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C電子煙油、大麻軟糖、CBD產品與刑事責任|成分鑑定與「我不知道」該怎麼主張
2026/08/13
在國外合法販售的商品、在日本店面或網路上購入的商品、旅途中被當作伴手禮收下的商品。從這些物品中檢出受管制成分,因而意外成為偵查對象的人並不在少數。單看外觀或商品名稱,往往無法判斷在法律上屬於哪一類。對外國人來說,這裡的認定不只影響刑事責任的有無,更會牽動在留資格的去留。本文整理環繞成分而生的爭點,以及購買當時的認識應當如何主張。
核心要點
- 大麻自令和6年12月12日起,已改列為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上的麻藥。
- 商品中究竟含有何種成分,必須經鑑定才會確定,並非由商品名稱或販售時的說明決定。
- 一旦被認定屬麻向法上的麻藥並受有罪判決,即依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發生退去強制事由。
- 故意(認識)之有無既是刑事上的爭點,同時也是其後入管程序中主張的基礎。
- 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6款將非法持有麻藥、大麻、覺醒劑等之人列為上陸拒否事由。
在國外合法的商品,帶進日本就沒問題嗎?
並非如此。在日本國內的管制,由日本的法令決定。購買地的合法性,原則上不影響在日本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就大麻而言,自令和6年12月12日起已改列為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上的「麻藥」。持有、讓與、受讓依同法第66條第1項處7年以下拘禁刑;具營利目的者依同條第2項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並得視情節併科300萬日圓以下罰金。使用(施用)與被施用依同法第66條之2第1項處7年以下拘禁刑。輸入、輸出、製造則依第65條第1項第1款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因此,把在國外購入的商品帶進日本的行為,依成分不同,可能被當作輸入問題來處理。實際上,也有不少案件是因機場的隨身物品檢查或國際郵件檢查而遭發覺。
成分鑑定是一切的出發點
適用何種法令,取決於扣押物的成分。這是最先必須確認的地方。
電子煙油、食品、化妝品這類形態的商品,從外觀無法判斷成分。若檢出受管制成分,即屬麻向法的問題;若僅止於指定藥物,則屬醫藥品醫療器材等法的問題。兩者對在留資格的影響途徑並不相同,因此這項區別具有決定性。
關於鑑定,須確認的事項不少,包括鑑定資料與扣押物的同一性、自扣押至鑑定為止的保管經過、鑑定方法與檢出數值的意義等。實務上會在偵查階段請求開示,並視需要借助專業知識加以檢討。
「不知道裡面含有這種成分」的主張要怎麼建構?
只能藉由客觀情事的累積來呈現。認識屬於內心之事,無法僅憑當事人的供述加以證明。
可供檢討的線索包括下列事項。
把這些資料一一細心蒐集,將自購入至持有的經過呈現為一條完整的脈絡,就是這項工作的內容。偵訊中的供述,經由通譯轉述的過程中語意可能產生偏差,因此確認筆錄記載內容的態度不可或缺。
- 購入的管道,以及當時販售者所提示的標示與說明內容
- 支付的價格,作為受管制物品的交易是否不自然
- 商品的保管狀況、是否與他人共用、有無隱匿的態樣
- 使用目的,以及購入動機的具體經過
- 通訊紀錄、購買紀錄、收據等足以佐證購入當時認識的客觀資料
爭執故意,也會連結到入管程序
在刑事階段爭執認識之有無,並將其經過留為紀錄,對其後的程序具有意義。
在入管實務上,長年沿襲著判斷退去強制事由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的作法。針對這項作法,松村大介律師目前正就一件以助長非法就勞為由的退去強制案件進行訴訟,正面追問責任主義的射程是否也應及於作為行政處分的退去強制。結論不宜預先斷言,但這確實是一個現實存在的爭點。
以商品成分之認識為爭點的案件,正是這項論點顯得真切的場合。在刑事程序中徹底爭執認識,並將主張與證據保留下來,會成為退去強制程序與在留特別許可階段主張的基礎。反過來說,若為求早日解除人身拘束而輕率作出承認的供述,日後在其他程序中往往難以挽回。
受有罪判決後會發生什麼事
因違反麻向法而受有罪判決時,依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發生退去強制事由。該款僅規定「受有罪判決者」,未限定刑種與刑期,也沒有因緩刑而排除適用的規定。
此外,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將曾因違反麻藥、大麻、鴉片、覺醒劑或向精神藥取締相關法令而受刑之人列為上陸拒否事由,且未設有期間限制。同項第6款更直接將非法持有這些藥物之人本身列為上陸拒否事由。對於因旅遊或短期停留而來到日本的人而言,這意味著日後再入境的門將長期關閉。
正因如此,外國人的藥物案件,若把公判取得緩刑當成最終目標,方針上並不足夠。辯護活動必須以在起訴前階段取得不起訴處分作為最優先目標來組織。
本所的辦案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自初次接見起至公判辯論終結為止全程親自處理,不採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行的作法。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通譯之外,當事人可在刑事程序全程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英語、越南語、韓語等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所過去承辦的案件
曾有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本所透過徹底的證據分析與被告訊問、交互詰問取得無罪判決(A-1)。在以認識之有無為核心爭點的案件中,逐一檢驗客觀情事的工作,往往左右結果。
亦有女性當事人遭冤枉而被指涉助長非法就勞罪、面臨強制遣返危機,本所在救濟過程中就責任主義、過失責任主義的射程提起訴訟,目前仍在進行中(D-2)。該案在被認定成立助長非法就勞罪的情況下,取得前所未見的在留特別許可。
此外,本所亦有承辦國際刑事案件、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關注報導之重大案件的實績(E-1)。
商品的名稱與販售時的說明,並不能決定法律上的分類。先確認成分如何被認定,再以客觀資料呈現購入與持有的經過,這樣的順序,對刑事與在留資格兩方面而言,都是最為穩妥的推進方式。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去的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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