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技能外國人與藥物案件|對在留資格的影響,以及接收機關面臨的實務課題
2026/08/13
以特定技能在留資格工作的人一旦成為藥物案件的當事人,影響並不會停留在本人的刑事責任。與接收機關的僱傭關係、支援體制的維持,以及在留資格本身,都會同時成為問題。對於花費時間才把接收準備做好、藉此確保人力的企業而言,突發狀況的處理同樣不容易。本文將依特定技能這項在留資格的結構,分別從當事人與接收方的立場,整理應當掌握的重點。
核心要點
- 特定技能屬入管法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是必須反覆辦理在留期間更新才能持續居留的類型。
- 藥物案件無論別表第一或第二,均依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僅憑有罪判決即構成退去強制事由。
- 加諸於別表第一的第24條第4款之2,是以刑法特定之罪等為對象的規定,藥物問題不在該款,而在第4款チ。
- 即使獲不起訴,仍留有在留期間更新審查中素行評價這條途徑。
- 必須把刑事程序、退去強制程序、在留特別許可三個局面合為一體來設計。
特定技能屬於哪一個區分的在留資格?
屬於入管法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它著眼於在日本從事的活動而核給,定有在留期間,須經更新才能持續居留。這一點與基於身分或地位的別表第二資格有所不同。
就別表第一者而言,另設有入管法第24條第4款之2這項退去強制事由。該款於因刑法特定各章所列之罪、暴力行為等處罰法特定之罪、汽車駕駛致死傷處罰法第2條或第6條第1項之罪等而受拘禁刑宣告時該當,即使附有緩刑亦有適用。別表第二者則不在對象之列。
不過,藥物案件並沒有這一款上場的餘地。因為藥物正是不問在留資格種類即會發動的第24條第4款チ所直接適用的領域。
受有罪判決後,在留資格會怎麼樣?
會該當退去強制事由。刑的輕重並不在問題之列。
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僅規定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者,未對刑種與刑期設下限定,也沒有因緩刑而排除適用的規定。
舉例而言,單純持有大麻依麻向法第66條第1項處7年以下拘禁刑;令和6年12月12日新設的使用(施用)與被施用,依同法第66條之2第1項處7年以下拘禁刑。覺醒劑的持有、受讓依覺醒劑取締法第41條之2第1項處10年以下拘禁刑,使用則依同法第41條之3第1項第1款處10年以下拘禁刑。無論何者,只要受有罪判決,第4款チ就會發動,這一點並無不同。
接收機關與登錄支援機關該檢討什麼?
首先,在事實關係尚未確定的階段不急著下判斷,這一點至關重要。逮捕只是偵查的一個階段,其後獲不起訴的案件確實存在。
在此前提下,可依序整理下列各點。
接收方與辯護人之間若資訊不一致,可能造成對當事人不利的局面。取得當事人同意後,以辯護人作為窗口,在必要範圍內共享資訊,在實務上較為順暢。另外,與案件有關的資訊在處理上需格外謹慎,也應注意管理,避免足以特定相關人士的資訊在公司內外擴散。
- 人身拘束的期間,以及對業務影響的預估
- 能否繼續依支援計畫提供支援
- 各項通報事項應在何時辦理何種手續
- 若獲不起訴,是否仍有繼續僱用的空間
- 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與辯護人之間的聯繫機制
獲不起訴就一定能更新嗎?
無法如此斷言。不過,取得不起訴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
不起訴並非「有罪判決」,因此不會該當第24條第4款チ。單憑這一點,是否進入退去強制程序的分歧就會改變。另一方面,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仍留有在留期間更新這道關卡,審查上要求素行善良。處分的理由與事實關係的實質可能成為評價對象,因此認為取得不起訴就會自動獲准更新,這樣的理解並不準確。
因此,仍須準備以資料形式呈現繼續工作的狀況、生活基礎穩定,以及已建立防止再犯的具體體制等事項。
把三個局面合為一體來設計
在外國人的藥物案件中,必須從一開始就把下列三個局面視為連續的整體加以設計。
其中第一道防線的份量,與日本人的案件不可同日而語。既然有罪判決本身就會產生退去強制事由,把公判取得緩刑當作最終目標的方針,從在留資格的角度來看就是設定錯了目標。在起訴前階段,除檢討被疑事實是否成立、認識之有無、扣押程序的合法性之外,工作重心在於向檢察官具體呈現工作的延續性與監督體制等情事。
供參考的是,令和6年的起訴猶豫率,大麻取締法違反為35.5%,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為8.5%(令和7年版犯罪白書)。應在理解不同罪名的現實展望有所差異的前提下,組織辯護方針。
- 第一道防線:於刑事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
- 第二道防線:於退去強制程序爭執退去強制事由之該當性
- 第三道防線:在留特別許可(建構入管法第50條第5項的考量要素)
本所的辦案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之初至公判辯論終結為止全程親自處理,不採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行的作法。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通譯之外,當事人可在刑事程序全程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越南語、英語、韓語等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所過去承辦的案件
曾有一名20多歲女性被認定為特殊詐欺的提款車手,本所就其主觀情事綜合主張,取得不起訴處分(B-1)。及早確定要在處分判斷前呈現哪些內容,會影響最終結果。
亦曾承辦一名以觀光目的來日的諮詢者喪失在留資格、因非法居留遭逮捕與起訴的案件。當時因婚姻與認領未完成而一度不受理,本所從憲法的觀點與當局交涉,促成婚姻與認領成立,並在國籍國幾乎不核發任何公文書的困難狀況下蒐集有利證據,透過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許可案例,以1次申請取得在留特別許可(D-1)。
在特定技能的案件中,當事人的在留資格與接收方的體制這兩種關切彼此交錯。對雙方而言,在事實關係尚未確定時急著下結論都不是上策。一面掌握刑事程序的走向,一面依序確認在留資格各階段會被檢視什麼,這種從容的推進方式,最終才是最為穩妥的作法。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去的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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