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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使用罪(麻向法66条の2)是什么|令和6年12月施行的新设罪与外国人的在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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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使用罪(麻向法66条の2)是什么|令和6年12月施行的新设罪与外国人的在留

大麻使用罪(麻向法66条の2)是什么|令和6年12月施行的新设罪与外国人的在留

2026/08/13

在此之前,日本对大麻处罚的是持有与转让,并没有直接处罚使用行为本身的条款。这一状况在令和6年12月12日发生了改变。依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66条の2,包括大麻在内的麻药的施用与受施用,已成为处罚对象。手上什么都没剩下、案子仅凭一次尿检就在往前推进,处于这种状况而心怀不安的外国人及其家属,需要先弄清新规定的轮廓以及它与在留资格的关系。本文尽量用平实的方式加以梳理。

核心要点

  • 依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66条の2第1项,包括大麻在内的麻药的使用(施用)与受施用处7年以下拘禁刑。该条为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的新设规定。
  • 施行日之前的使用行为,不会依据该规定被追溯处罚。
  • 因使用大麻而受的有罪判决,同样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チ所称的「有罪判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警察厅令和7年的统计显示,大麻犯罪中因施用而被查获者为700人。
  • 由于属于新罪,量刑走向尚难预判,起诉前阶段的应对因此更为重要。

大麻的使用从什么时候起、依哪一条被处罚?

包括大麻在内的麻药的使用(施用)以及受施用,依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66条の2第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这是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的新规定。具有营利目的时,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并另定有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有一个重要前提:在法律施行日之前实施的行为,不会因为新设的处罚条款而被追溯处罚。如果侦查机关反复追问使用的时间,理解这些提问究竟想确认什么,是有意义的。使用时间也正是决定该条款能否适用的事项之一。

另外,持有仍与以往一样,依同法66条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使用与持有被作为各自独立的犯罪处理。既有两者同时成为问题的案件,也有仅使用成为问题的案件。

为什么手上没有东西也会被立案?

在使用类案件中,从身体采集的尿液鉴定结果,事实上几乎是唯一的客观证据,案件结构就是如此。即便没有查获大麻实物,程序也可能仅凭鉴定结果继续推进,原因即在于此。

不过,鉴定结果存在,与犯罪成立,在法律上并非同一回事。采尿手续能否说是任意作出的,采取强制采尿时令状要件是否得到满足,所采集的检材与送交鉴定的检材是否具备同一性、保管链条能否得到担保,这些本来都是应当检讨的事项。

此外,使用的时间与地点能够特定到何种程度,也仍是问题。此处只能作一般性说明,个案中这些点是否存在争议余地,需要依照卷宗记录作具体检讨。

使用罪的有罪判决对在留有何影响

结论是:因使用大麻而受的有罪判决,同样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チ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该号列举的是违反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等所列法令而被判有罪之人,并未区分犯罪形态是持有还是使用。

而且,该号既没有限定刑种,也没有「缓刑者除外」的但书。即便只有使用的事实、没有查获任何实物、量刑上被从轻处理,只要是有罪判决,在退去强制事由这一层面上就站在同一擂台。

在留资格的种类不同也不会带来差异。24条4号チ既适用于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也同样及于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

统计资料仍然匮乏这一现实

根据警察厅《令和7年组织犯罪情势【确定值版】》,令和7年大麻犯罪按违反形态区分的查获人数为:持有5,354人,施用700人,栽培126人,转让180人,走私进口192人。可见因使用(施用)而被查获的案件已经现实地累积到相当数量。

另一方面,关于大麻使用罪的起诉率与量刑走向,统计尚未充分积累。因此,「只是使用的话大概会得到这种程度的处分」这类预判,现阶段还无法依据公开资料负责任地作出。

前景难以预判,反过来说,也意味着初期阶段所积累的情节,影响结论的余地更大。这并不构成袖手旁观、坐等局势变化的理由。

三道防线这一思路

本所办理外国人毒品案件时,把防线分为三个阶段来设计。即便是使用罪这类举证结构看似简单的案件,这一设计也不会改变。

第一道防线,是在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检讨构成要件该当性、故意、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力求在起诉前的阶段作个了结。既然24条4号チ以「有罪判决」为要件,在这里止住,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对在留的影响。

第二道防线,是在退去强制手续中直接争执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第三道防线是在留特别许可,需要凭资料逐项构建入管法50条5项法定的考量要素。毒品案件中,「素行」与「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是最大的障碍,因此治疗与防止再次滥用的体制、家属监督的实际内容,都需要及早落到实处。

是否具备这三阶段的意识,会改变刑事程序中应当留存哪些材料。不把刑事辩护与入管应对割裂开来,是本所的基本姿态。

  • 第一道防线: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 第二道防线:在退去强制手续中争执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
  • 第三道防线:在留特别许可(构建50条5项的考量要素)

解决案例与咨询体制

本所迄今办理的案件中,介绍两件由起诉前辩护活动决定结论的例子。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松村大介律师从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使用站在自己立场行动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 在一起被指为特殊诈骗收件角色、并多次被再度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以及层层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了不起诉处分。
  • 对于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而被起诉的委托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交叉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本所亦办理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大麻使用罪施行不久,实务积累仍在途中。正因如此,逐一细看条文的适用范围、围绕鉴定的程序,以及对在留的波及,才具有意义。请不要抱着「只是使用应该很轻」的理解让时间白白流逝,宜及早把状况梳理清楚。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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