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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因持有大麻被捕怎么办|麻向法66条1项的法定刑与外国人的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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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因持有大麻被捕怎么办|麻向法66条1项的法定刑与外国人的在留资格

在日本因持有大麻被捕怎么办|麻向法66条1项的法定刑与外国人的在留资格

2026/08/13

自令和6年12月12日起,大麻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以下简称麻向法)上被作为「麻药」管制。即便只是单纯持有,法定刑也是7年以下拘禁刑。家人因持有大麻被捕、从留置场打来电话而不知所措的人,或者本人正在接受侦查、却无处询问在留资格将会如何的人,都需要先看清两件事:刑事案件的走向,与入管手续的走向,是用两把完全不同的尺子在衡量。本文按顺序梳理条文结构,以及从「守住在留」这一角度出发的辩护思路。

核心要点

  • 自令和6年12月12日起,大麻的单纯持有、转让、受让,依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66条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
  • 毒品犯罪依入管法24条4号チ,只要存在被判有罪这一事实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刑罚轻重无关。
  • 因此,即便在法庭上争取到缓刑判决,从在留角度看也无法阻止退去强制事由的成立。
  • 令和6年大麻取缔法违反案件的起诉犹豫率为35.5%,起诉前阶段的辩护活动具有现实意义。
  • 能够完整守住在留资格的出口,是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持有大麻现在适用哪部法律、会被判多重的刑?

目前,大麻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上作为「麻药」受到管制,单纯的持有、转让、受让,依同法66条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此种处理方式自令和6年12月12日起适用。

一旦被认定具有营利目的,则依同条2项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并可根据情节,在该刑之外并科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持有的数量、是否分装、有无电子秤与交易记录等外在情况,常被用来推认营利目的。案件究竟按单纯持有处理,还是按营利目的处理,需要从初期阶段起谨慎判断。

  • 持有、转让、受让(麻向法66条1项)=7年以下拘禁刑
  • 营利目的持有等(同66条2项)=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并可根据情节并科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进口、出口、制造(同65条1项1号)=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 栽培(大麻草栽培管制法24条1项)=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判了缓刑,是否就能继续留在日本?

在大麻案件中,遗憾的是不能这样说。入管法24条4号チ规定,自昭和26年11月1日以后,违反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者刑法第2编第14章而被判有罪之人,属于退去强制事由。

该条款既未限定刑种,也未设定刑期下限,更没有「缓刑者除外」的但书。只要存在被判有罪这一事实,要件即告满足。无论是罚金,还是免除刑罚,抑或全部缓刑的判决,从条文文字上看待遇相同。

以1年以上拘禁刑为对象的24条4号リ中,确有排除全部缓刑者的但书。「有缓刑就没事」这一理解,大概是把该但书推及到了毒品犯罪。但4号リ开头写明「除ニ至チ所列之人以外」,毒品犯罪原本就在其射程之外。

从统计数字看大麻案件的分水岭

根据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原始资料为检察统计年报),令和6年大麻取缔法违反案件的起诉率为44.1%,起诉犹豫率为35.5%。与不含道路交通法违反的特别法犯整体起诉犹豫率45.5%相比虽然偏低,但与觉醒剂取缔法违反案件8.5%的起诉犹豫率相比,可以看出大麻案件仍然保留着争取起诉犹豫的现实空间。

另一方面,把目光转向量刑,同一白皮书(原始资料为司法统计年报)显示,令和6年地方法院宣告有期刑的情况是:大麻取缔法违反案件共2,326人,其中全部缓刑1,959人(84.2%),实刑367人(15.8%)。作为刑事案件多数以缓刑收场,而这份缓刑判决在入管法24条4号チ之下又会产生退去强制事由,两个事实在此交汇。

上述数值按罪名汇总,并未区分初犯与再犯、单纯持有与转让、数量多寡等具体形态。无法凭这些数字直接推导出个案的前景,只宜作为整体趋势参考。

为什么把辩护目标定为「不起诉」而不是「缓刑」

对外国当事人而言,在法庭上争取到缓刑,作为刑事案件固然是一个终点,但从在留角度看,只能说目标设定出现了偏差。因为按24条4号チ的结构,有罪判决无论刑种为何,都会产生退去强制事由。

有鉴于此,本所在办理外国人毒品案件时,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来搭建辩护方针。勾留期间有限,需要在这段时间内逐一推敲:构成要件该当性与持有的认识是否存在争议余地,证据收集程序有无问题,身份保证体制与防止再次滥用的环境能够整备到何种程度,进而作用于检察官的处分裁量。

未把入管法的结构纳入考量而制定辩护方针,结果在刑事案件上取得有利结论、却失去在留资格的局面,现实中确实存在。把刑事辩护与入管应对从一开始就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才是关键所在。

已被判有罪时,还剩下哪些路

有罪判决确定,并不意味着一切就此终结。在退去强制手续之中,仍然保留着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的框架。

尤其重要的一点是:50条1项但书所列举的、需适用加重要件的对象,是被处无期或者1年以上拘禁刑之人(全部缓刑等情形除外),以及符合24条3号の2、3号の3、4号ハ或者オ至ヨ之人,而4号チ并不在其中。只要不是1年以上的实刑,就不适用「不许在留将有欠人道上关怀的特别情事」这一加重标准,而是按通常框架进行判断。

在作出判断时,50条5项将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在留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关怀的必要性等,法定为应予考量的要素。毒品案件中,「素行」与「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是最大的障碍。

另一方面,一旦被退去强制,依入管法5条1项5号,作为违反麻药、大麻等取缔法令而受刑之人,会产生上陆拒否事由。同项9号基于退去强制经历的上陆拒否设有1年、5年、10年的期间限制,而5号并无此类年限。这一不对称,是足以左右初期判断的沉重事实。

本所的解决案例

在毒品案件与外国人案件方面,本所迄今办理的案件中,可公开的范围内介绍三件。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 对于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而被起诉的委托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交叉询问,取得了无罪判决。本所亦多次办理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经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
  • 在一名20多岁女性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角色的案件中,综合主张其主观方面的情况,取得了不起诉处分。这是起诉前的辩护活动决定了结论的例子。
  • 一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领尚未完成而一度不被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状况下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关于本所接受咨询的体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松村大介律师从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会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使用站在自己立场行动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此外,通过合作的行政书士,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亦可一站式办理。

持有大麻的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多以缓刑收场,但对外国当事人而言,却是决定在留资格归属的场面。及早理解这两把尺子的差别,是不让自己的选择余地被压缩的第一步。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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