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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使用罪(麻向法66條之2)是什麼|令和6年12月新設之罪與外國人的在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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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使用罪(麻向法66條之2)是什麼|令和6年12月新設之罪與外國人的在留

大麻使用罪(麻向法66條之2)是什麼|令和6年12月新設之罪與外國人的在留

2026/08/13

過去,大麻只有持有、讓與等行為受到處罰,並無直接處罰使用行為的規定。這個狀況在令和6年12月12日改變了。依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66條之2,包含大麻在內的麻藥,其施用與被施用均成為處罰對象。本文寫給手邊已無任何實物、案件僅憑一紙尿液檢驗而推進、心中忐忑的外國籍朋友與家屬,盡可能以淺白的方式整理新規定的輪廓,以及與在留資格的關係。

核心要點

  • 依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66條之2第1項,包含大麻在內之麻藥的使用(施用)與被施用,處7年以下拘禁刑。此為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的新設規定。
  • 施行日之前的使用行為,不會依本規定溯及處罰。
  • 因大麻使用而受有罪判決,同樣該當入管法24條4號チ所稱「有罪判決」,構成退去強制事由。
  • 依警察廳令和7年的統計,大麻犯罪中因施用而查獲者為700人。
  • 由於屬新設之罪,科刑趨勢尚難預估,起訴前階段的因應更形重要。

大麻使用從什麼時候開始、依哪一條處罰?

包含大麻在內之麻藥的使用(施用)與被施用,依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66條之2第1項處7年以下拘禁刑,係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的新規定。具營利目的者,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並另定有300萬圓以下罰金。

一項重要前提是:法律施行日之前所為之行為,不會因新設的處罰規定而遭溯及處罰。若偵查機關反覆詢問使用的時間,理解這些詢問想確認什麼,是有意義的,因為使用時期正是左右本規定能否適用的事項。

另外,持有部分仍依同法66條1項處7年以下拘禁刑,使用與持有屬各自獨立的犯罪。實務上,既有兩者同時成為問題的案件,也有僅涉及使用的案件。

沒有查獲實物,為什麼還是會被立案?

在使用類型的案件中,自身體採取之尿液的鑑定結果,事實上幾乎是唯一的客觀證據。即使未扣得大麻本身,程序仍可能以鑑定結果為依據而推進,原因即在於此。

然而,鑑定結果存在與犯罪成立,在法律上並非同一回事。採尿程序能否稱為出於任意、依強制採尿者是否具備令狀要件、所採檢體與送鑑檢體之同一性是否以保管鏈加以擔保,這些原本都是應予檢視的事項。

此外,使用的時間與地點究竟能特定到什麼程度,也是留待處理的問題。此處僅就一般情形說明;個案在這些點上是否留有爭執餘地,須依卷證具體檢視。

使用罪的有罪判決,對在留有何影響

結論是,因大麻使用而受有罪判決,同樣該當入管法24條4號チ所定的退去強制事由。該款所列者,為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等列舉法令而受有罪判決之人,並未區別犯罪態樣是持有或使用。

而且該款既未限定刑種,也沒有排除緩刑情形的但書。縱使僅有使用事實、無任何扣押物,量刑上從輕處理,只要屬有罪判決,在退去強制事由上就站在同一個平台上。

在留資格的種類亦不生差異。24條4號チ對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以及永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等、永住者之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別表第二的在留資格,均一體適用。

統計仍然不足這件事

依警察廳「令和7年組織犯罪情勢【確定值版】」,令和7年大麻犯罪依違反態樣區分的查獲人數為:持有5,354人、施用700人、栽培126人、讓與180人、走私輸入192人。可見因使用(施用)而查獲者,實際上已累積相當數量。

另一方面,關於大麻使用罪的起訴率與科刑趨勢,統計尚未充分累積。因此,目前還無法依公開資料負責任地表示「若僅有使用,處分大約會是這種程度」。

展望難以確立,反過來說,也意味著初期階段所堆疊的情事,對結論仍有相當大的影響空間,並不構成袖手觀望的理由。

三道防線的思考方式

本所處理外國人毒品案件,將防線分為三個階段來設計。即使是舉證結構看似單純的使用罪,這套設計也不會改變。

第一道防線,是在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處分。本所會檢視構成要件該當性、故意,以及蒐證程序的合法性,力求在起訴前階段作成了結。既然24條4號チ以「有罪判決」為要件,能在此止住,就能從根本上避免對在留的影響。

第二道防線,是在退去強制程序中直接爭執退去強制事由之該當性。第三道防線則是在留特別許可,本所會依入管法50條5項所法定的考量要素,逐項以資料加以建構。毒品案件中,「素行」與「成為退去強制理由之事實」是最大的障礙,故治療與防止再度濫用的體制、家人監督的實質內容,都須及早化為具體形式。

是否意識到這三個階段,會改變刑事程序中應當留存哪些資料。不把刑事辯護與入管因應切割開來,是本所的基本立場。

  • 第一道防線:起訴前取得不起訴處分
  • 第二道防線:於退去強制程序中爭執退去強制事由之該當性
  • 第三道防線:在留特別許可(建構50條5項的考量要素)

解決案例與受理諮詢的體制

本所過往承辦案件中,謹介紹兩件由起訴前辯護活動分出結論的案例。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致相同結果。

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第一時間直至公判辯論終結,全程親自負責。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均可使用立場上為其服務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宜,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一站式處理。

  • 在被指為特殊詐欺取款車手而多次遭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細緻因應偵訊、對不當偵訊提出抗議,並累積主張與舉證,最終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
  • 曾有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本所以徹底的證據分析與被告詰問、交互詰問取得無罪判決。本所亦承辦裁判員裁判案件。

大麻使用罪施行至今時日尚淺,實務累積仍在途中。正因如此,逐一釐清條文的適用範圍、鑑定相關的程序,以及對在留的波及,才格外有意義。切莫抱著「只是使用應該很輕」的理解讓時間白白流逝,建議及早整理狀況。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致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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