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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藥特例法5條「以營業方式非法輸入等」|無期或5年以上拘禁刑並必要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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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藥特例法5條「以營業方式非法輸入等」|無期或5年以上拘禁刑並必要併科罰金

麻藥特例法5條「以營業方式非法輸入等」|無期或5年以上拘禁刑並必要併科罰金

2026/08/13

在組織性的藥物案件中,除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覺醒劑取締法之外,還可能適用「為防止在國際合作下助長規制藥物相關不正行為等之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等特例等相關法律」,也就是一般所稱的麻藥特例法。該法第5條的量刑架構,與其他條文有相當大的差異。對家屬而言,為什麼會搬出如此重的條文、在留資格又會如何,這兩項不安往往同時湧上。以下整理條文結構,並說明應如何看待後續程序的走向。

核心要點

  • 麻藥特例法第5條以營業方式非法輸入等之罪,處無期或5年以上拘禁刑,並必要併科1000萬日圓以下罰金。
  • 同法第6條的藥物犯罪收益等隱匿、第7條的收受、第8條第1項的作為規制藥物之物品輸入等,也各自定有罰則。
  • 麻藥特例法屬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列舉的法令,一旦受有罪判決即發生退去強制事由。
  • 若判處逾1年之實刑,在留特別許可將受第50條第1項但書的加重要件拘束。
  • 令和6年麻藥特例法違反的起訴率為36.8%,起訴猶豫率為52.5%(令和7年版犯罪白書)。

麻藥特例法第5條是什麼樣的條文?

這是處罰以營業方式非法輸入等行為的規定,處無期或5年以上拘禁刑,並必要併科1000萬日圓以下罰金。其特徵在於,並非僅以拘禁刑作結,而是採取一併科處罰金的結構。

同法另設有其他重要條文。第6條就藥物犯罪收益等之隱匿,處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之。第7條就藥物犯罪收益等之收受,處7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之。第8條第1項則就作為規制藥物之物品的輸入等行為,定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為什麼「以營業方式」的認定會成為爭點?

因為這一語的有無,會使適用條文與量刑幅度出現重大變化。

舉例而言,覺醒劑的營利目的輸入依覺醒劑取締法第41條第2項處無期或3年以上拘禁刑,並得視情節併科1000萬日圓以下罰金。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第64條第1項的營利目的輸入海洛因等,亦為無期或3年以上拘禁刑併科1000萬日圓以下罰金。相對地,麻藥特例法第5條把下限提高到5年以上,並將罰金設為必要併科。

因此在辯護活動中,必須依證據具體檢討是否具有反覆繼續性、在組織中的地位、報酬的性質與收受經過、指示系統的實際狀況等情事。把參與程度重新精確描繪出來,本身就直接連結到適用條文的爭執。

從統計看麻藥特例法違反的位置

依令和7年版犯罪白書,令和6年麻藥特例法違反的起訴率為36.8%,起訴猶豫率為52.5%。與其他藥物相關法令相比,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的起訴率為74.2%、起訴猶豫率為8.5%;大麻取締法違反的起訴率為44.1%、起訴猶豫率為35.5%;麻藥取締法違反的起訴率為57.5%、起訴猶豫率為15.9%。

不過,這些都是依罪名統計的總數,依行為態樣與參與程度的不同,內部分布差異甚大。麻藥特例法違反這個框架之中,既包含第5條這類重罪類型,也包含第8條這類相對輕微的類型,因此不能把平均值直接當成自己案件的預測。

本所認為,統計應當作為理解各罪名辯護重心何在的線索來使用,而不是用來預測結果的工具。

對在留資格的影響如何?

麻藥特例法是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所列舉的法令之一。因此,一旦因違反該法受有罪判決,即該當退去強制事由。

該款僅規定「受有罪判決者」,對刑種與刑期均未著墨,也沒有因緩刑而排除適用的規定。又因為不問在留資格種類,持有別表第一各項就勞資格者,與持有別表第二之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等身分者,都會站上同一個戰場。

此外,若實刑逾1年,在留特別許可的階段將發動入管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僅限於認定具有「不許可在留於本邦即欠缺人道上考量的特別情事」時,方得許可。第4款チ本身雖未列入該但書的列舉範圍,但在第5條這類下限偏高的條文被適用的案件中,這項加重要件會成為現實的問題。

把三個局面合為一體來設計

縱使是重大案件,或者說正因為是重大案件,更需要把程序分為三個局面預先設計。

第一道防線是在刑事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既然有罪判決本身就會使人失去在留資格,把公判取得緩刑當作最終目標的方針,從在留資格的角度來看,就是設定錯了目標。第二道防線是在退去強制程序中爭執退去強制事由的該當性。第三道防線則是在留特別許可,也就是逐項堆疊入管法第50條第5項所法定的考量要素,並從與已公開許可案例之間的均衡出發,主張違反憲法第14條第1項的平等原則。

本所的辦案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位於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松村大介律師自首次接見起至公判辯論終結為止全程親自處理,不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行。在共犯人數眾多或公判期間拖長的案件中,承辦人始終如一,正是方針一貫性的支柱。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通譯之外,當事人可在刑事程序全程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所過去承辦的案件

曾有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本所透過徹底的證據分析與被告訊問、交互詰問取得無罪判決(A-1)。此外亦多次承辦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與經媒體報導的重大案件。

本所亦有承辦國際刑事案件、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關注報導之重大案件的實績(E-1)。在跨境案件中,必須細緻確認證據的所在,以及相關人供述的定位。

適用麻藥特例法第5條的案件,無論量刑幅度或對在留資格的影響,都會在與一般藥物案件不同的水準上被討論。不過,條文重是一回事,事實認定能否撼動是另一回事。建議從逐一確認哪一項行為被主張該當哪一條文的哪一項要件開始著手。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去的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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