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實習生因藥物案件被逮捕時|實習能否繼續、對接收單位的波及、本國的家人
2026/08/13
以技能實習在留資格來到日本的人,一旦成為藥物案件的當事人,除了本人的刑事責任之外,實習能否繼續、消息會如何傳到接收單位與監理團體、要向在本國等待的家人說明什麼,這些問題會同時湧來。當中不乏為了來日而背負龐大費用的人,事態的沉重程度,與日本人的同類案件無法相提並論。以下先準確掌握法律上的架構,再整理在有限時間內應優先處理的事項。
核心要點
- 技能實習屬入管法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定有在留期間,須經更新才能持續居留。
- 就藥物案件而言,無論別表第一或第二,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僅憑有罪判決即發動。
- 另加諸於別表第一者的第24條第4款之2,是以刑法特定之罪等為對象的規定,藥物問題不在該款,而在第4款チ。
- 即使獲不起訴,仍留有在留期間更新審查中素行評價這條另外的途徑。
- 令和7年來日外國人犯罪依在留資格區分,技能實習為2,812人(22.0%),是人數最多的區分(警察廳)。
技能實習這項在留資格的特有定位
技能實習是入管法別表第一所列的在留資格。它著眼於在日本從事的活動,定有在留期間,須經更新才能持續居留,與基於身分或地位的別表第二資格在結構上並不相同。
以別表第一在留資格居留者,另設有入管法第24條第4款之2這項退去強制事由。該款於因刑法特定各章所列之罪、暴力行為等處罰法特定之罪、汽車駕駛致死傷處罰法第2條或第6條第1項之罪等而受拘禁刑宣告時該當,即使宣告緩刑亦有適用。別表第二者則不在適用範圍。
不過,藥物案件並非該款的問題。就藥物而言,適用的是不問在留資格種類即會發動的第24條第4款チ。因此,身分為技能實習,在這一點上既不會特別不利,也不會特別有利。
被判有罪就不能繼續實習了嗎?
由於在留的基礎本身會朝喪失的方向推進,實習事實上難以繼續。
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僅規定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者,對刑種與刑期均未設限定,也沒有因緩刑而排除適用的規定。
換言之,即使以罰金收場,或宣告緩刑,在退去強制事由這一面的待遇仍然相同。「因為是緩刑所以可以留在日本」這種說法,就藥物案件而言是明顯的錯誤。因緩刑而生的排除,作用於第24條第4款リ的但書;而該款既以「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起首,藥物案件自然無法享有這項利益。
本國家人所承受的負擔
在技能實習的案件中,與日本國內程序並行的,往往還有本國方面沉重的壓力。為出國而負擔的費用、與派遣機構之間的契約關係、家人在經濟上的期待,這些雖不是法律上的爭點,卻大幅左右當事人的判斷。
有人因為希望早日解除人身拘束、早日回去工作,而在偵訊中承認與事實不符的內容。然而在藥物案件中,以當場獲釋換取更接近有罪判決的結果,等於是朝失去在留資格的方向前進。
取得不起訴之後,更新會怎麼樣?
就不該當退去強制事由這一點而言,不起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不起訴並非「有罪判決」,因此第24條第4款チ不會發動。
另一方面,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仍留有在留期間更新這道關卡。更新審查要求素行善良,即使案件獲不起訴,其事實關係的實質仍可能成為評價對象。前科與前歷在法律上是有所區別的概念,但在審查評價的場合,導致該處分的經過本身可能被檢視,這樣的理解較符合實務。
爭取在留特別許可時可用的兩個視角
若已該當退去強制事由,接下來要檢討的就是在留特別許可。入管法第50條第5項將法務大臣應考量的要素予以法定,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入國本邦的經緯、在本邦居留的期間、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以及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等。
在藥物案件中,其中的素行與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是最大的障礙。因此,必須正面面對這兩項,同時以具體資料逐步堆疊其他要素。
另一個視角是活用公開案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平成16年以降,逐年度公開在留特別許可的許可與不許可案例。這些是行政機關自身判斷應予許可的先例集合,因此,倘若具有相同情事的案件已有許可實績,本案卻受到不同對待,即可據以從憲法第14條第1項平等原則的觀點提出質疑。結果雖取決於個別情事,但本所認為這是值得建構的主張視角。
本所的辦案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位於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之初至公判辯論終結為止全程親自處理,不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行。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通譯之外,當事人可在刑事程序全程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越南語、英語、韓語及其他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所過去承辦的案件
曾承辦當事人被指為特殊詐欺取件車手而多次遭再度逮捕的案件,本所透過偵訊對應、對不當偵訊提出抗議,並逐步累積主張與舉證,最終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訴(B-2)。偵訊初期的應對足以左右結果,這一點在藥物案件中同樣適用。
亦曾承辦當事人喪失在留資格、因非法居留遭逮捕與起訴的案件,本所與當局交涉促成婚姻與認領成立,並在國籍國幾乎不核發任何公文書的狀況下蒐集有利證據,透過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許可案例,以1次申請取得在留特別許可(D-1)。
在技能實習的案件中,刑事程序與在留資格的問題之上,還疊加著本國的處境。正因如此,最先決定要把什麼放在最優先,才能支撐之後的每一個判斷。請不要獨自承擔,也不要僅憑周遭的建議就把方針定下來,希望能在確認法律架構之後再作決定。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去的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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