类均行启动的第24条第4号チ正面适用的领域。身为家族滞在,在这一点上不会受到特别对待。

身为扶养人,我的在留资格也会受影响吗?

在制度上,扶养人本人的在留资格并不会以家人的刑事案件为理由而立即丧失。因为退去强制事由,只就该当该事由的本人成为问题。

不过,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间接影响。扶养人本人若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在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时,包括素行在内的各项情事都会受到审查。此外,家人的案件若使就业与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其影响也可能反映在更新材料之中。

涉案的家人本人会遭遇什么?

一旦被判处有罪,即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该号仅规定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及《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之人,对刑种与刑期均未着一字,也不因缓刑而排除适用。以罚金收场的情形同样如此。

此外,即便获得不起诉而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留期间更新的审查仍要求素行善良。别表第一的有期在留资格留有这条路径,这一点需要事先纳入考量。

为了不让一家人分离,应当积累哪些材料?

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局面,准备以具体形式呈示家庭关系的实质。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把法务大臣应当考虑的要素予以法定,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进入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关怀的必要性等。家庭关系被明文列举,对家族滞在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仅有“家里有人”一句话并不足够。同居的实态、生计的维持、日常抚育与照护的分担、子女的就学状况、日本生活成为生活重心的程度。需要以照片、记录、第三方说明等具体材料,把这些情事描摹出来。毒品案件中,素行与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构成最大障碍,因此其余要素能堆叠得多厚,正是关键所在。

从公开案例出发追问均衡的视角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以来,按年度公开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与不许可案例。这些正是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宜予许可的先例集合。

因此,可以细致抽取与所咨询案件情事相近的案例,若同类情事既有许可实绩,却作出不同处理,便可主张其从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的角度存在问题。由于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已把考虑要素予以法定,这一主张比以往更易于结构化。

公开案例的记载经过抽象化处理,故对照时以情事的本质类似性为标准。结果终究取决于个案情事,但这一视角值得构建为主张。

本所的办案体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由松村大介律师从首次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家属方面的咨询,同样由这位律师一以贯之地接待。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事的翻译。英语、越南语、韩语等语种,本所会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过往承办案例

曾有一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D-1)。当时以婚姻与认领均未完成为由一度不被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反复交涉,最终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并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仅经1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本所在救济过程中就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主义的射程提起诉讼,该案仍在进行中(D-2)。在同一案件中,本所亦曾在已认定助长非法就劳罪的案件中取得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

当家中一人成为案件当事人时,或许会觉得连自己的在留资格也要一同崩塌。但在制度上,被追问的对象与被追问的场面各不相同。可以分开思考,依次落子。请不要把一切压在家庭内部,及早前来咨询为宜。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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