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实习生因毒品案件被捕时|实习能否继续、对接收单位的波及、本国的家人
2026/08/13
以技能实习在留资格来到日本的人一旦成为毒品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的刑事责任之外,还会同时涌来一连串疑问:实习还能不能继续、消息会怎样传到接收单位与监理团体、该向在本国等待的家人如何解释。为来日而承担巨额费用者并不在少数,事态的分量远非日本人的同类案件可比。以下先准确把握法律上的框架,再梳理在有限的时间内应当优先处理哪些事项。
核心要点
- 技能实习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设有在留期间,须经更新方能在留。
- 就毒品案件而言,不问别表第一或第二,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凭有罪判决即行启动。
- 对别表第一者附加适用的第24条第4号之2,针对的是刑法特定之罪等,毒品并不属于该号,而属于第4号チ的问题。
- 即便获得不起诉,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这条另行路径依然存在。
- 令和7年来日外国人犯罪按在留资格划分,技能实习为2,812人(22.0%),是占比最高的区分(警察厅)。
技能实习这一在留资格的固有定位
技能实习是入管法别表第一所列的在留资格。它着眼于在本邦从事的活动,设有在留期间,须经更新方能持续在留。在这一点上,其结构与基于身分或地位的别表第二资格不同。
对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入管法另设第24条第4号之2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该号在因刑法特定各章所列之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特定之罪、《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或第6条第1项之罪等被判处拘禁刑时该当,即便附有缓刑亦予适用。持别表第二资格者不在适用之列。
不过,毒品案件并非该号的问题。毒品适用的是不问在留资格种类均行启动的第24条第4号チ。因此,身为技能实习并不会因此特别不利,也不会特别有利。
一旦被判有罪,实习还能继续吗?
由于在留的基础本身正在丧失,实习事实上难以为继。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规定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及《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之人,对刑种与刑期均未设限定,也未设置因缓刑而排除的规定。
换言之,即便以罚金收场,即便附有缓刑,在退去强制事由这一侧的待遇完全相同。“因为是缓刑,所以能留在日本”这一说法,就毒品案件而言是明确的错误。因缓刑而生的排除效果,出自第24条第4号リ的但书;而该号既以“除ニ至チ所列之人外”开篇,毒品案件便无从享受这份恩惠。
本国家人所承受的负担
在技能实习案件中,与日本国内程序并行,本国一侧的处境往往沉重地压在当事人身上。为出国所负担的费用、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家人所寄托的经济期待。这些虽非法律上的争点,却会极大左右当事人的判断。
有些人出于希望尽早解除羁押、尽快回去工作的心情,在讯问中承认了与事实不符的内容。然而在毒品案件中,以接近有罪判决为代价换取当下的释放,意味着朝着丧失在留资格的方向前进。
取得不起诉之后,更新会怎样?
就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而言,不起诉具有决定性意义。不起诉并非“有罪判决”,故第24条第4号チ不会启动。
另一方面,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仍留有在留期间更新这道关口。更新审查要求素行善良,即便是获得不起诉的案件,其事实关系的实质也可能成为评价对象。前科与前历在法律上属于有所区别的概念,但在审查评价的场合,导致处分的经过本身即可能被审视,这才是符合实务的理解。
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使用的两个视角
一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接下来要研判的就是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把法务大臣应当考虑的要素予以法定,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进入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关怀的必要性等。
在毒品案件中,其中的素行与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构成最大障碍。因此,需要正面直面这两项,同时以具体材料层层堆叠其余要素。
另一个视角,是公开案例的运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以来,按年度公开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与不许可案例。这些是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宜予许可的先例集合,因此,若具有同类情事的案件既有许可实绩,却对本案作出不同处理,便可据此从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的角度提出问题。结果固然取决于个案情事,但这一视角值得构建为主张。
本所的办案体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由松村大介律师从首次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事的翻译。越南语、英语、韩语及其他语种,本所会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过往承办案例
曾有当事人作为特殊诈骗的收件人被多次再次逮捕,本所通过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层层积累主张与举证,就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B-2)。讯问初期应对左右结果这一点,在毒品案件中同样成立。
另有当事人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本所通过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并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仅经1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1)。
在技能实习案件中,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之上,还叠加着本国一侧的处境。正因如此,一开始就确定把什么放在最优先,才能支撑此后的每一次判断。请不要独自承担,也不要仅凭周围人的建议就敲定方针,而应在确认法律框架之后再作决定。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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