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栽培大麻怎么办|大麻草栽培管制法24条与在留资格
2026/08/13
在自家房间或者阳台上种植大麻草,某天突然遭遇住宅搜查。以这种方式开始的案件,对外国人来说,动摇的不只是刑事责任,还有生活的根基。栽培与持有、使用分属不同条文,刑罚更重。本文依次说明栽培罪的框架、令和6年12月12日进行的法律名称变更、与退去强制事由的关系,以及在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应当积累些什么。
核心要点
- 大麻草的栽培,依大麻草栽培管制法24条1项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 具有营利目的时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并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该法律是入管法24条4号チ所列举的法令之一,一旦被判有罪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警察厅令和7年的统计显示,大麻犯罪中因栽培而被查获者为126人。
- 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场面,可以分析入管厅历年公开的许可案例,从平等原则的角度组织主张。
栽培依哪部法律的第几条被处罚?
关于大麻草的栽培,大麻草栽培管制法24条1项规定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具有营利目的时,除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外,另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与持有、使用相比,栽培的刑罚更重,而且下限定为1年以上,这是它的特点。作为参照,大麻的单纯持有、转让、受让依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66条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使用(施用)与受施用依同法66条の2第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栽培则是置于另一部法律之中的、独立而更重的类型。
另外,自令和6年12月12日起,大麻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上被作为「麻药」处理,规定栽培管制的法律名称也改为现行名称。检索条文时,需要以现行名称确认。
只种了几株自用,也会构成栽培罪吗?
24条1项并未按栽培株数的多寡,或者是否出于自用目的,来区分所成立的犯罪本身。虽然设有营利目的时加重处罚的结构,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营利目的就不适用该条文。
不过,株数、栽培设备的规模、有无收获、有无转让对象等情节,在实务上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照明设备、送风机、营养液等器材是否一应俱全,是否同时管理着处于不同生长阶段的植株,这些点有时也会连接到围绕营利目的推认的争论。
此外,若保管着收获的部位,则可能在栽培之外另生持有罪的问题。把案件的整体图景按行为逐一切分加以把握,是出发点。
- 栽培(大麻草栽培管制法24条1项)=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 营利目的的栽培(同条)=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并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收获物的持有(麻向法66条1项)=7年以下拘禁刑
- 使用・受施用(麻向法66条の2第1项)=7年以下拘禁刑
这一类型案件的分布情况
根据警察厅《令和7年组织犯罪情势【确定值版】》,令和7年大麻犯罪按违反形态区分的查获人数为:持有5,354人,施用700人,栽培126人,转让180人,走私进口192人。栽培在数量上属于少数,但法定刑重、查获的物量大,属于从一开始就需要把实刑纳入视野来应对的类型。
同一资料显示,令和7年大麻犯罪的查获人数为6,832人,创历史新高,初犯者比率为72.6%。就大麻犯罪整体而言,首次卷入刑事程序的人占多数。
这些数值显示的是整体趋势,并不能用来预测个案的结论。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如何
入管法24条4号チ规定,自昭和26年11月1日以后,违反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者刑法第2编第14章而被判有罪之人,属于退去强制事由。规定栽培罪的法律,在该列举中有明文记载。
该号既未限定刑种,也未设定刑期下限,更没有「缓刑者除外」的但书。只要存在被判有罪这一事实,要件即告满足。以1年以上拘禁刑为对象的24条4号リ虽有排除全部缓刑的但书,但该号写明「除ニ至チ所列之人以外」,毒品犯罪本来就在其射程之外。
而且,该规定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自不待言,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同样要站上同一擂台。在日本生活越久的人,越会感到这一结果的沉重。
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应当积累什么
即便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仍保留着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的框架。栽培案件被判实刑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一旦成为1年以上的实刑,同条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即告启动,因此抑制刑期在制度上具有意义。
在此之上,入管法50条5项把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来到日本的经过、在留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关怀的必要性、国内外形势等其他情事,法定为应予考量的要素。毒品案件中,「素行」与「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是最大的障碍,因此需要用书面与资料,立体地呈现家属监督的实际内容、继续工作的可能性、防止再次滥用的具体体制。
在这一点上,本所所重视的,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以来公开的在留特别许可案例。这些案例正是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应予许可」的先例集合。若对具有同类情节的案件已有许可实绩,唯独本案却受到不同对待,其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从宪法14条1项平等原则的角度组织主张的余地即在于此。50条5项把考量要素法定化,使比较的坐标轴变得明确,这一点同样不可忽视。
不过,不能说凭借与公开案例的对照就能获得许可。判断终究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此处只如实说明两点:许可实绩确实存在,据此提出主张是可能的。
解决案例与咨询体制
就在留特别许可与起诉前辩护活动,在可公开的范围内介绍本所的两项实绩。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松村大介律师从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栽培案件需要并行推进查获设备与记录的分析、生活状况的举证,以及着眼于入管手续的资料保全,因此不分散承办的体制颇具意义。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属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共同办理。
- 一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领尚未完成而一度不被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状况下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在一起被指为特殊诈骗收件角色、并多次被再度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层层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了不起诉处分。
栽培案件因查获物的数量与设备状况,从一开始就容易被描述出沉重的前景。但那样的前景,不过是用「量刑」这一把尺子量出来的。对外国当事人而言,在刑事程序之外,还需要另一张如何守住在留的设计图。不把两套程序割裂开来思考,才是为自己保留选择余地的做法。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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