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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员工因毒品被捕|如何避免同时失去工作与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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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员工因毒品被捕|如何避免同时失去工作与在留资格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员工因毒品被捕|如何避免同时失去工作与在留资格

2026/08/13

在日本公司就职、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工作的人,一旦成为毒品案件的当事人,雇佣与在留资格这两项基础会同时动摇。对当事人而言关乎生活本身,对任职单位而言关乎人员配置与对外信用,双方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被迫作出判断。以下先确认该在留资格特有的结构,再依次说明当事人一方与人事负责人一方分别应当研判什么。

核心要点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须反复办理在留期间更新。
  • 就毒品案件而言,不问别表区分,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凭有罪判决即行启动。
  • 对别表第一附加适用的第24条第4号之2是关于刑法特定之罪等的规定,毒品并不属于该号,而属于第4号チ的问题。
  • 丧失在留资格的路径有两条:退去强制事由,以及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
  • 令和7年来日外国人犯罪按在留资格划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为1,069人(8.4%)(警察厅)。

这一在留资格处于怎样的定位?

它是入管法别表第一所列的在留资格,着眼于在本邦从事的活动而授予。设有在留期间,须取得更新许可方能持续在留。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属于别表第二,是基于身分或地位的资格,二者结构不同。

对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入管法另设第24条第4号之2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该号在因刑法特定各章所列之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特定之罪、《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或第6条第1项之罪等被判处拘禁刑时该当,即便附有缓刑亦予适用。持别表第二资格者不适用该号。

不过,毒品案件并不在该号的射程之内。毒品适用的是不问在留资格种类的第24条第4号チ。身为就劳资格,在这一点上既不会带来有利,也不会带来不利。

被判有罪之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刑罚的轻重并不在追问之列。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规定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及《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之人,对刑种与刑期均未设限定,也不因缓刑而排除适用。

除此之外,丧失在留资格还有另一条路径,即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要求素行善良这条路径。纵使获得不起诉而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一旦更新未获准许,也会随在留期间届满而丧失在留的基础。这是别表第一有期在留资格所特有的风险。

被解雇的话,在留资格也会随之丧失吗?

解雇与丧失在留资格,在法律上属于两回事。不过实际上二者联动极强。

该在留资格以在本邦从事的活动为前提而授予,因此活动实态一旦消失,更新审查中就会受到不利影响。至于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另有规定,它并非以刑罚为理由的制度,而是着眼于以虚伪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许可、未从事与其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在留等情形的另一轴机制。重要的是不要与退去强制制度相混淆。

因此,如何处理雇佣关系,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的走向。若在事实关系尚未确定之时即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日后即便获得不起诉,复职之路也可能已被堵死。请不要仓促判断,最好与辩护人商议后再行推进。

任职单位人事负责人应当把握的要点

公司一方也有若干事项需要事先梳理。其共同前提,都是不急于下结论。

涉案信息即便在公司内部,也不宜广泛共享。能够识别相关人员的信息一旦外泄,不仅侵害当事人的权利,也会给公司带来另一重问题。取得本人同意之后,以辩护人为窗口在必要范围内交换信息,在实务上最为稳妥。

  • 羁押的预期,以及对业务影响的范围
  • 获得不起诉时,是否仍有继续雇佣的余地
  • 在留期间届满的时点,以及更新手续所需的材料
  • 公司内部的信息处理,以及是否需要对外公布
  • 以本人同意为前提,与辩护人之间的联络体制

获得缓刑,能算“赢”了吗?

若当事人是日本人,就能够在社会内继续生活这一点而言,某些场合可称为足够的成果。但在外国人毒品案件中,情况并非如此。

既然第24条第4号チ没有但书,即便附有缓刑,退去强制事由依然产生。因缓刑而生的排除效果,出自第24条第4号リ的但书;而该号以“除ニ至チ所列之人外”开篇,毒品案件本就在其射程之外。若未理解这一对比即确定辩护方针,就可能出现刑事结论虽属平稳、在留资格却因此丧失的事态。

因此,辩护活动的最优先目标,应当放在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工作重心在于研判被疑事实本身能否成立、对持有或使用的认识、扣押程序是否合法,同时向决定处分的检察官具体呈示就业的持续性、生活的稳定、监督体制等情事。与此并行,还应着眼于此后的局面,为退去强制程序中的事由该当性之争,以及在留特别许可中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考虑要素的构建,预先留存记录。

本所的办案体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由松村大介律师从首次会见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事的翻译。英语、越南语、韩语等语种,本所会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过往承办案例

曾有一名20多岁女性被指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其主观方面的情事,为其取得不起诉处分(B-1)。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如何呈示材料,会极大左右此后的走向。

另有当事人作为特殊诈骗的收件人被多次再次逮捕,本所通过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层层积累主张与举证,就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B-2)。这是在羁押长期化的局面中,靠一次次应对累积而促成结果的案件。

公司中的职位与在留资格,虽由各自不同的制度支撑,实际上却互为支柱。因为在一方仓促作出判断,导致另一方的选项随之消失,这是需要避免的。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任职单位,都建议先从确认事实关系与程序走向开始。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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