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药特例法第5条“以营业方式实施的非法进口等”|无期或5年以上拘禁刑与罚金的必要并科
2026/08/13
在有组织的毒品案件中,除《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觉醒剂取缔法》之外,还可能适用《为在国际协作之下防止助长涉及管制药物之不正行为等而制定的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等特例等的法律》,即通称的麻药特例法。该法第5条的量刑框架与其他条文差异极大。对家属而言,为何要搬出如此沉重的条文、在留资格将会如何,两种不安会同时压来。以下梳理条文结构,并说明如何看待程序的走向。
核心要点
- 麻药特例法第5条以营业方式实施的非法进口等,处无期或5年以上拘禁刑,并必要并科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同法第6条的隐匿毒品犯罪收益等、第7条的收受、第8条第1项的作为管制药物之物品的进口等,也各自设有罚则。
- 麻药特例法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列举法令,一经受有罪判决即产生退去强制事由。
- 一旦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在留特别许可将适用第50条第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
- 令和6年麻药特例法违反案件的起诉率为36.8%,起诉犹豫率为52.5%(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
麻药特例法第5条是怎样一条规定?
该条处罚以营业方式实施的非法进口等行为,处无期或5年以上拘禁刑,并必要并科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其特征在于并不以拘禁刑单独收尾,而是采取一并科处罚金的结构。
该法另有若干重要条文。第6条把隐匿毒品犯罪收益等规定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第7条把收受毒品犯罪收益等规定为7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第8条第1项就作为管制药物之物品的进口等,规定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为什么“以营业方式”的认定会成为争点?
因为这一措辞的有无,会使所适用的条文与量刑幅度发生重大变化。
举例而言,觉醒剂的营利目的进口,依《觉醒剂取缔法》第41条第2项处无期或3年以上拘禁刑,并可根据情节并科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第64条第1项以营利为目的进口海洛因等,同样处无期或3年以上拘禁刑与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与此相对,麻药特例法第5条把下限提高至5年以上,并把罚金定为必要并科。
因此,辩护活动会依据证据,就有无反复继续性、在组织中的位置、报酬的性质与领取经过、指示系统的实态等情事展开具体研判。准确重构参与程度,本身就直接连结到适用条文之争。
从统计看麻药特例法违反的位置
据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麻药特例法违反案件的起诉率为36.8%,起诉犹豫率为52.5%。与其他毒品相关法令相比,觉醒剂取缔法违反的起诉率为74.2%、起诉犹豫率为8.5%;大麻取缔法违反的起诉率为44.1%、起诉犹豫率为35.5%;麻药取缔法违反的起诉率为57.5%、起诉犹豫率为15.9%。
不过,上述数字均为按罪名统计的总数,依行为样态与参与程度不同,内部构成差异极大。麻药特例法违反这一框架之内,既包含第5条这样的重型类型,也包含第8条这样相对较轻的类型,故平均值不能被视为自身案件的预期走向。
统计应当作为提示不同罪名辩护胜负手所在的线索来使用,而非用于预测结果的工具。
对在留资格会有什么影响?
麻药特例法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所列举的法令之一。因此,因违反该法被判处有罪之时,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该号仅规定“受有罪判决之人”,对刑种与刑期均未着一字,也不因缓刑而排除适用。该号亦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故持别表第一就劳资格者,与持别表第二的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者,站在同一个战场上。
进一步说,实刑超过1年时,在留特别许可的局面上会启动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仅限于认定存在“不准许其在本邦在留将被认为有欠人道上关怀的特别情事”时方可给予。第4号チ本身虽未列入但书的列举之中,但在适用第5条这类下限较高条文的案件中,这一加重要件会成为现实问题浮上台面。
把三个局面作为整体来设计
即便是重大案件,或者说正因为是重大案件,才更有必要把程序分为三个局面预先设计。
第一道防线,是在刑事案件中争取不起诉处分。既然有罪判决本身就会导致丧失在留资格,把在公判中取得缓刑作为最终目标的方针,从在留资格的角度看就是目标设定有误。第二道防线,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争执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第三道防线是在留特别许可,其内容在于层层构建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法定的考虑要素,并从与已公开许可案例之间的均衡出发,主张违反宪法第14条第1项的平等原则。
本所的办案体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由松村大介律师从首次会见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在共犯人数众多的案件,或公判历时较长的案件中,承办人始终如一,正是方针得以贯彻的支撑。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事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本所会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过往承办案例
曾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通过对证据的彻底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反诘问,为其取得无罪判决(A-1)。本所亦大量承办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经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
本所另有承办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世界性报道的重大案件的实绩(E-1)。在跨越国境的案件中,有必要细致确认证据所在,以及各关系人供述的定位。
在适用麻药特例法第5条的案件中,无论量刑幅度还是对在留资格的影响,都会在与普通毒品案件不同的水准上被讨论。不过,条文沉重与事实认定不可撼动,是两回事。建议从逐条确认“哪一行为被主张符合哪一条文的哪一要件”开始着手。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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