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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持有・受让觉醒剂被捕怎么办|41条の2的法定刑与退去强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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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持有・受让觉醒剂被捕怎么办|41条の2的法定刑与退去强制的关系

因持有・受让觉醒剂被捕怎么办|41条の2的法定刑与退去强制的关系

2026/08/13

觉醒剂取缔法违反的案件,程序中的气氛与大麻案件明显不同。统计上,起诉的比例与判处实刑的比例都很高,从初动阶段起就常常听到严峻的预判。本人与家属最先应当知道的是:刑事案件的分量,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是按两套不同的道理在运转。本文先确认持有、受让的法定刑,再看统计所显示的现实,然后依次梳理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的框架。

核心要点

  • 觉醒剂的持有、转让、受让,依觉醒剂取缔法41条の2第1项处10年以下拘禁刑。
  • 具有营利目的时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并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令和6年觉醒剂取缔法违反案件的起诉犹豫率为8.5%,与大麻的35.5%相比处于显著偏低的水平。
  • 一旦被判有罪,无论刑罚轻重,依入管法24条4号チ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若被判处1年以上的实刑,入管法50条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将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启动。

持有或者受让觉醒剂,法律规定了怎样的刑罚?

觉醒剂的持有、转让、受让,依觉醒剂取缔法41条の2第1项处10年以下拘禁刑。具有营利目的时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并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与大麻的单纯持有、转让、受让依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66条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相比,可以看出法定刑上限存在差距。使用方面,觉醒剂取缔法41条の3第1项1号规定处10年以下拘禁刑;营利目的的进口等,同法41条2项规定处无期或者3年以上拘禁刑,刑罚随行为形态呈阶梯式变化。

觉醒剂原料的持有、转让等,依同法41条の4处7年以下拘禁刑。

与大麻案件相比,究竟严在哪里?

把统计并排来看,差距十分明显。根据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原始资料为检察统计年报),令和6年觉醒剂取缔法违反案件的起诉率为74.2%,起诉犹豫率为8.5%。相对地,大麻取缔法违反案件的起诉率为44.1%,起诉犹豫率为35.5%。不含道路交通法违反的特别法犯整体起诉犹豫率为45.5%。

量刑方面也呈现同样的倾向。同一白皮书(原始资料为司法统计年报)显示,令和6年地方法院宣告有期刑的情况是:觉醒剂取缔法违反案件共4,770人,其中全部缓刑1,717人(36.0%),实刑3,053人(64.0%)。而大麻取缔法违反案件共2,326人,其中全部缓刑1,959人(84.2%),形成鲜明对照。

个中缘由的一端,也体现在警察厅《令和7年组织犯罪情势【确定值版】》之中。觉醒剂犯罪的再犯者比率为64.6%,大麻犯罪的初犯者比率为72.6%。觉醒剂犯罪中具有同类前科者所占比例偏高,应当对判断产生了影响。

  • 起诉犹豫率(令和6年):觉醒剂8.5%/大麻35.5%
  • 全部缓刑率(令和6年・地方法院・有期刑):觉醒剂36.0%/大麻84.2%
  • 再犯・初犯(令和7年):觉醒剂犯罪的再犯者比率64.6%/大麻犯罪的初犯者比率72.6%

被判有罪后在留会怎样

入管法24条4号チ把违反包括觉醒剂取缔法在内的所列法令而被判有罪之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该号既未限定刑种,也未设定刑期下限,更没有「缓刑者除外」的但书。无论实刑、全部缓刑还是罚金,只要是有罪判决,都会得出相同结论。

在觉醒剂案件中,由于判处实刑的比例高,还会进一步产生两层问题。第一,入管法50条1项但书规定,对于被处无期或者1年以上拘禁刑之人(受全部缓刑宣告者,以及未被宣告缓刑的部分期间在1年以下的部分缓刑者除外),只有在认定不许其在留将有欠人道上关怀的特别情事时方可许可,从而课以加重要件。是否超过1年,直接划分了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框架本身。

第二,退去强制之后,还会留下入管法5条1项5号的上陆拒否事由。该规定列举的是曾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觉醒剂、精神药品的取缔法令而受刑之人,且未像同项9号基于退去强制经历的上陆拒否那样设定1年、5年、10年的年限。这是一项不会仅凭时间流逝而消解的事由,需要事先请当事人理解。

起诉犹豫率8.5%这个数字,在辩护上应当如何看待

本所并不把这个数字理解为「在觉醒剂案件中争取不起诉不现实」。毋宁说,它显示的是:尽早且精密地判明有无争点的必要性更高。

就外国当事人而言,在法庭上争取缓刑,从在留角度看是目标设定的错误。因为按24条4号チ的结构,有罪判决无论刑种为何,都会产生退去强制事由。能够完整守住在留的出口,只有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若因为可能性低就从一开始放弃,等于亲手关上仅剩的一扇门。

实际需要检讨的事项相当广泛:持有的事实本身有无可争之处;对所持有物的认识究竟如何;职务盘问、随身物品检查、搜查扣押等证据收集程序有无问题;若属受让案件,对方的供述得到了多大程度的印证。在把这些检讨做尽之后,若起诉仍难以避免,则依次把目标切换到否定营利目的,以及把刑期抑制在不超过1年的范围内,作分层处理。

这套设计与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准备互为表里。刑事程序中收集的材料,可以直接成为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

为在留特别许可积累什么

入管法50条5项规定,应当考量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来到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在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关怀的必要性、国内外形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

在觉醒剂案件中,「素行」以及「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是最大的障碍。回避这两点的主张不会有说服力。若怀疑存在依赖问题,就需要以书面与资料的形式,呈现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并持续治疗、家属监督体制的具体化、工作单位的接收意愿、居住环境的改变等防止再次滥用的现实机制。

此外,同条3项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得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程序的先后顺序与时间管理同样重要。

解决案例与辩护体制

就觉醒剂案件以及与在留相关的案件,在可公开的范围内列举本所的三项实绩。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松村大介律师从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使用站在自己立场行动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 对于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而被起诉的委托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交叉询问取得了无罪判决。
  • 在一起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救济诉讼中,于不法就劳助长罪被认定的案件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
  • 在一名20多岁女性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角色的案件中,综合主张其主观方面的情况,取得了不起诉处分。

觉醒剂案件在统计上排列着严峻的数字。但统计并不决定个案的结论。决定结论的,是该案件所特有的事实,以及这些事实被挖掘得有多细致。把刑事程序的前景与守住在留的设计同时立起来推进,才是最要紧的。请不要让家属独自扛着,宜及早获得一次梳理状况的机会。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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