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員工因藥物被逮捕|避免同時失去工作與在留資格
2026/08/13
在日本公司任職、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在留資格工作的人,一旦成為藥物案件的當事人,僱傭與在留資格這兩項基礎會同時動搖。對當事人而言關係到生活本身,對任職公司而言則牽涉人力配置與對外信用,雙方都會在短時間內被迫作出判斷。以下先確認這項在留資格特有的結構,再依序說明當事人一方與人資負責人一方各自應檢討的事項。
核心要點
-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屬入管法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是反覆辦理在留期間更新的類型。
- 就藥物案件而言,不問別表的區別,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僅憑有罪判決即發動。
- 加諸於別表第一的第24條第4款之2,是關於刑法特定之罪等的規定,藥物問題不在該款,而在第4款チ。
- 失去在留資格的途徑有兩條:退去強制事由,以及更新審查中的素行評價。
- 令和7年來日外國人犯罪依在留資格區分,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為1,069人(8.4%)(警察廳)。
這項在留資格處於什麼樣的定位?
它是入管法別表第一所列的在留資格,著眼於在日本從事的活動而核給。定有在留期間,須取得更新許可才能持續居留。這與永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等基於身分或地位的別表第二資格,在結構上並不相同。
以別表第一在留資格居留者,另設有入管法第24條第4款之2這項退去強制事由。該款於因刑法特定各章所列之罪、暴力行為等處罰法特定之罪、汽車駕駛致死傷處罰法第2條或第6條第1項之罪等而受拘禁刑宣告時該當,即使宣告緩刑亦有適用。別表第二者則不適用。
不過,藥物案件並非該款的守備範圍。就藥物而言,適用的是不問在留資格種類的第24條第4款チ。身分屬就勞資格,在這一點上既不會帶來有利,也不會帶來不利。
受有罪判決後,在留資格會怎麼樣?
會該當退去強制事由。刑的輕重並不在問題之列。
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規定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者,未對刑種與刑期設下限定,也沒有因緩刑而排除適用的規定。
失去在留資格的途徑,除此之外還有一條。也就是在在留期間更新或在留資格變更的審查中,要求素行善良的那條途徑。縱使獲不起訴而不該當退去強制事由,一旦更新未獲許可,仍會隨在留期間屆滿而失去在留的基礎。這是別表第一定有期間的在留資格所特有的風險。
被解僱之後,在留資格也會跟著失去嗎?
解僱與在留資格的喪失,在法律上是兩件不同的事。不過實際上,兩者連動的程度相當高。
這項在留資格是以在日本從事的活動為前提而核給,一旦活動的實態不復存在,在更新審查上就會產生不利影響。至於在留資格的取消,則由入管法第22條之4規定;它並非以刑罰為理由的制度,而是著眼於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或未從事與該在留資格相應之活動而居留等情形的另一套機制。重要的是不要與退去強制制度混為一談。
因此,僱傭關係如何處理,直接關係到在留資格的前景。若在事實關係尚未確定時就作出辭職的意思表示,日後即使獲不起訴,也可能已無復職之路。建議不要急於判斷,與辯護人商量後再行推進。
任職公司的人資負責人應掌握的重點
公司一方也有若干應事先整理的事項,而其共同前提都是不急著下結論。
與案件有關的資訊,即使在公司內部也不宜廣泛共享。若足以特定相關人士的資訊外流,不僅侵害當事人的權利,對公司而言也會衍生另一層問題。取得當事人同意後,以辯護人為窗口在必要範圍內往來資訊,在實務上是最為安全的作法。
- 人身拘束的預估期間,以及對業務影響的範圍
- 若獲不起訴,是否仍有繼續僱用的空間
- 在留期間屆滿的時點,以及更新手續所需的資料
- 公司內部資訊的處理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對外說明
- 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與辯護人之間的聯繫機制
獲判緩刑就算「贏了」嗎?
若是日本籍當事人,就能繼續在社會中生活這層意義而言,確實有可以稱為充分成果的場合。但在外國人的藥物案件中,情況並非如此。
既然第24條第4款チ沒有但書,縱使宣告緩刑,退去強制事由仍然發生。因緩刑而生的排除,作用於第24條第4款リ的但書,然而該款以「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起首,藥物案件本來就在其守備範圍之外。若未理解這組對比即擬定辯護方針,就可能出現刑事上的結論雖屬平穩、在留資格卻因此喪失的事態。
因此,本所認為辯護活動的最優先目標,應當設定在起訴前階段取得不起訴處分。在檢討被疑事實是否成立本身、關於持有或使用的認識、扣押程序的合法性的同時,工作重心在於向決定處分的檢察官具體呈現工作的延續性、生活的穩定與監督體制等情事。此外,也要著眼於其後的局面,就退去強制程序中事由該當性的爭執,以及在留特別許可中入管法第50條第5項考量要素的建構,預先留存紀錄。
本所的辦案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位於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松村大介律師自首次接見起至公判辯論終結為止全程親自處理,不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行。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通譯之外,當事人可在刑事程序全程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英語、越南語、韓語等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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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過去承辦的案件
曾有一名20多歲女性被認定為特殊詐欺的提款車手,本所就其主觀情事綜合主張,取得不起訴處分(B-1)。在處分決定前的階段呈現什麼、如何呈現,會大幅左右其後的走向。
在當事人被指為特殊詐欺取件車手而多次遭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累積偵訊對應、對不當偵訊的抗議與主張舉證,最終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訴(B-2)。這是在人身拘束長期化的局面下,靠著逐步累積的應對而獲致結果的案件。
公司裡的職位與在留資格,各自由不同的制度支撐,實際上卻互為支柱。若因為急著決定其中一邊,而讓另一邊的選項消失,是應當避免的情況。無論對當事人或任職公司而言,都建議從確認事實關係與程序走向開始著手。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去的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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