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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电子烟油、大麻软糖与CBD产品的刑事责任|成分鉴定与“我不知情”的争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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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电子烟油、大麻软糖与CBD产品的刑事责任|成分鉴定与“我不知情”的争取方式

THC电子烟油、大麻软糖与CBD产品的刑事责任|成分鉴定与“我不知情”的争取方式

2026/08/13

在海外合法销售的产品,在日本国内店铺或网络上购买的产品,旅行时作为伴手礼收到的产品。有些人正是从这类物品中被检出受管制成分,因而意外成为侦查对象。仅凭产品外观或商品名称,往往无法判断其在法律上属于哪一类别。对外国人当事人而言,此处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刑事责任的有无,更会波及在留资格的去留。本文梳理围绕成分产生的争点,以及如何就购买时的认识展开主张。

核心要点

  • 大麻自令和6年12月12日起,作为《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上的麻药加以规制。
  • 产品中含有何种成分,须经鉴定方能确定,并不取决于商品名称或销售时的说明。
  • 一旦被认定属于麻向法上的麻药并受有罪判决,即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产生退去强制事由。
  • 故意(认识)之有无既是刑事上的争点,也是此后入管程序中主张的基础。
  •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6号把非法持有麻药、大麻、觉醒剂等之人列为上陆拒否事由。

在海外属于合法的产品,在日本也不会有问题吗?

并非如此。日本国内的管制由日本法令决定。购买地国家的合法性,原则上不影响在日本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关于大麻,自令和6年12月12日起,已作为《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上的“麻药”加以规制。持有、转让、受让依同法第66条第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具有营利目的时,依同条第2项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并可根据情节并科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使用(施用)与接受施用,依同法第66条之2第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进口、出口、制造依第65条第1项第1号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因此,把海外购买的产品带入日本的行为,视成分而定,有可能作为进口问题处理。在机场随身物品检查或国际邮件检查中被发现的案件,也时有所见。

成分鉴定是起点

所适用的法令,取决于被扣押物的成分。这是首先应当确认的一点。

对于电子烟油、食品、化妆品等形态的产品,无法从外观判断成分。若检出受管制成分,即属麻向法问题;若仅止于指定药物,则属药机法问题。二者对在留资格的影响路径不同,故此项区分具有决定性意义。

在鉴定方面,鉴定检材与扣押物的同一性、自扣押至鉴定的保管经过、鉴定方法与检出数值的含义等,都有若干事项需要确认。侦查阶段应要求开示相关材料,并视需要借助专业知识加以研判。

“不知道里面含有这种成分”这一主张要如何构建?

只能通过客观情事的层层积累来加以呈示。认识属于内心事项,仅凭本人供述难以获得证明。

可资研判的线索,包括下列各项情事。

把这些材料细致收集起来,把自购买至持有的经过呈现为一条完整脉络,正是此项工作的内容。讯问中的供述在经过翻译的过程中语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确认笔录记载的态度不可或缺。

  • 购买的渠道,以及销售者当时出示的标示与说明内容
  • 所支付的价格,作为受管制物品的交易是否显得不自然
  • 产品的保管状况、是否与他人共用、有无隐匿的样态
  • 使用的目的,以及导致购买的动机的具体经过
  • 通信记录、购买记录、收据等能够佐证购买时认识的客观材料

争执故意,也会延伸至入管程序

在刑事阶段就认识之有无展开争执,并把该经过留存为记录,对此后的程序具有意义。

在入管实务中,长期沿袭的运作是: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时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针对此种运作,松村大介律师在一起以助长非法就劳为由的退去强制案件中,正面质问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也应及于作为行政处分的退去强制,该诉讼目前仍在进行中。结论尚不宜先行断言,但这确实是一个现实存在的争点。

以产品成分的认识为问题的案件,正是该争点具有现实意义的场面。在刑事程序中彻底争执认识,并把主张与证据留存下来,将成为退去强制程序与在留特别许可局面中主张的地基。反之,若为了优先取得早期释放而轻易作出承认的供述,此后的程序中将难以挽回。

被判处有罪之后会发生什么

作为违反麻向法被判处有罪时,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产生退去强制事由。该号仅规定“受有罪判决之人”,既未限定刑种与刑期,也不因缓刑而排除适用。

此外,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把曾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觉醒剂或精神药物取缔相关法令而被判处刑罚之人列为上陆拒否事由,且此处并未设置期间限制。同项第6号更把非法持有上述药物之人本身列为上陆拒否事由。对以旅行或短期停留方式来日者而言,这意味着此后再入境的大门将长期关闭。

正因如此,外国人毒品案件不能把在公判中取得缓刑作为最终目标。有必要把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来组织辩护活动。

本所的办案体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由松村大介律师从首次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本所采取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的方针。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事的翻译。英语、越南语、韩语等语种,本所会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过往承办案例

曾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通过对证据的彻底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反诘问,为其取得无罪判决(A-1)。在以认识之有无为核心争点的案件中,逐一检验客观情事的工作会左右结果。

另有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本所在救济过程中就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主义的射程提起诉讼,该案仍在进行中(D-2)。在同一案件中,本所亦曾在已认定助长非法就劳罪的案件中取得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

此外,本所另有承办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世界性报道的重大案件的实绩(E-1)。

产品的名称与销售时的说明,并不能决定其在法律上的类别。首先确认成分被如何认定,在此基础上,连同客观材料一并呈示自购买至持有的经过。遵循这一顺序推进,对刑事与在留资格双方而言都是最为可靠的做法。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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