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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滯在的配偶或子女涉及藥物案件|對扶養者的影響,以及避免家人分離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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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滯在的配偶或子女涉及藥物案件|對扶養者的影響,以及避免家人分離的準備

家族滯在的配偶或子女涉及藥物案件|對扶養者的影響,以及避免家人分離的準備

2026/08/13

持有就勞資格或留學在留資格的人擔任扶養者,配偶或子女則以家族滯在的在留資格在日本生活。這樣的家庭裡,一旦有一名家人成為藥物案件的當事人,最先浮現的多半是「我自己的在留資格會怎麼樣」「一家人會不會被拆散」這兩個問題。在制度上,這兩個問題各有各的答案。只要冷靜整理,眼前該做什麼就會逐漸清晰。以下說明這條路徑。

核心要點

  • 家族滯在屬入管法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是必須反覆辦理在留期間更新才能持續居留的類型。
  • 藥物案件不問別表區分,依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僅憑有罪判決即構成退去強制事由。
  • 加諸於別表第一的第24條第4款之2,是關於刑法特定之罪等的規定,藥物問題不在該款,而在第4款チ。
  • 扶養者本人的在留資格,並不會因家人的刑事案件而立即喪失。
  • 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上,入管法第50條第5項將家庭關係列為法定的考量要素。

家族滯在這項在留資格的性質

家族滯在是入管法別表第一所列的在留資格。它著眼於接受扶養這項活動而核給,定有在留期間,須經更新才能持續居留。這一點與基於身分或地位而授予的別表第二資格有所不同。

以別表第一在留資格居留者,另設有入管法第24條第4款之2這項退去強制事由。該款於因刑法特定各章所列之罪、暴力行為等處罰法特定之罪、汽車駕駛致死傷處罰法第2條或第6條第1項之罪等而受拘禁刑宣告時該當,即使宣告緩刑亦有適用。別表第二者則無適用。

不過,藥物案件並非該款的問題。藥物是不問在留資格種類即會發動的第24條第4款チ所直接適用的領域。身分為家族滯在,在這一點上不會受到特別待遇。

身為扶養者的我,在留資格也會受影響嗎?

在制度上,扶養者本人的在留資格並不會因為家人的刑事案件而立即喪失。退去強制事由是就該當該事由的本人而發生的問題。

不過,也不能說完全沒有間接影響。若扶養者本人持有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在辦理在留期間更新時,包含素行在內的各項情事都會受到審查。另外,若因家人的案件而使工作或生活狀況發生變化,該影響也可能反映在更新所需的資料上。

家人本人會面臨什麼?

受有罪判決時,依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該當退去強制事由。

該款僅規定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者,對刑種與刑期均未著墨,也沒有因緩刑而排除適用的規定。僅以罰金收場的情形亦同。

此外,即使獲不起訴而不該當退去強制事由,在在留期間更新的審查中仍要求素行善良。別表第一定有期間的在留資格留有這條途徑,這一點必須先行掌握。

為了讓家人不分離,要累積些什麼?

要著眼於在留特別許可的階段,預先準備以具體形式呈現家庭關係的實質。

入管法第50條第5項將法務大臣應考量的要素予以法定,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入國本邦的經緯、在本邦居留的期間、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以及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等。家庭關係被明文列舉,對家族滯在的案件具有重要意義。

不過,僅僅一句「我有家人」並不足夠。同住的實際狀況、生計的維持、日常養育或照護的分擔、子女的就學情形,以及在日本的生活成為生活重心的程度。這些情事必須透過照片、紀錄、第三人的說明等具體資料加以描繪。在藥物案件中,素行與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是最大的障礙,因此其他要素能堆疊得多厚,就成為關鍵。

以公開案例質問處理是否均衡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平成16年以降,逐年度公開在留特別許可的許可與不許可案例。這些是行政機關自身判斷應予許可的先例集合。

因此,可以細心抽取與諮詢案件情事相近的案例;倘若相同情事已有許可實績,本案卻受到不同對待,即可主張從憲法第14條第1項平等原則的觀點來看有所問題。由於入管法第50條第5項已將考量要素法定化,這項主張比以往更容易結構化。

公開案例的記載經過抽象化處理,因此必須以情事的本質類似性作為對照基準。結果終究取決於個別情事,但本所認為這是值得建構的主張視角。

本所的辦案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之初至公判辯論終結為止全程親自處理,不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行。家屬的諮詢,同樣由同一位律師從頭到尾負責。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通譯之外,當事人可在刑事程序全程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英語、越南語、韓語等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所過去承辦的案件

曾有一名以觀光目的來日的諮詢者與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卻喪失在留資格,因非法居留遭逮捕與起訴(D-1)。當時因婚姻與認領均未完成而一度不受理,本所遂從憲法的觀點與當局交涉,促成婚姻與認領成立,並在國籍國幾乎不核發任何公文書的困難狀況下蒐集有利證據,透過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許可案例,以1次申請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在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指涉助長非法就勞罪、面臨強制遣返危機的救濟案件中,本所就責任主義、過失責任主義的射程提起訴訟,目前仍在進行中(D-2)。該案在被認定成立助長非法就勞罪的情況下,取得前所未見的在留特別許可。

當家中一人成為案件的當事人,可能會覺得連自己的在留資格都要一起崩塌。但在制度上,被追究的對象與被追究的場合各不相同。可以分開思考,依序採取對策。請不要獨自在家中承擔,希望能及早前來諮詢。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去的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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