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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就帮人带了」能否成立|运毒案件的故意与退去强制中的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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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就帮人带了」能否成立|运毒案件的故意与退去强制中的责任主义

「不知情就帮人带了」能否成立|运毒案件的故意与退去强制中的责任主义

2026/08/13

只是受熟人之托送个东西;对方说负担旅费,就接下了;听说里面是土特产。被指为承担运送角色的人前来咨询时,说明中大量出现这类内容。「不知道里面是什么」这一主张,在法律上绝非跑题,因为犯罪的成立需要故意。不过,这一主张能走多远,取决于它与案件整体图景是否吻合。本文先梳理故意如何被判断,再说明本所所重视的一个论点:在刑事程序中争执故意,对其后的入管手续究竟意味着什么。

核心要点

  • 犯罪的成立需要故意,若未认识到行李的内容物,即欠缺毒品犯罪的故意。
  • 实务上的争点,往往是是否被评价为明知内容物可能违法仍执意运送,也就是有无所谓未必的故意。
  • 入管法24条4号チ以「被判有罪之人」为要件,因此若在刑事阶段故意被否定,退去强制事由的前提本身就不会产生。
  • 对于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这一既有入管实务,本所正在推进一项从责任主义射程角度重新加以质问的诉讼。
  • 在刑事阶段争执故意,并把这一过程留作记录,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

「不知道里面是什么」这一说明在法律上如何处理?

毒品犯罪同样以故意为成立要件。即便所运送的行李中装有毒品,若并未认识到这一点,就欠缺故意。因此,「不知道内容物」这一说明,在法律上是能够正面立得住的主张。

问题在于认识的程度。实务上,不仅确定性地知道是毒品的情形,即便只是想到可能是违法物品、却抱着「那也无所谓」的态度执意运送,也会被作为具备故意来处理。这就是所谓未必的故意。

换言之,争点往往并非「知道还是不知道」这一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带着何种程度的怀疑、以怎样的态度实施了行为,属于更为细致的评价问题。

故意会从哪些情节来判断?

内心之事无法直接看见,实务上因而试图从外在情节的累积加以推认。在被指为运送者的案件中,以下情节常常成为检讨对象。

这些情节多数单独并不足以定夺,评价取决于整体呈现出怎样的图像。反过来说,只要具体呈现受托的缘由与生活状况,有时就能对推认的前提本身提出质疑。

另外,报酬金额相对于劳务不自然地偏高,确实是引人生疑的情节;但也有案件中存在别的解释,例如该约定同时包含在目的地介绍工作或者提供生活支援。仅凭抽象意义上的「不自然」,无法导出结论。

  • 与委托人关系的深浅,以及受托的缘由
  • 有无报酬,其金额与运送这一劳务是否相称
  • 旅费与滞留费用由谁承担,行程安排有无不自然之处
  • 行李的重量、外观、上锁状态,是否有确认内容物的机会
  • 交接方式是否不同于通常的物流形态
  • 过去是否存在反复承担同类运送的情节

在刑事程序中争执故意,与在留有什么关系?

首先要确认的是,入管法24条4号チ把「被判有罪之人」作为退去强制事由。该规定不问刑的种类与轻重,但以「有罪判决」这一事实为前提。反过来说,若在刑事阶段故意被否定、获得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断,该规定的前提本身就不会产生。

对外国当事人而言,这具有决定性意义。即便在法庭上获得缓刑,在24条4号チ之下退去强制事由依然成立。因此,在客观上仍留有争执故意余地的案件中,过早转向减轻量刑的方向,从在留角度看可能是失去更多的选择。

当然,本文并非在说「争了就会有利」。先行的工作,是在精查证据关系之后,判明究竟有没有可争的余地。在此基础上一旦决定争执,就需要从初期阶段起设计供述的一贯性、佐证材料的收集,以及应对讯问的方针。

退去强制的判断,真的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吗?

在入管实务中,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时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做法,长年沿袭至今。其理由被解释为:这是行政上的处分,并非刑罚。

然而,退去强制是一举夺走生活根基、与家人同住、继续工作等当事人人生根本的措施。仅凭「不是刑罚」这一形式理由,就可以把它施加于没有责任的人吗?在刑事法中已经确立的责任主义思想,难道不应当及于作为行政处分的退去强制吗?本所认为,这是应当正面提出的论点。

松村大介律师在一起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救济诉讼中,正在推进一项质疑既有实务的诉讼,该实务认为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这属于仍在争讼中的论点,无法预测结论。不过,这样的主张现实中正在法庭上受到争执,这一事实本身,对面临同类问题的人来说是值得知道的。

被指为运送者的案件、争执所代收行李内容物的案件、被认为对共犯者交付之物的性质缺乏认识的案件,都属于故意的有无在刑事与入管两侧都具有意义的场面。在刑事阶段把故意争到什么程度、留下了怎样的记录,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根基。

在刑事阶段应当留存的东西

若着眼于第二、第三道防线,就需要有意识地保全刑事程序中收集到的材料。等刑事案件结束后再去收集,会有不少信息因时间流逝而灭失。

具体而言,包括显示受托缘由的通讯记录、与出行安排有关的资料、关于报酬授受的往来、显示在本国及日本国内工作与生活状况的资料、证明家庭关系的文件等。在讯问中一贯作出了怎样的说明,这一经过本身也具有意义。

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场面,入管法50条5项把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来到日本的经过、在留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关怀的必要性等,法定为考量要素。为了从「参与行为的程度」这一角度具体呈现此处所称「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的实质内容,刑事阶段的记录同样能够发挥作用。

解决案例与本所的体制

就故意与主观方面成为争点的案件以及与在留相关的案件,在可公开的范围内介绍本所的三项实绩。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松村大介律师从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争执故意的案件,需要反复向当事人详细了解经过,并与佐证材料逐一比对,因此不分散承办的体制在此具有意义。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使用站在自己立场行动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项,由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共同办理。

  • 在一起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救济诉讼中,为推翻「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既有实务,本所正在推进一项追问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在同一案件中,本所在不法就劳助长罪被认定的案件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
  • 对于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而被起诉的委托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交叉询问取得了无罪判决。这是一起依照证据争执主观要素认定的案件。
  • 在一起被指为特殊诈骗收件角色、并多次被再度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层层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了不起诉处分。

在被指为承担运送角色的案件中,若只把外在事实排列出来,在谁看来都是同一幅画。但接下这件行李的缘由、当时所处的生活状况、难以拒绝的人际关系,每个人都不相同。把这些差别化为语言、用资料加以印证,不只是为了刑事程序,也是为了此后围绕在留的各项手续。「退去强制是否可以及于没有责任的人」这一追问,仍在法庭上争执之中。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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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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