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觉醒剂(41条の3)被侦查怎么办|尿液鉴定与自用案件的辩护
2026/08/13
在觉醒剂自用的案件中,往往没有查获实物,程序仅凭一份尿液鉴定结果向前推进。当事人常常在弄不清「究竟证明了什么、证明到哪一步」的情况下日复一日,等回过神来已经被起诉。对外国人来说,刑事责任的走向之外,还有一项如何守住在留资格的课题在同步推进。本文从实务视角,梳理使用罪的条文与刑罚、尿液鉴定这一证据的性质,以及对在留的影响。
核心要点
- 觉醒剂的使用,依觉醒剂取缔法41条の3第1项1号处10年以下拘禁刑。
- 警察厅令和7年的统计显示,觉醒剂犯罪中因使用而被查获者为3,742人,再犯者比率为64.6%。
- 自用案件在结构上以尿液鉴定为事实上唯一的客观证据,采尿手续与检材同一性因而成为检讨对象。
- 一旦被判有罪,依入管法24条4号チ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刑罚轻重并非要件。
- 退去强制之后,依入管法5条1项5号,会留下没有年限规定的上陆拒否事由。
使用觉醒剂依哪一条处罚、刑罚有多重?
关于觉醒剂的使用,觉醒剂取缔法41条の3第1项1号规定处10年以下拘禁刑。具有营利目的时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并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规定持有、转让、受让的同法41条の2第1项同样是10年以下拘禁刑,使用与持有在法定刑的幅度上处于同一水平。
根据警察厅《令和7年组织犯罪情势【确定值版】》,令和7年觉醒剂犯罪按违反形态区分的查获人数为:使用3,742人,持有2,030人,转让211人,走私进口123人。可见使用是数量最多的类型。
尿检呈阳性,是不是就无从争起了?
很多人会这样想,但鉴定结果存在,与犯罪成立已获证明,在法律上是两回事。这并不是说任何案件都有可争之处,只是应当检讨的点确实不少。
首先是尿液如何采集的问题。若属任意提出,那么该提出是否真的可以说是出于任意;若采取强制采尿,令状要件是否得到满足。其次是同一性问题:所采集的检材与送交鉴定的检材是否为同一物,保管与交接的经过能否凭记录还原。再次,鉴定的方法与结果究竟能证明到什么范围,这一证明力问题也依然存在。
此外,也有案件涉及采尿之前的侦查端绪是否合法。对个案不能妄下断言,但仅凭「有一份鉴定书」这一事实,并没有理由就此结束检讨。
- 采尿能否说是出于任意,其经过是如何记录的
- 若采取强制采尿,令状要件是否得到满足
- 采集检材与鉴定检材的同一性、保管链条能否还原
- 采尿之前的端绪(职务盘问、随身物品检查、任意同行)有无问题
何时、何地使用这一问题
自用案件特有的难点,在于行为时间与地点的特定。尿液鉴定所显示的是体内曾存在相关成分,并不直接显示在何时何地摄入。
于是,使用的时间与地点便靠供述来补足,而这里需要格外慎重。记忆尚且模糊,日期却在讯问的推进中逐渐固定下来的情形是有的;经由翻译时,「大概是那个时候」这类含糊表述,也可能在日语笔录上被替换成断定性的说法。
一旦在与自己记忆不符的笔录上签了字,事后要更正并不容易。如何面对讯问,是在这个阶段就应当与辩护人具体商定的事项。
此前有过同类案件的情形
根据警察厅前述资料,令和7年觉醒剂犯罪的再犯者比率为64.6%。这是具有同类前科者占多数的类型,这一点应当对处分与量刑的判断产生了影响。
有前科的情形,尤其是缓刑考验期内的案件,刑事程序的前景会更加严峻。而对外国当事人来说,是否判处实刑、若判实刑刑期几何,都会直接关系到后文所述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框架。
另一方面,有前科也可能意味着背后存在「依赖」这一健康问题。这不是靠责备当事人就能解决的问题。就诊、参加治疗项目、重新审视生活环境等努力,在可能的范围内及早开始,无论对刑事程序还是对其后的入管手续,都有意义。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入管法24条4号チ把违反包括觉醒剂取缔法在内的所列法令而被判有罪之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即便是仅有使用的案件,即便没有任何查获物,只要存在被判有罪这一事实,就无法免于该规定的适用。因为其中既没有刑种的限定,也没有「缓刑者除外」的但书。
而且,该规定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持有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人,同样与别表第一的人站上同一擂台。
在被退去强制之后,还会留下入管法5条1项5号的上陆拒否事由。同项9号基于退去强制经历的上陆拒否设有1年、5年、10年的期间限制,而5号并无此类年限。这一点,本所在案件初期必定会加以说明。
在自用案件中如何搭建三道防线
本所办理外国人毒品案件时,把防线设计为三个阶段。在自用案件中,每个阶段该做什么区分得很清楚。
第一道防线,是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精查采尿手续的合法性、鉴定检材的同一性、使用时间的特定等点,若存在争点,则向检察官具体呈示。既然24条4号チ以「有罪判决」为要件,在这里止住,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对在留的影响。把在法庭上争取缓刑作为最终目标的方针,从在留角度看是目标设定的错误。
第二道防线,是在退去强制手续中直接争执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第三道防线是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5项法定的考量要素之中,自用案件里「素行」与「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是最大的障碍,因此需要把持续治疗、家属监督、工作与居住的稳定等要素,逐一化为资料加以积累。另依同条3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得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因此程序的先后顺序与时间管理也不可或缺。
解决案例与接受咨询的体制
就讯问应对与在留相关事项,在可公开的范围内介绍本所的两项实绩。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松村大介律师从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自用案件中,反复讯问过程中供述如何形成会左右结论,因此需要多次会见、逐步确认方针。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使用站在自己立场行动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项,由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共同办理。
- 在一起被指为特殊诈骗收件角色、并多次被再度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以及层层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了不起诉处分。
- 在一名咨询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为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而与当局交涉,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状况下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自用案件外形看似简单,也因此容易被草率地认定为「没有争点」。但只要细致追溯证据是如何形成的、又证明到了哪一步,值得检讨的地方常常仍然存在。而对外国当事人而言,这份检讨也可能成为守住在留的唯一入口。请不要独自下结论,宜获得一次依照卷宗记录进行检讨的机会。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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