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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场被疑营利目的走私觉醒剂|无期或者3年以上的分量与在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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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场被疑营利目的走私觉醒剂|无期或者3年以上的分量与在留

在机场被疑营利目的走私觉醒剂|无期或者3年以上的分量与在留

2026/08/13

本该出现在到达大厅的家人,等了很久也不见人影。几天后才被告知,人已在海关检查现场被羁押。机场的毒品案件,多数就是以这种方式传到家属耳中的。营利目的走私觉醒剂,在日本毒品犯罪中属于最重的一档,法定刑中包含无期拘禁刑。本文冷静说明这一类型究竟有多重、程序如何推进,以及从在留角度看外国当事人会面临什么问题。

核心要点

  • 觉醒剂的营利目的进口、出口、制造,依觉醒剂取缔法41条2项处无期或者3年以上拘禁刑,并可根据情节并科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不具营利目的的进口、出口、制造,依同条1项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
  • 由于法定刑包含无期,此类案件作为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审理。
  • 从在留角度看,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チ的退去强制事由;实刑期间超过1年的,50条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亦告启动。
  • 因此,及早切换到以减轻量刑为方向的辩护,从在留角度看未必是最优解。

在机场被查获,会被追究多重的罪?

觉醒剂的进口、出口、制造,依觉醒剂取缔法41条1项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而具有营利目的时,依同条2项处无期或者3年以上拘禁刑,并可根据情节并科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无期被纳入选项之中,正体现了这一类型的定位。

麻药方面也有相同结构。二乙酰吗啡即所谓海洛因等的进口、出口、制造,依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64条1项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营利目的的情形处无期或者3年以上拘禁刑并科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卡因、MDMA等其他麻药的进口、出口、制造,依同法65条1项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营利目的的情形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并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此外,在有组织、反复走私成为问题的案件中,还可能适用麻药特例法5条的「作为业务实施的非法进口等」。该条规定处无期或者5年以上拘禁刑并科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罚金的并科属于必要性并科,在这一点上比其他条文更重。

  • 觉醒剂・进口等(觉醒剂取缔法41条1项)=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
  • 觉醒剂・营利目的进口等(同条2项)=无期或者3年以上拘禁刑,并可根据情节并科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海洛因等・营利目的进口等(麻向法64条1项)=无期或者3年以上拘禁刑并科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作为业务实施的非法进口等(麻药特例法5条)=无期或者5年以上拘禁刑并科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

程序如何推进

机场的案件多以海关检查为端绪,经现场羁押后转入侦查机关的讯问。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案件,侦查从一开始就会以营利目的为前提展开。

由于法定刑包含无期,一旦起诉,将作为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审理,需要经过公判前整理程序,从受理案件到判决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在此期间,人身多半持续处于羁押状态,对家属而言是一段看不到尽头的日子。

另外,对于刚刚入境者的案件,还会叠加一层情况:日本国内没有可以担保身份的人,住所也未确定。确保联络方式、与本国家属取得联系、安排翻译等实务课题,会与法律争点并行出现。

「只是受人之托代为携带」这类案件如何处理

在毒品被藏于行李箱夹层或者土特产之中的案件里,携带者常常陈述自己并不知道内容物。犯罪的成立需要故意,因此这一主张在法律上是能够正面立得住的主张。

另一方面,该说明要被接受,就要接受与出行缘由、与委托人的关系、报酬金额及其相当性、接过行李的情形、旅费由谁承担等情节是否吻合的检验。行李的重量或者外观存在不自然之处却未加确认,其中的缘由也会被要求说明。是否被评价为所谓未必的故意,在实务上往往就是分水岭。

因此,初期供述如何组织具有决定性意义。不应零碎地随想随说,而需要按时间顺序、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呈现从出行准备到被查获的全过程。经翻译进行的对话中,涉及认识的微妙措辞可能在笔录上带有很强的含义,这一点也需要注意。

从在留角度看这一类型的特殊性

入管法24条4号チ把违反觉醒剂取缔法等所列法令而被判有罪之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既然刑罚轻重并非要件,那么在此类案件中,一旦被判有罪,退去强制事由的成立就无法避免。

在此之上,既然法定刑下限定为3年以上,一旦有罪,被判1年以上实刑的可能性就很高。入管法50条1项但书规定,对被处无期或者1年以上拘禁刑之人,只有在认定不许其在留将有欠人道上关怀的特别情事时方可许可,从而课以加重要件。也就是说,在这一类型中,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框架本身就会移向更严的一侧。

此外,退去强制之后还会留下入管法5条1项5号的上陆拒否事由,而其中并未设置同项9号那样的1年、5年、10年年限。若家人留在日本而本人被遣返,这也会影响此后再度团聚的前景。

过早切换到「情状辩护」的陷阱

在重大案件中,基于「争也改变不了结论」的看法,早早认罪并转向减轻量刑的方向,这种选择时有耳闻。若只看缩短刑期这一点,此种判断确实在某些场合是合理的。

然而,就外国当事人而言,这一选择伴随着另一层含义。按24条4号チ的结构,被判有罪即产生退去强制事由,与刑罚轻重无关。也就是说,即便成功减轻了量刑,在留这一结果也不会改变。能够守住在留的出口,只限于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或者法庭上的无罪判断。

因此,在客观上仍留有争执故意余地的情况下,为了量刑而过早认罪,从在留角度看可能是失去更多的选择。把刑事案件的前景与在留的前景用两把不同的尺子分别衡量,并把两者都准确告知当事人本人与家属,再由他们决定方针。本所花费时间最多的,正是这个环节。

需要补充的是,是否争执故意,应当在精查证据关系之后作出判断,本文并非在说「争了就会有利」。先行的工作,是依照卷宗记录判明究竟有没有可争的余地。

解决案例与咨询体制

就重大案件以及营利目的成为争点的案件,在可公开的范围内列举本所的两项实绩。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松村大介律师从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在公判前整理程序中组织主张、推敲证据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本所采取的方针是不作分工、由一人贯穿始终地承办。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使用站在自己立场行动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 对于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而被起诉的委托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交叉询问取得了无罪判决。这是一起依照证据正面争执「营利目的」这一主观要素认定的案件。
  • 本所具有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实绩。

以机场查获为开端的案件,罪的分量、程序的长度、家属承受的负担,都与其他毒品案件不在同一水平。正因如此,最初把辩护方针朝向哪个方向,会极大左右此后的选择余地。把「刑期」这把尺子与「在留」这把尺子并排放好,在充分理解之后决定方针,才是最要紧的。不妨先从梳理事实关系开始,本所愿与您一同着手。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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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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