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因毒品案件被捕之后|除籍、在留资格取消、更新不许可的连锁反应
2026/08/13
以留学名义来到日本的人一旦成为毒品案件的当事人,问题就不会止于刑事程序。学籍、在留资格,乃至家人在本国面临的处境,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同时启动。对当事人本人自不待言,对在远方等待消息的家属而言,最令人不安的莫过于不清楚什么事会按什么顺序推进。本文先梳理留学这一在留资格特有的结构,再冷静说明在哪个阶段必须作出哪些决定。
核心要点
- 留学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须反复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方能持续在留。
- 毒品案件不问别表第一或第二,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另有第24条第4号之2这一退去强制事由,但毒品并不属于该号,而属于第4号チ的问题。
- 即便获得不起诉,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这条路径依然存在。
- 一旦失去学籍而不再从事留学相应的活动,还可能另行触及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
留学这一在留资格处于怎样的结构之中?
留学是入管法别表第一所列的在留资格。别表第二的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是基于身分或地位的资格,而别表第一着眼于在本邦从事的活动,设有在留期间,须反复更新方能持续在留。
对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入管法另设第24条第4号之2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该规定在因刑法特定各章所列之罪,或《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项之罪等被判处拘禁刑时启动,即便附有缓刑亦属该当。持别表第二资格者不适用该号。
一旦被判有罪,还能继续留学吗?
由于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留的基础本身就会受到质疑。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把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及《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之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该条文并无刑种与刑期的限定,也不因缓刑而排除适用。无论是罚金,还是附有缓刑,结论都不改变。
举例而言,大麻的单纯持有依麻向法第66条第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就令和6年的科刑而言,大麻取缔法违反案件的全部缓刑率为84.2%(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对日本人来说,缓刑判决意味着能够在社会内继续生活。然而对留学生而言,那里并非终点,这正是本问题的困难所在。
一旦被学校除籍,另一重风险随之而来
此时会牵涉在留资格取消这一与退去强制不同轴线的制度。
入管法第22条之4规定,除以虚伪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许可的情形外,未从事与其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在留等情形,也可成为取消在留资格的理由。这并非以刑罚为理由的制度,而是着眼于活动实态的另一轴机制。若因长期羁押或丧失学籍而无法从事留学相应的活动,这条路径就可能成为问题。
只要不起诉,就可以放心了吗?
在退去强制事由这一侧,意义确实重大。不起诉并非“有罪判决”,故不构成第24条第4号チ。
不过,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还留有更新审查这条路径。留学的在留期间届满时须取得更新许可,而审查要求素行善良。即便是获得不起诉的案件,导致该处分的事实关系的实质仍可能成为评价对象,因此不能认为“既然不起诉,更新自然会获准”。
实际上,令和7年来日外国人犯罪的检举人员总数为12,777人,按在留资格划分,留学占1,521人(11.9%)(警察厅《令和7年组织犯罪形势》)。在更新场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应当从刑事程序阶段就有所意识。
把目标定在“不起诉”的理由
从上述结构中可以导出一个结论:在外国人毒品案件中,把在公判中取得缓刑作为最终目标的辩护方针,从在留资格的角度看属于目标设定有误。
既然第24条第4号チ没有但书,一经受有罪判决即产生退去强制事由。因此,辩护活动必须以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组织。未把入管法的框架纳入考量即确定方针,结果刑事上的结论虽属平稳,在留资格却因此丧失,这样的场面现实中确实存在。
在起诉前阶段,工作重心在于研判被疑事实本身能否成立、对持有或使用的认识、扣押程序是否合法,同时向决定处分的检察官具体呈示无常习性、继续学业的现实可能,以及家人与学校相关人员的监督体制。
本所的办案体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由松村大介律师从首次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本所采取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的方针。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事的翻译。英语、越南语、韩语等语种,本所会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留学生案件离不开向本国家属的说明,本所在这一点上同样提供对应。
过往承办案例
曾有一名20多岁女性被指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其主观方面的情事,为其取得不起诉处分(B-1)。在年轻当事人的案件中,细致描摹经过与认识,有时会影响处分的判断。
另有一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人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领均未完成而一度不被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并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仅经1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1)。
在留学生的毒品案件中,刑事程序、学籍、在留资格这三只时钟同时走动。若只盯着其中一只,等到察觉时,另一扇门可能已经关闭。及早掌握全局的示意图,确定优先顺序,才是最为要紧的事。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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