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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技能外国人与毒品案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以及接收机构面临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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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技能外国人与毒品案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以及接收机构面临的实务

特定技能外国人与毒品案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以及接收机构面临的实务

2026/08/13

以特定技能在留资格工作的人一旦成为毒品案件的当事人,影响并不止于本人的刑事责任。与接收机构之间的雇佣关系、支援体制的维持,以及在留资格本身,都会同时成为问题。对为确保人手而花费时间完成接收准备的企业来说,应对突发事态同样并不容易。本文立足于特定技能这一在留资格的结构,分别从当事人一方与接收方的立场,梳理需要把握的要点。

核心要点

  • 特定技能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须反复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方能持续在留。
  • 毒品案件不问别表第一或第二,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对别表第一附加适用的第24条第4号之2针对的是刑法特定之罪等,毒品并不属于该号,而属于第4号チ的问题。
  • 即便获得不起诉,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这条路径依然存在。
  • 有必要把刑事程序、退去强制程序、在留特别许可三个局面作为整体来设计。

特定技能属于哪一类在留资格?

特定技能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它着眼于在本邦从事的活动而授予,设有在留期间,须经更新方能持续在留。与基于身分或地位的别表第二资格,差别正在于此。

对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入管法另设第24条第4号之2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该号在因刑法特定各章所列之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特定之罪、《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或第6条第1项之罪等被判处拘禁刑时该当,即便附有缓刑亦予适用。持别表第二资格者不在其列。

不过,毒品案件轮不到该号出场。毒品属于不问在留资格种类均行启动的第24条第4号チ正面适用的领域。

被判有罪之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刑罚的轻重并不在追问之列。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规定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及《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之人,未设刑种与刑期的限定,也不因缓刑而排除适用。

举例而言,大麻的单纯持有依麻向法第66条第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令和6年12月12日新设的使用(施用)与接受施用,依同法第66条之2第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觉醒剂的持有、受让依《觉醒剂取缔法》第41条之2第1项处10年以下拘禁刑,使用依同法第41条之3第1项第1号处10年以下拘禁刑。无论何者,一经判处有罪即启动第4号チ这一点并无不同。

接收机构与登录支援机构一方应当研判什么?

首先,在事实关系尚未确定的阶段不急于作出判断,至为关键。逮捕不过是侦查的一个环节,此后获得不起诉的案件现实中确实存在。

在此基础上,可按下列各点逐一梳理。

接收方与辩护人之间信息若有出入,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局面。取得本人同意之后,以辩护人为窗口共享必要范围内的信息,在实务上更为顺畅。此外,涉案信息的处理需要充分谨慎,亦应做好管理,避免能够识别相关人员的信息在公司内外扩散。

  • 羁押的期间,以及对业务影响的预期
  • 能否继续实施基于支援计划的支援
  • 各类申报事项应在何时办理何种手续
  • 获得不起诉时,是否仍有继续雇佣的余地
  • 以本人同意为前提,与辩护人之间的联络体制

只要不起诉,更新就会获准吗?

无法如此断言。不过,取得不起诉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不起诉并非“有罪判决”,故不构成第24条第4号チ。仅此一点,是否进入退去强制程序的分岔就已不同。另一方面,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仍留有在留期间更新这道关口,审查要求素行善良。处分的理由与事实关系的实质仍可能成为评价对象,因此认为取得不起诉就自动获准更新,并不准确。

为此,需要准备以材料形式呈示:仍在继续就业、生活基础稳定、已建立防止再犯的具体体制等情事。

把三个局面作为整体来设计

在外国人毒品案件中,有必要从一开始就把下列三个局面作为一条连贯的脉络来设计。

其中第一道防线的分量,与日本人的案件不可同日而语。既然有罪判决本身就会产生退去强制事由,把在公判中取得缓刑作为最终目标的方针,从在留资格的角度看就是目标设定有误。在起诉前阶段,工作重心在于研判被疑事实能否成立、认识之有无、扣押程序是否合法,同时向检察官具体呈示就业的持续性与监督体制等情事。

作为参考,令和6年的起诉犹豫率,大麻取缔法违反为35.5%,觉醒剂取缔法违反为8.5%(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应当在认识到不同罪名现实走向各异的基础上,组织辩护方针。

  • 第一道防线:在刑事案件中争取不起诉处分
  • 第二道防线: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争执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
  • 第三道防线:在留特别许可(构建入管法第50条第5项的考虑要素)

本所的办案体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由松村大介律师从首次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本所采取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的方针。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事的翻译。越南语、英语、韩语等语种,本所会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过往承办案例

曾有一名20多岁女性被指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其主观方面的情事,为其取得不起诉处分(B-1)。及早确定为促成处分判断应当呈示哪些内容,会影响结果。

另有一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人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以婚姻与认领均未完成为由一度不被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并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仅经1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1)。

在特定技能案件中,当事人的在留资格与接收方的体制这两种关切彼此交织。对双方而言,在事实关系尚未落定之前急于下结论,都并非上策。一边判断刑事程序的走向,一边依次确认在留资格各局面上会被追问什么。这种沉稳的推进方式,最终才是最为确实的。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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